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劳动教育习艺矫治功能的探讨

时间:2012-03-04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内容摘要: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发挥劳动教育和习艺矫治的功能。这个功能的本质,是为了重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动理念。

  劳动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挽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强戒人员从事的生产劳动与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公司劳动或者工厂劳动几乎没有差别,其教育矫治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首要标准”的提出,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生产劳动的改革势在必行。清楚界定劳动教育矫治功能,提升劳动教育矫治功能,应当重塑正确的劳动理念,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这是本文的探索与思考。

  一、强戒场所劳动教育习艺矫治的概念是什么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场所”)落实“首要标准”,应当抓住它的核心内涵,这核心内涵可以一言以蔽之,即减少、降低戒毒人员出所后的复吸率。要使戒毒人员做到戒除毒瘾,坚定戒毒信念,必须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矫治。虽然吸毒不仅仅是思想问题,还有社会、法律、生理、心理等原因,需要多种措施齐下,各个方面联动,但教育矫治,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教育矫治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充分发挥劳动教育和习艺矫治的功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于劳动的含义大家基本都了解,那么什么是习艺矫治呢?这个概念的提出源于劳教人员习艺性劳动。劳教人员习艺性劳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2004年底,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司发通【2004】170号)文件中指出的,要把“半开放式管理模式,课堂化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作为四项重点工作,这是“习艺性劳动”的首次提出。强戒场所的生产劳动继承了劳教人员习艺性劳动的优点,在戒毒人员的劳动中引入了习艺矫治的概念。

  习艺矫治虽然继承的是劳教人员的习艺性劳动,但它绝不等同于劳教人员习艺性劳动。劳教人员习艺性劳动的设想,是在劳教场所为劳教人员提供含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劳动岗位,使劳教人员掌握一种或多种职业生存技能,通过劳动,矫治劳教人员的恶习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低端就业资源饱和,人力资源成本不断增加,使内地的劳教场所得以低廉的人力成本承接了发达地区部分低端产品的转移。但在社会整体就业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内地就业环境相比于沿海地区较为恶劣的客观形势下,意图让强戒人员通过强戒场所提供的劳动岗位而学到将来一定能够适用社会的技能,这是令人怀疑的。

  什么是劳动教育习艺矫治?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按照“首要标准”的标准,减少或降低复吸率才是我们的目标,鉴于强戒人员典型的特征是不想通过勤劳劳动、诚信劳动、守法劳动、创新劳动而获得稳定的收入,那么我理解劳动教育习艺矫治的含义,就是强戒场所为使强戒人员戒断毒瘾,重塑正确的劳动理念而依法组织、开展的劳动实践活动。

  二、强戒场所劳动教育习艺矫治功能的核心是什么

  笔者曾对某大队60名强戒人员出所后愿意从事的就业方向进行过调查,“看场子”的为20人,依靠他人的为20人,捞偏门的为10人,不愿言明的为10人。看场子是指为非法赌博、卖淫等活动提供黑社会性质的保护。依靠他人是指依靠朋友、亲人,打一份工赚取工钱、帮忙讨债或获得投资做生意,也有依靠有收入来源的异性朋友养着。捞偏门是指在他们看来是正当的生意,而实际上是投机取巧或坑蒙拐骗。比如和他人一起弄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拖到偏远的农村,用非正常的营销手段卖出货物,这些货物表面上看来与常规商品差不多,但是使用价值很低,常规商品可以用几年的,它用个几个月就坏了。不愿言明的包括有贩毒、抢劫抢夺、诈骗等犯罪活动。

  没有一个人明确表示过他将利用在强戒场所学到的劳动技能谋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吸毒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正常劳动所获远远无法满足吸毒的需要;其次内地普遍的就业环境与所学技能也基本脱钩;其三,没有或者严重缺乏帮助、支援、指导他们就业的专门机构。“对于……吸毒者,几乎没有任何的政府部门关心过他们,他们往往被当作‘毒瘤’,是被严厉打击的对象,更别提什么帮助了”(《南方日报》宋平2011年8月《农村吸毒者调查》,转引至《北京禁毒在线》)。他们出所后面临的现实就是一切都要靠自己,自己有什么?什么也没有,只能是别无选择的“另辟蹊径”。

