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监狱行刑中社会监督机制的思考

时间:2012-03-06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本文作者:吴建军,男,江苏溧阳人,江苏省浦口监狱机床监区党总支书记;周 �,男,江苏靖江人,江苏省浦口监狱民警。

 

摘要:在现代行刑语境下,社会监督机制在监狱行刑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是不断提高监狱行刑效益、实现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升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更新监狱管理理念的客观要求。监狱现行社会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不完整、监狱执法透明度低、监督体制机制不完善导致的监督虚置、监督乏力、监督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而这些漏洞与问题需要制定一整套贯穿监狱行刑全过程,以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监督为重点的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监狱行刑社会监督 监狱行刑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的标志。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监督机制的运作情况更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的一面镜子。有人说,考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们生活的富裕程度要看农村;考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公正程度要看监狱。监狱是社会的产物,而现代社会的行刑理念和发展趋势要求监狱机关在更加开放、更加文明的环境下运作。监狱行刑中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行刑效益、行刑质量的提高,树立良好的监狱执法形象,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等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加大监狱行刑中的社会监督力度,既是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保障,又是维护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稳定和安全的客观要求。

所谓社会监督,就是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政府以外的监督,即除了国家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的所有以新闻舆论、群众参与、社会力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监狱行刑中的社会监督更具有特殊性。监狱表面上用高墙电网等警戒设施与社会隔离,但是监狱的执法活动、生存和发展却离不开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更离不开社会的监督。无论是从法院的确定刑,还是到监狱的实践刑,社会监督都作为区别于国家权力监督,法律监督的有效监督方式,对监狱行刑中的公平公正、文明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   社会监督对于做好监狱行刑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监督是监狱工作法制化、效益化、社会化、科学化、文明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行刑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监狱提高行刑效益,实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狱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和构建现代化文明监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是监狱执法理念创新的先遣部队,是实现工作率先的有力抓手

没有理念的领先,就没有工作的率先,社会监督力量进入监狱,可以打破监狱警察传统管理理念,改善监狱现行管理办法与不良习惯,助推监狱工作理念的创新,队伍建设的创新,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手段的创新。由于监狱工作的封闭性与社会传统观念对监狱的排斥,导致监狱的管理理念与时代要求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不相符。社会监督力量的渗入,使与时代相符的管理理念不断渗入到监管中去,促使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管理念由以看守为主要目的落后监管理念向以人为本、科学执法、注重罪犯发展的管教型监管理念转化,杜绝打骂体罚现象的发生,建立文明管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实效。

(二)     是降低行刑成本的必要途径,是行刑“便宜原则”的具体诠释

20世纪以来,行刑效益化日趋成为国际行刑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执行刑罚的活动发挥行刑效力的作用实现行刑预防犯罪的目的程度,是行刑目的实现的现实状态。行刑活动所取得的结果,有的是良性的,有的是非良性的。毫无疑问,监狱机关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是改造罪犯促使罪犯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的良性结果,这是监狱行刑效益的根本内容。在行刑中介入社会监督,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可提升社会接纳、同化、消化刑释人员。同时,行刑中的社会监督引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各界人士对监狱的关注,对罪犯的关注,从而为监狱及罪犯提供各种帮助。这些社会人、财、物力投入到监狱行刑中,降低了监狱行刑成本,提高了监狱行刑效益,是行刑“便宜原则”的具体诠释。此外,监狱行刑中的社会监督,促使监狱以开放的姿态迎接社会,筛选各种有益的社会信息。在长期的监禁状态下,监狱行刑过程中也出现了犯人的监狱化、监狱人格,恶习传染等行刑的副作用。行刑的副作用的产生又和罪犯的长期隔离社会密切相关。通过社会监督促使罪犯与社会接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罪犯的社会化状态。而且,社会上的心理、法律等专家参与到监狱行刑中,更能给罪犯提供各种咨询和帮助,减少行刑中的副作用,提高行刑效益。

