近年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工作中不断创新举措,在未成年人审判实践中,坚持能动司法,实行庭前调查走访、庭中教育、判后建档、定期回访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未成年缓刑犯再犯罪。
2011年10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案件审判庭对未成年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相关文件传达学习后,水区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少年案件审判庭积极行动。同时,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符合缓刑条件的两案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张某、陆某,分别联络两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苇湖梁街道办事处和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居民委员会,全面调查征求他们的意见,听取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两名罪犯犯罪前表现以及能否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书面意见,以便供我院判决参考。2011年12月19日、20日,我院法警队法警分别将被告人张某、陆某送往各自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了刑事执行、社会矫正交接手续,自此,我院缓刑犯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使经人民法院裁判的罪犯,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村)内,由专门机关,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形成一个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帮教机制,确保刑罚执行效果,有效实现对未成年缓刑犯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缓而无教”、“缓而无管”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少年庭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