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行刑社会化作为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倍受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在 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也被接受并成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原则。行刑社会化中的罪犯是 被判处一定法定期间刑罚的犯罪人;行刑社会化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 受到了刑罚人道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复归理论、刑事政策学、行刑经济化等理论观念 的深刻影响;行刑社会化不同于行刑改革、犯罪人的社会化。
【关 键 词】行刑社会化/刑罚人道化/教育刑论/复归理论/行刑经济化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为衡量一国先进和文明程度的重 要标志。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法学界对此给予了热切的关注 。但与国外的理论及实践比较起来,我国仍显得非常薄弱,很有必要加大研究的力度。 笔者不揣浅陋,就行刑社会化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一)关于行刑社会化概念的不同认识
目前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概念,无论国内外的立法还是学术界,都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国内学者对行刑社会化的定义也有各种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行刑社会化指的是自由刑的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放宽对罪犯 自由的限制,加强罪犯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使之易于复归社会。[1]
2.行刑社会化指的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的自由、拓宽罪犯和社会之 间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的正常的信仰 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2]
3.行刑社会化指的是监狱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为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 ,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的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 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3]
4.行刑社会化指的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过放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的社会知识 ,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 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4]
5.行刑社会化指的是不把监狱单看作国家的机关,而把它看作社会事业的一种,社会 有过问的权利,并有协助的责任,社会团体替监狱分担一部分行刑事务的现象。[5]
从上述对行刑社会化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揭示出行刑社会化的一些基本特征 ,包括:(1)行刑社会化发生在行刑过程中,这说明行刑社会化的工作是在对犯罪执行 刑罚的过程中进行的,其对象就是被执行刑罚的犯罪人;(2)反对传统的“封闭式监狱管理模式”将罪犯完全隔离起来的做法,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和联系,将社会资 源充分地利用到监狱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3)行刑社会化最终的目标是促使犯罪人 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4)基本上都以社会正常的信念、观念为标 准来衡量犯罪人,将这些观念灌输给罪犯,使之能够接受。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方面。
但是也存在一些差异和分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行刑社会化的定性上, 第三、四种概念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其他几种概念基本上都认为行 刑社会化是一种活动或者现象;(2)在行刑社会化的执行主体方面,这几种概念都没有 明确,前四种观点倾向和强调监狱本身的作用,而第五种观点比较重视社会参与力量的 作用;(3)在行刑社会化的范围上,是限于自由刑、监禁刑还是其他,意见不一。
(二)行刑社会化概念的界定
我们认为,对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可以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 行刑社会化的目标等几个方面加以揭示。
1.行刑社会化的主体
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或者社会现象,其展开要依赖于一定的主体采用适当的 措施。而关于主体,一般认为监狱是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争论主要在于社会组织能否成 为其主体。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 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 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靠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 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 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 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 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 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在这里有必要对行刑社会化中的“社会化”进行正确的理解。社会化,是社会学上的 一个概念,从严格的角度说,是指人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也就是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 长为社会人,并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 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6]。社会化的基本意义在于:人 与社会总是处于复杂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过程之中,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双向的适应 和改造的关系。因此,社会化反映了社会与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化 过程中,显性的主体是具体的自然的人,而隐性的主体则是社会。二者并不能明确的区 分主体与客体。但是就行刑社会化而言,则并非如此。行刑社会化讲求行刑方式的社会 化,因而行刑是社会化的客体和作用对象。即,一定的主体改变行刑本身,在行刑的内 容中增加社会因素。因此,行刑社会化中的“社会化”并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化, 而是一种人们通俗和惯常的说法,是指将行刑活动推入社会,从而使之具有广泛的社会 意义。
