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2011年4期
【摘要】我国监狱监督制度存在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监督手段不健全、现有监狱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社会和新闻舆论对监狱的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这是造成监狱执法不严、管理混乱、被监禁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当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监狱监督方面好的制度和做法,通过立法完善监狱监督法律制度,重点完善监狱检察制度,建立法院对监狱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监狱制度,完善被监禁人权利保障机制,以权利制约监狱权力。
【关键词】监狱监督;监狱检察;司法审查;新闻舆论监督;人权保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我国监狱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监狱是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为被监禁人 [1])的场所。狭义的监狱仅指关押已决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广义的监狱包括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和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在我国,监狱与看守所相互独立,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监狱关押已决罪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区分监狱和看守所,而是把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统称为监狱。为了中外监狱监督制度的对口、统一和论述方便,本文采用广义的监狱概念,如下叙述中如不加特别说明,凡是涉及到我国的监狱概念,也包括看守所。
由于监狱的特殊性质,它是一个相对封闭、特殊的场所,是监禁、改造和惩罚被监禁人的地方。监狱及其监管人员与被监禁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容易引起监管执法权力的异化与被滥用,被监禁人的权利容易受到监狱及其监管人员以及其他被监禁人的侵犯。事实上,目前监狱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和侵犯被监禁人人权的问题仍然为数不少。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与人权保障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深度和广度的扩大,监狱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阴暗面逐渐被曝光。一是监狱被监禁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被监禁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如2009年2月份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躲猫猫”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各地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喝水死”、“洗澡死”、“睡觉死”等事件连续被媒体披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批评。二是监狱执法不严,管理混乱,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如媒体报道的广东省茂名监狱因为管理混乱,导致在监狱内手机泛滥、毒品横行、现金流通、狱警腐败等。 [2] 在我国目前的监狱、看守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存在经费不足、警力配备不够、监管设施老化、在押人员生活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以外,还存在“牢头狱霸”、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乱收费、混押混管、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违法组织被监禁人超时超体力劳动等现象。例如,目前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是隐性超期羁押问题还大量存在,许多案件久押不决,如有的被告人被羁押长达十几年案件仍未审结。三是刑罚执行不公正,监狱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在2004年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对检察发现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题共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次,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检察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905人次,充分说明刑罚执行领域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四是监狱系统的司法腐败问题十分严重,且呈现高发、多发、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例如,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等人集体腐败案就暴露了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权钱交易问题的普遍和严重。刘万清在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等职务便利涉嫌受贿1100万元,且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官方通报称“刘万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审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影响极其恶劣;刘万清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并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在刘万清身后相继落马的还有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卜中云、4名监狱长等监狱干部达130多人。 [3] 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监狱民警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发现监狱的司法腐败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检察机关在查办某监狱刑罚执行科原科长潘某受贿案中,事先只掌握了潘某在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中接受2名罪犯贿赂的证据,审讯中侦查人员又按照2000年以来该监狱所有减刑罪犯的名单时不时地问潘,“某某,你认识不认识”,潘某马上说“认识,他给了我多少多少钱”,最后他说“干脆把名单给我吧,看着名单我就能想起来,有给我送钱的,我就在上面画个线,标明数额。”最终,潘某共交代受贿60余万元,涉及52名行贿人。 [4] 目前,社会上流传着的“提钱出狱”、“前门进、后门出”、“有钱的钱服刑、没钱的人服刑”等调侃说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问题的关注和批评。
为什么监狱会出现那么多问题,而且有的问题性质那么严重,影响那样恶劣?经过调研,我们认为,监狱执法不严、管理混乱、司法腐败等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监狱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是主要原因、是内因,而我国的监狱监督制度不完善、现有监狱监督制度失灵或者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监督实践分析,目前我国监狱监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狱监督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从立法方面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监狱监督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体现为:一是关于监狱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很少且十分原则,可操作性差。关于监狱监督制度的少数几个法律条文零星分散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之中,且这些条文许多系重复规定。另外,国务院1990年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已严重过时,并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因此,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看守所法或者《羁押法》。但是,目前这部法律的立法程序尚未启动,因此关于看守所监督的具体法律规定尤为缺乏。二是法定的监狱监督主体很少,且监督职责不够明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除了人民检察院以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其他监狱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特别是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监狱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等监狱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缺乏明确规定,责任难以落实。三是关于监督主体对监狱的监督内容、监督职权、手段、程序等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监狱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手段可用,无程序可循,严重影响监督实效。