  复吸人员他们不是不劳动,他们是成年人,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付出,没有人会给你钱,所以他们也是愿意劳动的,也知道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能获得报酬,只不过这种劳动不是正常的劳动。比如靠异性养着。有一名强戒人员,他的女朋友开了个小店,站店的事情不需要他做,他只需要做好男朋友的角色就能生存,并且获得一定毒资。还有一名强戒人员,他的女朋友是卖淫的,他怕女朋友把一些病传染给他,性生活是从来不跟女朋友过的,甚至还分床睡,但女朋友只要他是她的男朋友,能够陪她逛逛街、吃吃饭、说说话就够了,从女朋友那里得到的钱完全可以满足他的毒资所需。他认为陪着她,就是自己付出的劳动。

  不但强戒人员的劳动观存在误区,强戒场所的劳动观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实有所脱节。其表现在:1、强戒场所对于组织强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职权,即强戒人员的劳动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是不对的。《禁毒法》相关强戒人员生产劳动的表述是这样的:“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这里完全没有强制性劳动的内容。2011年颁布的被当做《禁毒法》细则的《戒毒条例》,则根本不见有关生产劳动的表述,而是修改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这里已经只提“职业技能培训”了,可以说相比于《禁毒法》,《戒毒条例》往前迈了一步。2、即便是“职业技能培训”,目前都只能是画布上的饼,不能充饥。因为强戒场所没有资金配备设施设备开展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是进行简单的粗加工性质为主的生产劳动,配合“不完全”的职业技能培训,离《戒毒条例》的规划还有相当的距离。3、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效益观。从劳教开始,我们就希望我们的生产劳动能够做到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即通过劳教人员的劳动,使劳教场所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又使劳教人员提高就业素质,增强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进而自食其力,立足社会。这应当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与实际情况相比,它只能是一种愿望而已。

  据此笔者理解,强戒场所劳动教育习艺矫治功能的核心在于重塑正确的劳动理念。正确的劳动理念包含很多内涵,比如劳动是光荣的,劳动是神圣的,劳动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等,但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劳动是体面的。

  劳动是体面的,这与前面赞美劳动的定义一脉相承。劳动如果不体面,而反过来是下贱的、卑鄙的,那么谁要劳动?谁在劳动?谁应该劳动谁不需要劳动?谁享受劳动的成果?强戒人员出所后他们也是劳动者,他们体会劳动是体面的,应当从强戒场所开始。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出所后勤劳劳动,诚信劳动,合法劳动,创新劳动,用劳动改变自己的命运,从而获得新的生活。如果没有新的生活,毒品会远离他们吗?落实“首要标准”又从何谈起?

  三、重塑正确的劳动理念要抓住三个关键点

  在对前面提到的60名强戒人员出所后愿意从事的就业方向进行调查的同时,我也进行过出所后他们理想生活状态的调查。在60人中,说不出来什么理想生活状态的有10人。这10人认为他们能够利用的资源不过如此,怎么弄能弄到钱,就怎么生活,属于非常实际的一种,他们对戒毒已经绝望。4人有工作单位,出所后希望尽快赶到单位去上班,先保住饭碗再说。希望脱离从前吸毒环境的人有44人。这些人确信出所后的戒毒必须离开以前那个圈子,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去,虽然到了陌生的环境还是有很大的复吸可能,但待在以前的圈子则必吸无疑。为什么是必吸无疑?周围的人都不想跟他们交往,看不起或者躲着他们,到处都是歧视,只剩下同类才会靠近。生活困难重重,矛盾遍地都是,不吸是假话,吸是不情愿。“解决受人歧视最好的办法就是离开家,去一个陌生的地方,这样就没有人知道他们的过去,他们还能在大多数时候和正常人一样生活” (《南方日报》宋平2011年8月《农村吸毒者调查》,转引至《北京禁毒在线》)。这40人又有具体的不同,1人希望去上学,上大学,让课本和知识赶跑毒瘾。12人希望到老少边穷的地方去,环境里完全没有毒品,过着农耕渔牧的生活,了此一生。5人希望到隔离的戒毒社区去,他们要求的戒毒社区是有一份工作,能够养活自己,在社区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且最好能在那里找到性伴侣,有可能的话组成家庭。16人希望到外地的亲戚那里去,亲戚毫无成见地接纳他们,帮助他们找到一份工作,在那边像安家落户,像正常人一样生活。10人想到外面去,但无处容身,打工又不愿意。60人中剩下的2人,1个想去毒品管制较为宽松的缅甸果敢,他的朋友当中有人去过那里;1个想去风景优美的边陲,和少数民族的人们生活在一起。

  这60人中,没有一个人表示他们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