既然如此,行刑活动就会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一方面监狱向社会开放,就接受社会 因素的介入,另一方面社会也成为某些行刑活动的场所。就监狱而言,工作的内容中就 有了接受社会团体进入监狱、改变行刑方式的内容,而社会外界也就有了接纳各种罪犯 并对之进行教育的任务。从当前国内外的行刑社会化实践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瑞典、 丹麦都很重视监狱犯人的休假制度,后者在1971年的刑法改革中专门作了规定。美国一 直以来实践社区矫正制度,努力使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改造。法国、德国实行“监 外走廊”,允许罪犯受雇于监狱之外的公司企业。另外,很多国家也努力推行犯人分类 制度、中间监狱制度、建立犯罪人的自治制度、观护制度等等。罪犯的改造不再仅仅是监狱的工作,也是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的部分。不仅如此,出狱人的保护问题也一直是 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因此,行刑社会化并不是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具体的刑罚执行方 式的变革,而是一种综合性的行刑变革的观念。
有学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从三个方面着手的:行刑场所的社会化、行刑主体的社会 化以及行刑内容的社会化。[7]这比较全面地概括了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 ,审视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就要从这几个角度出发。事实上,行刑场所的变更必然要引起 行刑主体、行刑内容的变化。因为行刑社会化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强调社会(团体)参与对罪犯的改造活动,必然会让犯罪人从监狱中走出,走向社会,因此行刑社 会化就要求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不仅仅限于监狱(或者其他的封闭机构),即场所必须可以 是社会的开放性或者公共性的场所。场所的变更就会涉及执行主体的变化问题,因为:(1)监狱的工作人员到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工作,实践中难以实现,监狱工作人员本来 已经担负大量的在监狱里面的任务,人员数量难以满足这种要求,本来行刑社会化的目 的之一就是减轻监狱的压力,如果再派监狱工作人员监外工作的话,会进一步加大监狱的工作压力。(2)有些工作,监狱一般来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承担,例如,出狱人 的保护问题,监狱本身在社会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以及工作机会、技术培训能力上远远 不如有关的社会组织,罪犯或者出狱人到了社会后这些问题如果再由监狱来解决,与没 有实行社会化一样不会减轻监狱的压力。监狱本身并不是一个兼顾学校、家庭、企业的 全能的社会单位,其社会功能也是很单一的,很有限的。既如此,就应当利用其他的社 会单位来加以补充。(3)从经济资源上讲,监狱在经费方面往往会面临“僧多粥少”的 困境,这样的花费不仅用在罪犯的身上,而且要支付工作人员的相应花费,和一般的社 会单位相比较,并没有相应的减轻压力的功能承担者。而社会组织一般可以利用“积少 成多”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的总体关注,借助社会一般成员对社会稳定、安全感的看 重而集聚社会的力量。(4)从良好环境的创造上,社会组织本身有一种监狱难以比及的 优点,具有一般性的社会亲合力,能够理解罪犯在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情形下的实际需 要,而罪犯在被以社会化方式执行刑罚时,往往处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之下,给社会 组织以主体地位和主动性,显然有利于社会组织本身发挥积极性,真正地配合好监狱的 工作。因此,行刑社会化的主体必然会发生变化。当然,随着场所、主体的变化,其内 容也必然不同于在监狱中的刑罚执行。这说明,三者之间是一致的,行刑社会化的基本 概念应当反映这一点。
2.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
刑罚的执学会某些专业知识和实用技术,为顺利复归社 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打下扎实的基础。行刑社会化最终的目标是影响其定义的重要因 素之一,对准确界定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谈到行刑社会化的目标,有必要 澄清行刑社会化与罪犯社会化这两个范畴的关系。罪犯的社会化问题,简单地说就是罪 犯出狱之后适应社会生活的问题。相对于罪犯在进入监狱之前的社会化,也可以说是罪 犯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在过去很长时间里都是在监狱中进行的,实际上 进行了“监狱化”,“监狱化可能制造有监狱人格的人,即对一切都抱有疑忌、仇视的 阴暗心理,或在生活中处处表现卑微、顺从,近乎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对周围发生的 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号令为准。”[10]而且社会生活本身瞬息万变,发展很快,对罪犯来 说,单纯实行封闭的监狱管理更不利于罪犯适应社会生活。这说明对罪犯进行“再社会 化”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将犯罪人转变为真正的社会人。但是,罪犯社会化与行 刑社会化并非一回事,行刑社会化的目标之一可能是让犯罪人社会化,但其本身更强调 在行刑过程各个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罪犯社会化的途径之一是行刑社会化。
综上所述,我们不妨对行刑社会化的概念作以下界定:行刑社会化就是说监狱与社会 组织积极合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监狱罪犯与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活动,或者让社会组 织在监狱之外相对独立地承担一定的罪犯改造工作,使犯罪人不与社会相隔绝,接受并 且实践正常社会生活的基本观念,以便在刑期结束时顺利复归社会,同时做好出狱人保 护工作的一项综合性社会活动。因此,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措施,而是 包含了这些措施的综合性的活动。
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我们认为,作为一项行刑原则,行刑社会化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 国刑罚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主要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共同作用、合力支持着行刑社会化理 论。