(二)监狱监督手段不健全。一是法定的监督手段很少。除了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监督中具有查办监狱监管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纠正违法情况或者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两种监督手段以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监督手段。如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监督中常用的一种监督手段,但是这一手段却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被监督者缺乏法律约束力。再如,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设置派驻检察室,实行派驻检察的工作方式,但这种检察方式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有的同志就提出质疑,认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的做法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关于检察监督职权、手段的规定均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纠正违法、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都是事后监督/p>
二、域外监狱监督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监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监狱监督制度却不是随着监狱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只有在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权力监督制衡理念和人权保护8世纪意大利的有些自治地区开始设立“囚犯保护??,为囚犯申诉不平,还可以根据一定的理由要??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10" name="10">[10]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看,监狱监督制度??对监狱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具有高度共??联合国有关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也体现了这一点。例如,《联合国大会关于禁??》要求各国政府要“建立独立的、能够自由检??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守,应由直接负责管理拘留或监禁处所的机关??的人员定期视察拘留处所。只要不违反为确保??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同视察拘留或监禁场所的人进行自由和完??制度,本文有必要简要介绍世界其他国家??以期获得一些有益启示。
(一)域外监狱监督制度的特点及比较
一是监狱监督主体多元??体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机关、专门监狱监督机构、非政府组织或者民??监督机构,也有外部监督机构;既有具有官方??对监狱进行监督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律规定,俄罗斯的监狱监督主体包括:(1)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及联邦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总??关的首脑、监狱的上级机关公职人员;(5)社会团体;(6)大众信息媒体。大众信息媒体的代表??可后造访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 [11] 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狱监督主体也是多元的,包括香港的??港人权监察、香港善导会、香港戒毒会等, [12] 他们可以通过巡视、走访监狱、听取和受理??监督。监狱监督主体的多元化,能够保证各种??督,确保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法定的监狱监督主体很??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虽然可以对监狱??们对监狱的监督不能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是监狱监督法律制度较??国家和地区大多通过立法详细、具体规定了监??规定甚至具体到监狱监督机构多长时间要??。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监狱监督手段??监狱监督主体的官员或者代表均可以不受限制??情况下进行秘密谈话等。(2)受理被监??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既是??如英国皇家监狱督察院主要负责就监狱条件和??监狱检查后应形成专门的督察报告,向社??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国的监狱监督主体发现监??在问题,均可向监狱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纠正??国的监狱监督制度立法相关规定十分原则??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在监狱??的重视,是各国监狱监督的重点。而我国法律??法定职责。
??。从监督原理看,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害关系。要对监狱进行有效、客观、公正的监??注重强调监狱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中立性??察专员、挪威的议会行政监察官、南非的监狱??监督委员会等都是独立与监狱及其主管机关之??行监督。例如,英国皇家监狱督察院作为??和监狱管理总局。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由议会??政府机关的干涉。议会行政监察官的任务是代??任何被监禁人、被羁押或者被拘留的人士??向行政监察官投诉。 [13] 再如,为保??下属成员、其他与监狱有关的人员不得参加监??律没有规定其他独立的、中立性的监狱监督机?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检察制度的发展??” [14]。由检察机关监督监狱,并非中《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应在……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特别是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检察官监督??的监督。检察机关也有调查和起诉监狱的??人权的犯罪的职权。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赋予??察官可以随时视察监狱,听取犯人的控告、申??察官和总检察长可视察监狱,必要时应随??定,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15" name="15">[15] 日本检察官负有指挥并监督裁判执行的职??被收容人员的申诉或控告以保障其权利。 [16] 英美?部门的检察长,惩治部门负责管理18岁以上被法庭判刑的人,检察长可对惩治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检查工作人员的道德操行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17" name="17">[17] 俄??关在监督监狱方面具有广泛?定期视察羁押场所,对事故、罪犯死亡等特殊事?遵守法律以及羁押条件方面的指令。斯洛伐克的?关的文件,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判刑人的事实与事件,执行检察官发布的有??求向其提交有关刑罚执行的文件与案卷。匈牙利、?律依据而关押的人员或者超期关押的人员等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18" name="18">[18] 与?监督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同时法律也没规国的法院都有权监督监狱,且对监狱执法行为进行?国的通行做法并被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确认。当局提出请求或申诉。”各国法院监督监狱的形式?设立的执行监督法官和意大利的监察法官等?式监督监狱的职权。 [19] 二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英美?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美国、德国、?保护,“宪法与美国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绝??争端提起诉讼,有权不受阻碍地向法院提出申诉,ue"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20" name="20">[20]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案件的审理和对监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会见、离监探亲、??等行政处罚,罪犯均不?性质决定权利的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21" name="21">[21] 保护被监禁人的权利,离不开法??狱的有关制度,扩大法院监督监狱的职权。
