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现状
(一)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
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劳教、戒毒场所都有自己的医院或卫生所,但是普遍存在医疗技术人员缺乏、医疗技术落后和医疗设备陈旧等诸多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有的单位由于受编制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卫生所就只有几名医务人员,连护士都没有,每天值班都难以应付。甚至有的单位在医疗工作以外,还分配一些其他工作给医务人员,造成医务人员的工作负荷过大,最终对本职医疗工作敷衍。另一方面,劳教、戒毒场所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一道高墙,医生与外界隔绝而相对封闭,在医疗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势必造成医务人员技术的相对落后和封闭。大部份的医务人员自到工作岗位也来,就从没进行过任何的进修继续教育等提高锻炼,一干就是几十年。第三,部份卫生所在诊断设备上还停留在听诊器、血压计和温度计“老三样”上和的凭经验诊疗“纯手工”手段上,诊治范围最多也就能应付一般性的头痛发热和伤风感冒。部份所的医疗许可范围和医生的执业范围也非常受限,存在超范围执业,其后果和隐患难以预测。
(二)劳教、戒毒场所医疗需求急剧增长
随着场所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数呈现大幅快速上升,各所收容收治基本达到饱和。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疾病比劳教人员多,病情也更复杂,更难治。另一方面,随着劳教场所工作重点转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很多单位的卫生所或医院缺少戒毒医疗方面的经验,后续的培训和教育也跟不上,对于急性脱毒期和身心康复期的戒毒人员缺乏专门的医疗监护的意识和措施。第三方面,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普遍较差。表面上看起来健康精神,实际身体早已经亏空,伴有大量严重的并发症,抵抗疾病的能力极弱,一点小病就可能对其身体造成极大的打击,甚至死亡。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急剧增长的医疗需求,给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和场所安全稳定工作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工作者从业压力大
笔者在劳教场所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劳教场所的医生比其他医院的医生的压力大,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管场所本身就非常神秘,近几年看守所等出现的各种“死”法也让医生压力更大,而且监狱、劳教系统从上到下对于防“所内死亡”也提得异常响亮,包括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哪怕是有着最高技术和设备的顶级医院也不能阻止死亡,何况小小的一个场所内的医生,面对的是一群身体受到过严重摧残的异常人群,疾病的变化和转化难也预料,因而造成场所内医生不敢看病,稍重病就推向上级医疗机构或者变更执行、所外就医等,这对管理和改造极为不利。现在社会上不良舆论的引导,医闹盛行等更加大了场所内医生的压力。
(四)对劳教、戒毒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重视还不够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劳教、戒毒场所的医疗工作重视还不够,存在会上会后要求的多,关怀的少;命令的多,理解的少;强调的多,实际问题解决的少;出了问题就狠抓,不出问题就放下。很少考虑医生这种高风险特殊岗位警力编制安排上或工作安排上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很难考虑医务人员的进修学习、继续教育等深造的机会;难于落实医疗职称和相应的待遇。这些因素从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医务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收容、变更执行和所外就医在标准上还不统一
目前,就《禁毒法》中关于收容的范围只有在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有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只有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和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三种情况可以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其他情况都应当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是肯定行不通的,因此在充分考虑到严重疾病、传染病和残疾的基础上,各地禁毒委又制定了“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暂行办法”,从收容和变更执行上进行了规定。既然是各地制定的,其内容就不相同,操作就不相同,势必造成同一个人,在一个地方不被收容,另一地方就可能被收容,在一个不够变更执行,另一个地方就符合变更执行。特别在牵涉到转所执行时,医生在签署意见时就特别困惑。
二、加强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主要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领导需高度重视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
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场所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劳教、戒毒强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对构建文明和谐的场所环境,稳定强戒人员的思想情绪、缓解脱毒症状,有效防止自残自杀、脱逃事件的发生,预防医疗责任事故,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促使强戒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治,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警力保障,工作安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情感关怀,待遇落实等方面切实重视场所医疗卫生工作,让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成为一项受重视、有保障的工作,让广大医务人员切实感觉到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一项有干头、有盼头、有希望、有意义的工作,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要加大对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投入
《禁毒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也联合制定了《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 。因此各所应从实际出发,从戒毒医疗标准的基本需求出发,着眼长远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购置必要的医疗器械、设备,逐步解决场所医疗设施装备落后的问题,保证各所医院或卫生所具备一般性疾病就诊就医条件,并逐步达到《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
(三)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各所面临的缺乏医疗技术专业医务人员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增加编制,在招录劳教人民警察时适当增加医务人员的招收比例,或者划拨专门编制从其他系统直接调入医务人员,逐步充实壮大劳教、戒毒场所医疗卫生队伍。经常性地组织对现有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通过继续教育、选派到上级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进修、脱产培训等各种途径,强化医务人员对脱瘾及戒断症状的识别和处置,掌握对危急重症病员的早期识别和前期处置,不断提高劳教、戒毒场所医务人员对戒治业务水平和处置疾病能力,真正做到对各类疾患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转送,最大限度减少所内因病死亡的发生,确保场所安全稳定。刺激和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在专业技术方面的职称晋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和落实待遇的方案。
(四)要依托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医疗机构解难题
戒毒工作不是那个部门机构一家的事,是一项社会多部门参与的社会性工作,国务院2011年6月颁布施行的《禁毒条例》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医疗服务给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各所应当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医疗技术较强的社会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开通绿色救治通道,对场所内发生的危急重症病人实施积极的抢救和治疗,对一些疑难杂症及场所不具备医治条件的病人建立联合会诊及转院治疗制度。对场所内医疗力量确实太薄弱,短期内无法改进的,采用引进条件较好的社会机构进驻所内,将所内医疗卫生业务交给他们负责,是一种很好的探索模式,我市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探索,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五) 要依法“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虽然各地在收容、变更执行和所外就医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并且各所的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但是我们始终要落实好“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为方针和司法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精神实质。对于新收容人员,一定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只要不适合本所目前治疗条件,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一定拒收;对于生病较严重,本所部具备就治条件,短期内又无法治愈,应及时办理变更执行或所外就医,减少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四川省泸州市强戒所办公室何志强/供稿 2011年10月21日)
编辑:陈淑清(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