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出台《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时间:2012-02-15信息来源:江苏法制报作者:

□本报记者 施琛耀 施为飞

  社区矫正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沭阳县公安局政委赵正才等10位代表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议案。

  作为基层一线的政法界代表,赵正才在采访中向记者指出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统一,影响工作开展;工作机构不统一,制约工作开展;工作队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协调机制不顺,衔接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该议案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法律依据不足、层次性低。具体表现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社区矫正法也没有制定,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依据仍然主要是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办法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意见,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文件,与“社区矫正是国家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本质属性相比,上述工作依据显然层次性偏低,社区矫正工作急需得到法律支持。

  为此,议案建议,在国家立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我省应先期开展专项调研,争取早日制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从法律层面解决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具体措施为: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性质,明确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与义务,完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机制,加大社区矫正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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