六是非政?政府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在监督监狱方面发挥越来?日本的刑事设施视察委员会,韩国的国家人??与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22] 英国的监??人权及机会平等委员会,西班牙的“人民人权卫士”等。例如,德国的监狱顾问委员会成员??、劳动、职业培训、膳食、医疗和改造情况。犯人与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通信不受监督,在委??自由交谈,直接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请求。 [23] 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进入??仅在2002年,该委员会就处理了1113件有关监狱方面的控诉。 [24] 我国目前法律尚没有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人士监督监狱的制度规定。
(二)域外监狱监督制度给我们的启示及思考
1.我??监狱监督法律体系。一是应当通过立法实现监狱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需要建立法院对??狱的制度等。二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对监狱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需要将保护??规定。三是需要从法律上完善监狱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监狱监督主体如果??的监督。因此,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监狱监督主体的职权和监督手段,监督主体才能畅通??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手段监督监狱,保护被监禁人的权利。
2.我国应坚持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都重??检察官监督监狱的制度,赋予了检察官对监狱??体处分权。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制度??的监狱检察制度。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到社会和法学界的批评, [25] 但??工作机制不健全、检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30多年的检察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法定的、专门的??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的监??所不能替代的,不应该被取消,而是应该加以??的监督,还能有什么更好地监狱监督机构完善??在监管执法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得不到及??的原因以外,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力度的不强是一?,新闻舆论对监狱监??不为社会所关注和监督,得不到监狱、看守所??关的监督少,才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监狱最终效果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监狱监督机构??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凡是新闻舆论监督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法定的监狱监督主体的??效的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强大的外部舆论压力,监狱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更多的阳光照进监狱,照在被监禁人身上,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新闻舆论就是阳光。关于新闻舆论监督公??四种权利说”是西方学界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性??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26" name="26">[26],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与行政、立法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27" name="27">[27] 但是,笔者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由其衍生权三权。诚如冯亚东教授所言:“国家的权力?一些西方学者们所称的是平行于立法、行政、司??class="blue"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m28" name="28">[28] 目前,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监狱??监督监狱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舆??。近年来,新闻媒体对监狱进行监督??人非??院的重视,最后使案件真相得到年3月互??腐的帖子被各网站迅速转载后,很快便引起了??迅速组成调查组进入茂名监狱进行调查,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等多人的重大司法腐败窝案。 [29]
域外的社会和??示。例如,俄罗斯就将大众信息??有效法律保障??国际组织视察监狱后,??狱所属国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促使监狱所属国政府充分考?议在政府期刊上、专业杂志上以及理事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为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有关信name="30">[30] 这样既提高了监狱监督的透明度,又能借助社会和????检察制度是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制度,但它们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检察监督和?点是监督触角缺乏,监督信息来源有限,监??不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会遇到各种外部阻力和干扰。同时?者不作为,存在司法腐败或者监督不力、监??知情权、监督权的最有效途径,实质上是人民群众??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优点,它可以??造良好的??扰和阻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察监督,??检察人员被监狱“同化”、监督者与监狱权力? [31] 在这种情况下,要强化对监狱的监督,新闻舆论?提供监督资源和信息,同时又能够监督检察机关??督不力;检察监督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撑,?狱,这样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改革与完善?有效制约监??监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狱被监禁人人权保障的状况和监狱、看守所执??注,??监狱监督制度,可以发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区在监狱监督方面好的制度和做法,进一步完善面完善监?法是前提,只有法律规定明确、具??,我国需??式,建立专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具体建议?体。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家权力??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有权对监狱、看??可以受理被监禁人的申诉、控告,开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大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巡?。人大代表对于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情况,有权?通过巡视监狱、听取被监禁人控诉等方式监督监狱。例如,有的学?护机构。 [31]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建议我国建立独立??法律明确规定其地位、监督职权察、巡视监狱、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形式来监督监狱已经聘请了三届监狱执法监督员;2009年员巡视看守所。 [33] 笔??,但是这一制??执法监督员来监督监狱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被聘请的执法??备相应的监督能力和水平等。因此,笔者建议,监狱执法监督员??国家机关来选任或????