(一)国外的不同学说
1.刑罚人道化思想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 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 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 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 的权利等,不能因为犯人被剥夺自由而导致其身体、财产和名誉的损害,除非法律有明 文规定以剥夺某项权利作为额外惩罚,应废除使用残酷的戒具和有悖人道的独居制等。 刑事法律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在行刑法律运作领域中,罪犯人权保护具有特定的法律意 义。[11]而人权是以人道为社会进步目标的,从人权、道义的角度看,刑罚人道化思想 对行刑社会化具有深远的影响,是其理论上的依据。行刑社会化强调对于受刑人处遇条 件的改善与保护,是人道化思想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人类迄今为止的刑法史表明,犯罪本身的残虐性程度变化不大,罪与刑之间关系的根 本改变,总的趋势是:刑罚向文明、人道、轻缓的方向发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只有天道、王道。人道主义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伴随着资产阶级人道主义 思想的兴起而出现的。从中西方刑罚的发展演变来看,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 向自由刑,刑罚也由繁到简,基本上遵循了由严酷到缓和的趋势。继17、18世纪西方资 产阶级人权运动的兴起,维护人权、尊重个人的价值、平等博爱的人道观念深入人心, 文艺复兴后,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得以广泛传播,人们日益认识到死刑、肉 刑的残酷性、野蛮性,强烈要求刑罚的人道化,废除、限制死刑、肉刑等非人道的刑罚 。这样自由刑及其执行自由刑场所监狱应运而生,自由刑开始成为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 刑种。自由刑具有可分性、隔离性、伸缩性等优点,符合刑罚人道精神,有利于预防犯 罪和矫正罪犯,但自由刑存在罪犯交叉感染、出狱后不适应社会生活、矫正成本巨大等 诸多弊端,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人道主义化。这种学说充分考虑作为社会的个人的尊严 、价值,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2.教育刑理论
从刑事法理论的发展来看,19世纪前注重考察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19世纪 后,随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兴起和刑事政策学的滥觞,刑事法学者逐步重视对犯罪人的研 究。[12]从刑法科学史而言,刑法理论总沿着两条主线发展着:其一,强调客观之罪, 注重报应之刑,学界称之为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其二、强调主 观之罪,注重教育之刑,学界称之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近代学派、新派。[13]受旧派报应刑思想的影响,近代的西方监狱仅仅是惩罚赎罪的场所,造成监狱中犯人退 化和相互交往严重,累犯难以抑制的增加,[14]并不可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适应时 代客观需要的新派教育刑理论把刑罚当作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 在一定的条件下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必须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其为善方面,缩小 、防止其作恶方面。对于违法犯罪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矫正的力度,使其弃恶从善,重 新做人,并防止再犯。因而,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就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 方法,不仅运用监狱的措施,而且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在其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 ,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教育刑理论由以李斯特为首的刑事社会学派创立。一般来说,教育过程是从根本上培 养造就被教育人从事社会生活的过程,教育刑理论可以说是培养、造就罪犯回归社会从 事正常社会生活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人适应环境生存的同时被生存环境所塑造,罪犯不 是天生的犯罪人,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但是人具有很大的可 塑性,绝大多数罪犯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 彻教育刑理论,对罪犯重新找到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生活方式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从教 育罪犯改邪归正的角度看,可以说教育刑理论是现代社会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理论基础。
3.刑事政策学理论
刑事政策学是有关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是关于犯罪、刑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关 于行刑上的价值判断的系统科学。[15]刑事政策学是李斯特等人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 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主要研究社会保安措施、刑满释放犯的更生措施和刑罚具体运 用问题,注重非??犯在可能的情况下, 多适用非刑罚措施,在 因此,从依靠社会力量的角度,研究行刑社会化刑社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学说具有较强的实可作为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之一考察。
4.深化的复归理论
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 犯??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 、剥夺犯??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延伸和深化了有??监狱里,告诉他每天 睡觉、起床的时间??望他成为一名模范 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16]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党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这不仅要 求必??的惟一目标,而且这需要发动和 改造社会及??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于由多种社的体验。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分子,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确保行??造、防范罪犯的角度,深化的 复归理论??的延伸和深化促成了行刑的 社会化。
