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毒品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且诱发各种犯罪,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打击毒品犯罪。新中国成立仅三年,就彻底禁绝了鸦片烟毒,并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里,成为举世赞誉的“无毒国”。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又死灰复燃,并出现上升的趋势。当前,吸毒人数逐年增加,危害日益严重。我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54‰①。2002年,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达到100万人,全国2863个县(市、区)中有2148个存在毒品问题②。中国吸毒者每年的毒品消费,超过1000亿元③。因此,我国不断加强禁毒立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设毒品犯罪一节,规定了不同毒品的种类、数量与刑罚幅度,其中在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上,于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此条规定是为了从严从重惩治毒品犯罪而制定的,意在强调,不论毒品纯度高低,只要数量达到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就按该标准执行。但是,毒品的种类很多,情况也在不断变化,该条款回避了毒品纯度对于量刑的作用,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涉案毒品数量大、但含量低的被告人处罚重于涉案数量相对较小、而纯度高的被告人;二是对涉及摇头丸、度冷丁等毒品的被告人,如果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则无法准确量刑。已有学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何颂跃博士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有需思考之处,国际惯例是以毒品的纯度计算的。如摇头丸是由多种毒品成分按照不同配方和比例混合制成的毒品,如果单做定性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定罪就很困难,导致实际审判操作难度加大”。①近来频频出现的贩卖“液体海洛因”的案件,同样值得关注和思考。司法实践的发展表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那么,我国在毒品数量的计算上是否应以纯度折算,在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时是否应考虑毒品的纯度,我国刑法应如何完善?本文拟就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外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问题的规定
毒品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滥用毒品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世界多数国家都将毒品犯罪作为严重的犯罪予以打击。在毒品纯度是否影响量刑这一问题上,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下面简要介绍几个国家在此问题上的规定。
(一)美国
1.美国毒品问题的现状
美国综合经济实力居世界第一,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1998年底,GDP按当年价格计算达8.5万亿美元,约占全球1/4强,进、出口额总量占全球的1/5。但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毒品最为泛滥的国家。虽然经过20年禁毒斗争,到2000年底非法使用毒品的总人数已减少50%,但仍有占人口6%,即1400万人吸毒。每年有14,000―15,000吨毒品进入境内,每年购买毒品的资金估计为600亿美元。为了预防毒品的危害,美国政府投入巨资用于禁毒,禁毒经费连年攀升,2001年禁毒预算为180.9570亿美元,2002年为188.228亿美元,2003年为199.797亿美元。
吸毒造成大批美国人健康状况恶化,1990年死于毒品的瘾君子为9463人,1998年上升到16926人,1999年上升到19102人,平均每天死亡52人。美国医疗费用昂贵,全国每年用于吸毒者的治疗费用估计为140亿美元。
吸毒者精神颓废,体质下降,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损失。美国有200万左右有业不就,靠贩毒为生的毒品贩子。每年因吸毒造成劳动生产率下降的损失在130亿美元左右。
美国是建立在车轮上的国家,许多驾车人因吸毒造成生理反应迟钝,有些人甚至在麻醉的状态下上路,引发大量交通事故,每年因涉毒引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在300亿美元。
毒品诱发犯罪激增和社会治安恶化。美国司法部统计表明,在联邦监狱中关押的罪犯,吸毒者占73%。在州监狱中关押的罪犯,吸毒者占83%。近20%的州囚犯和15%的联邦囚犯声称犯罪是因为买毒品需要钱。纽约警方的统计表明,80%的刑事犯罪案件与毒品有关,监狱里的囚犯75%吸食过毒品。①
2.美国的毒品立法