第二,实现监狱监督内容的法定化。法律应当规定,各种监狱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未被剥夺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第三,完善监狱监督职权、手段和方式??进行检查。因为要监督监狱,就??视察,就??行有针对性的监督。(2)监狱??秘密、自??构的官员或者代表与被监禁人秘??,目的是为了消除被监禁人害怕打击报复等各种心??、反映情??种诉求。(4)对被监禁人的投诉、监狱发生的死亡、事故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可以查看监狱所有的执法资料,向被监禁??料和信息??监狱执法中的问题和被监禁人投诉的个案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6)发现监狱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或者狱政管理、??可以责令监狱立即纠正或者整改,其他监督主体可以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7)调查处理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或犯罪??狱检察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当前的监狱监督实践看,监狱检察是一种主要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在监狱监督制度体系中?善,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狱监督制度,通过立法,从体制和??包括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权、监督范围、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监督监狱的收监、羁押、刑罚变更执行和释放被监管人的合法性;检察人员应当?随时检查监狱,自由到达监狱的任何地点,有权调取、检查监狱的执法文件、资料和信息,有权在监狱工作人员不在??可以通过与看守所的监控系统和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实现实时、动态监督;检察人员负责对??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释放那些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关押的人员以及被超期羁押的人员,可以责令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的保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对监??法进行检察。根据《监狱法》第55条规定和《看守所条例?死亡(即因病死亡)的,由监狱方作出医疗鉴定;被监禁人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组织??被监禁人死亡案件??中立性和独立性。为什么实践中被监禁人死亡后监狱方会得出“躲猫猫死”、“洗澡死”、?定了正常死亡由监狱方作出鉴定,监狱、看守所及其监管人员为了防止被追究责任和承担?报告的许多正常死亡事件,最后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却是非正常死亡。因此,为了保证对被监??定被监禁人死亡案件都应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监督。
2.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机制,赋予人民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的审查提请权。为了在刑罚变更执??执行活动,建议法律改变现??执行的做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犯符合刑罚变更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犯认为自己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监狱的建议材料或者罪犯的申请,认为罪犯符合减刑?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是否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这样,刑罚变更执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体制,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变事?外执行进行事前监督,要重点监督监狱对罪犯的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查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材料,对受害人可以进行伤情检查和鉴定,可以?宗等材料,要求被调查的机关和人员就调查事项??协助调查。因为纠正违法,首先是发??权。“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此而成为检察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 [34] 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调查就不??要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一特殊的调查??为也应该有调查权,这是保持检察权的完整性、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必需。(2)赋予人民??为监狱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检察建议,认为违法的有关监管人??或者主管机关更换监管人员。(3)增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强制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建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对??的责??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反馈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不采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4)完善对纠正违法意见异议的解决机制。为避免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滥用,提高监督质量,??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的救济程序,建议??批准??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知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议,经过复议认为纠正违法意??为纠正违????人民检察院维持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经复核认为下级?纠正违法意见不正确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定并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对监?驻检察人员“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深”的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场和禁闭室、会??察官信箱应当??地投放各种诉求信件。(3)被监禁人约见检察官制度和派驻检察官与被监禁人谈话制度。(4)被监禁?(6)监督责任追究??渎职,造成监狱发生被监禁人死亡等事故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回检察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常年关??、看守所??应该实行派驻检察的方式。检察和监督保障建设。一是国家??检察中存在的检察人员少、监督任务重的矛盾。二是应当建立和落实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和任职回??派驻检察??关系的检察人员,应该按照干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三是派驻检??现执法信息自由交换和??量。四是实行人民检察院对等监督监狱制度。在当前国家机关公??效,应当实行人民??了由派出人民检察?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
(三)完善强法院在监狱监督方面的作用,具体建议是:
