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狱逃脱以讨饭拾荒为生 八年后男子再获刑

时间:2012-02-26信息来源:东方法眼作者:

  王某系江苏省睢宁县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1992年6月24日至1998年6月23日止);在原江苏省第一劳动改造支队(现已更名为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二大队五中队服刑改造期间,于1993年7月4日下午利用中队安排其在该中队8号田地撒化肥劳动之机脱逃。王某先后逃至安徽省明光、罗岭等地,以讨饭、拾荒、打工等为生,2011年9月20日,洪泽湖监狱抓捕小组在江苏省睢宁县王某弟弟家中将其抓获。

  王某所实施的犯罪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依法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服刑期间为逃避司法机关的强制监押,趁外出劳动之机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依法做出了判决;面对更长时间的服刑,王某留下了悔恨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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