美国鉴于毒品泛滥的形势,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打击毒品犯罪,形成了罪名齐全、配套协调、便于执行的较为科学的禁毒法律体系。最早的可追溯到1914年,美国通过了《哈里森麻醉品法》,对于麻醉品经营商实行注册登记,规定无处方配制麻醉品为非法行为。以后又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反毒品走私法》、《反毒品滥用法》、《化学品管制法》等法律。
3.美国关于毒品纯度与量刑的规定
美国属英美法系国家,审判案件主要依靠判例,但在审理毒品案件时,所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同时参考判例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尽管美国是世界上毒品最为泛滥的国家,但其对毒品犯罪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是终身监禁。1986年制定的美国《反毒品滥用法》(Anti-Drug Abuse Act of 1986)规定了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列出了基本罪等级。1987年,《美国量刑指南》(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U.S.S.G)根据《美国法典》和《反毒品滥用法》的规定,在第二章D部分第一节第一条列出了《毒品数量表》,划分了38个基本罪等级,该表对海洛因、可卡因、苯环哌啶、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芬太尼、麦角酰二乙胺、大麻常见毒品的量刑幅度与数量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列出了《毒品换算表》,以大麻为标准,将70多种其他毒品的数量换算成大麻的数量。
《毒品数量表》的脚注中规定:“除非另有注明,表中所列的受管制物质重量是指任何混合物或物质(mixture or substance)的重量,此混合物或物质中含有可检测数量(detectable amount)的受管制物质。如果混合物或物质中含有一种以上的受管制物质则整个混合物或物质的重量被指定归属于导致更大罪级的受管制物质。‘苯环哌啶(实际量,actual)、安非他明(实际量)和甲基安非他明(实际量)’是指混合物或物质中所含此受管制物质本身的重量。例如,重10克的混合物含50%纯度的苯环哌啶,则为5克苯环哌啶(实际量)。一种混合物或物质含有苯环哌啶、安非他明或甲基安非他明,则采用由混合物或物质总重量确定罪级,以更大的结果罪级为准”。
同时,在第一条的注释9中规定:“高纯度的受管制物质、复合物或混合物的交易可以成为加重责任的根据,除本指南本身对纯度已有规定的苯环哌啶、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以外。受管制物质的纯度,尤其是海洛因,可能与审判过程有关,因为它可以证明被告在贩运毒品整个环节中的作用或地位。因为贩运过程中受管制物质经常被稀释或掺合进其他物质,所以被告持有高纯度麻醉品的事实足以说明其在犯罪行业中以及接近毒品来源方面的突出地位。由于数量的庞大和高质量的纯度相伴,当涉及较少数量的毒品交易时,这个因素就是特别能说明问题的”。
这两个注释,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某些毒品如苯环哌啶、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如果折算成纯品量刑更重的,则应当予以折算;对于高纯度的毒品,量刑时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例如,案例1:1989年最高法院审理的Daly诉美国案。第四巡回法院判决Daly持有755.09克麦角酰二乙胺(LSD)罪名成立,判处84个月监禁,而被告以仅有2.33克纯LSD,其余均为贴纸为由提出上诉,希望减刑,结果被最高法院驳回。①
案例2:2003年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审理的Gori诉美国案。新泽西州法院判决Gori共谋分发500克以上甲基安非他明罪名成立,判处10年监禁,被告以毒品平均纯度只有2.7%,实际重量只有27克为由提出上诉,同样被驳回。①
案例3:2002年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审理的Berroa诉美国案。Berroa在贩卖毒品时,被查获大小两包毒品,大包重983.9克,内含大量的普鲁卡因、利多卡因和含量极少、无法测出纯度的海洛因,小包重32克,内含纯度3%的海洛因。宾西法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按照其总重量及被告人的犯罪史,本应判处168-210个月监禁,但考虑毒品的纯度极低,减为100个月监禁。被告人提出上诉,认为应按32克海洛因量刑,但被第三巡回法院驳回。②
案例4:1999年第七巡回法院审理的Plaintiff-Appellee诉Marla lynn Cones,defendant-appellant案。Cones走私248克71%纯度的海洛因,印地安那北区地方法院一审认为该纯度属“不同寻常的高纯度”,故而在量刑时,将此海洛因折算为2.5-5.8公斤的纯度为3%―7%零售纯度的海洛因,根据毒品数量表,判处其监禁121-151月(基本罪级32级)。Cones提出上诉,认为应按248克海洛因的基本罪级26级(63-78月)量刑。第七巡回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美国量刑指南》的规定,不能将一定数量高纯度的毒品折算为更多数量低纯度的毒品,应按照实际走私的248克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