1.建立法院对监狱?规定:被监禁人对于监狱??禁人的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和警告、记??监探亲、会见亲属、支付劳动报酬等管理决定,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监狱的行为或者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同时,为了平衡??狱的??,建议法??狱上级主管机关、检察机关申诉,只有申诉不被受理或者对申诉决定门法官监督监狱刑罚执?,由其在辖区范围内行使刑罚变更执行裁决权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权,他们可以巡视??会会议,组成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庭,审理??案件等。
(四)完善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监狱制度
首先,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新??机关的许可后可以采访??的情况下,可以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得以各种??媒体与检察机关关于监狱监督的信息通报和交换机制。新闻媒体在采访报??的线索,可以及时、主动将有关信息??信息通报等形??的信息和对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在调查被监禁人死亡案件和查等监狱监督主体应当将监狱监督工作情况通过刊载于公报、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这样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在保守国家秘密、不影响监管安全的情况下,监狱、看??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每年监??禁人死亡的数字,每名死者的个人信息,死亡原因,以及对相关善被监禁人权,但他们除了被依法剥夺的??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与被监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法律应:(1)知情权。被监禁人入监以后,监狱应当在当天书面告知被监??等内容。(2)控告、??向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监狱上级管理机关、新闻??上述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话时,监狱工作人员不得在场监听。此外,由于被监禁人在人身和意志都受到监狱控制的??此法??被监禁人进行控告、举报、申诉。(3)获得??和执法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享有参与减刑、假??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的程度还??的申请权,参??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而监狱没有提出建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4)获??法律?为其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代其进??有权??在监禁期间所受到的待遇等情况;被监禁人与div>
【作者简介】??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王伦轩、刘v>
【注释】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1" name="m1">1] 由??国对于被关押在监狱的?人、罪犯、受刑??和中外比较的对口、统一,统一将中外各国监狱所有的在押人员称为被监禁人 name="m2">2] 参见《广东茂名监狱:高墙内的黑幕》,《�望东??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3" name="m3">3] 参见叶铁桥:《湖南监狱管理局原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4" name="m4">4] 参见白泉民主年版,第233页。
[5] 该表数据是全?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监狱和法院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提请、裁定情况提出书面纠正的数字,实践??违法行为br />[6] 参见《监所检察:监控联网?2日。
[7] 参见张雪妲:《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ail.asp?ArticleID=64288#8" name="m8">8] 例如,前些年??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共同查处的。
[9] 参见《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遇尴尬》,回到il.asp?ArticleID=64288#10" name="m10">10] 参见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页。
[11] 参见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131页。
[12] 戴婉莹:《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与囚犯权利的保障》,载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13" name="m13">13] 同上注,白泉民主编书,第92页以下。
[14]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ail.asp?ArticleID=64288#15" name="m15">15] 参见皮特・J・P・泰克编:??马鹏飞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6] 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出版,第233页。
[17] 同前注 [12],白泉民主编书,第81页//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18" name="m18">18] 同前注 [15],皮特・J・P・泰克编书,第150~151页、第l.asp?ArticleID=64288#19" name="m19">19] 同上注,第113页;中华人民共?科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0" name="m20">20] 参见欧阳梦春:《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60页。
[21] [22] 参见 [荷??lass="blue"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3" name="m23">23] 同前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书,第256页//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4" name="m24">24] 参见英国??革指南》,载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编:《2002年主要活动和2003年计划报告》。
[25] 参见陈金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6" name="m26">26] [美]韦尔伯・斯拉姆??,新华出??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7" name="m27">27] 在宪政语?有影响力、力量(power)的含义。
[28] 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29" name="m29">29] 同前注 [2]。
[30] 曹卫红:《??,《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7期。
[31] 参见郭??《人??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32" name="m32">32] 参见陈雄飞、冯一文:《监狱服刑人员权利救济的制度a class="blue"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33" name="m33">33] 参见孟海鹰:《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中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288#34" name="m34">34] 张智辉:《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