5.行刑经济化观念
行刑经济化,讲求以最小的??一观念 与行刑社会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 经济分析法学成为当今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行刑过程中的充分体现。行刑的经济化成为当今行
当然,行刑经济化不能背离??“经济 化”考虑的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 ,要求首先考虑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果依释等;对于必须适用自由刑的,也要求尽量适用短刑社会化既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在客观上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经济化观念是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之一。
6.刑事补偿理论
一般而言,犯罪直接??人造成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各国法律均??利亚所 言:“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 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 某个人,而属??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 的权利。”[18]因此,依照这种刑事补偿理论,在判令罪应判令犯罪分子对社会进行赔偿。但传统的执行方下,犯罪分子为社区提供无偿或低酬的社区公益性性质。由此可见,从补偿社会的公正角度,行 刑??是其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一。
上述诸多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在??了 理论支撑,同时这些理论一旦产生之后又的合理性根基,因而从沿革意义上,上述六种理论体到一国,是否上述理论都可以直接作为本国实践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二)我国实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关于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论??期实行 教育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是对??我国 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国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或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距离,尽快适应社会,也让社会在短期内 接受被释放者以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 为守法公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决定了行刑的社会化。而且犯罪是在社会多 种因素支配下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罪犯来自社会又必须回归社会,因而救助、矫正罪 犯和教育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身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 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最终融入社群生活之中。同时,监狱改造罪犯必须适应快速发展 的社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需求变化,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 教育改造和防范,在其复归社会前后,都要坚持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为罪犯提供了 亲自接触社会、适应社会的机会,并能逐步使他们重新参与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成 为适应社会规范的劳动者。行刑社会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尤其我 们国家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收稿日期:2002-09-23
【参考文献】
[1]董丽君,谢高仕.国外行刑社会化以及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完善[J].湖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1,(4):65.
[2]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1):59.
[3]崔书会,赵俊明.行刑社会化探析[J].中国司法,2001.
[4]陆而启,王铁玲.监狱行刑社会化理性分析[J].石油大学学报,2002,(1):75.
[5]林纪东.监狱学[M].三民书局,1986.
[6]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5.
[7]赖早兴.国外行刑社会化以及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完善[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2,(1):29.
[8]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1):60.
[9]公培华.刑罚论[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9.88.
[10]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15.
[11]王利荣.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张文,刘艳红.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M].中外法学,2000,(4):385.
[13]陆而启,王铁玲.监狱行刑社会化理性分析[J].石油大学学报,2002,(1):75.
[14][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37.
[15]张文学,李燕明,吕广伦,蒋历.中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1995.43.
[16][17]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130.22.
[1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9.
【原文出处】《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山东公安丛刊》2002年06期
【作者单位】公安部;北师大刑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