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前,可进行风险评估。《办法》还明确了撤销矫正的情形和相关部门的权责。
《办法》的出台,是对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的细化。《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等,并明确列举了6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5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8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如,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有劳动能力者,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或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
此外,《办法》还专门对 “帮困扶助”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