(三)     是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监的题中之意

权力的行使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危害司法公正。公正文明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监狱执法不公就会引起人们对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威严的置疑。社会监督不同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它是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的监督。在监狱行刑中,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来,使专家学者的最新观念渗透进来,破除固有的行刑理念。而且,在社会监督下,监狱会理智地倾听和接受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权力的滥用,做到违法必究,使刑罚执行中的人情案、权力案、金钱案、“暗箱”操作等以权谋私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提升监狱的执法水平,防止司法腐败,促进监狱廉政建设,推进监狱的依法治监进程。

(四)     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益尝试,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坚强堡垒

罪犯之所以沦为囚子,就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在改造过程中参与社会力量的监督,使监狱的执法更带有了浓厚的社会信息和社会思维,打破了监狱封闭的、单一的执法模式,推倒了在思维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与社会存在的固有“围墙”。更多的是让罪犯感到了社会的关心,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树立改造的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此外,社会监督能够深入到监狱执法活动的各个细节,因而社会监督也能够积极参与到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去。《监狱法》第68条之规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也为社会监督能够深入到监狱执法活动中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社会各种力量,各界人士参与监狱的监督的同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罪犯应有的人权和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罪犯了解社会,及时掌握社会信息,了解社会的发展进程,以防刑满释放后的与社会脱节和产生复归心理障碍。除此之外,通过社会监督这样的渠道,社会的健康文化进入监狱,压制狱内的亚文化,使罪犯的思维、理念更加接近社会人状态。社会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监督员努力为罪犯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激励罪犯安心改造,提高改造的质量。

(五)     是民警队伍建设的他山之石,是提升监狱形象的有效宣传

社会监督力量进入监狱,可以更加深刻的了解监狱的管理方式,监狱民警的执法状况,促进监狱阳光执法,民警素质的提升。一方面,通过值班领导问责制和值班民警的负责制,让民警的整个执法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能够促使广大的民警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更有利于加强民警的队伍建设。另一方面,监狱又通过狱务公开,聘请监督员等阳光执法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既能促进监狱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又保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对监狱机关工作的一些误解,树立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社会监督对监狱行刑的推动,促进显而易见,但受制于当前行刑理念,各种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监督工作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境地,各种社会力量很难介入到监狱执法工作中来,想干事又没有机会,预作为却缺少舞台,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   监狱现行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监督缺乏连续性,社会监督不完整

监狱行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从法院的确定刑开始,到监狱的实践刑和刑罚变??,社会监督却仅限于实践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生活处遇问题,计分考核问题。对于行刑前的监督、刑务监督、行刑终止的监督却很少涉及,即使有也只是流于形式。罪犯的权利贯穿于行刑中的各个环节,整个过程。只有每个环节监督得当,罪犯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     监狱执法透明度低,社会监督难以推进

监狱执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神秘性,无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社会监督力量来自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监狱行刑中的监督力量也应该具有广泛性、多层次性。但目前监狱内的社会监督仅限于少数人。而社会中的监督团体、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却很难进入“高墙”之内。监狱也很少走出“高墙”之外去接受来之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狱目前还没有一套相对有效的政务公开条例,这对于社会监督特别是作为狱内服刑人员及与服刑人员家属、被害人等监督力量也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监督也因其透明度低而受到很大的限制,监督难以彻底推进。

(三)     社会监督乏力,受重视程度的不足

目前,对监狱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监狱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其监督的范围也主要局限在执法环节和执法程序上。社会监督在很多监狱都没有得到落实,只是作为监督的补充,不具有现实意义。多数执法者偏于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为这两种监督才确实关系到自身利益。而对于社会监督则较为忽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没有提到日事议程上来,更没有当作一种制度加以完善,同时,社会监督想要参与到监狱执法全过程中来还面临重重困难,致使在狱中各种腐败现象以及侵犯罪犯人权和合法权益等违法现象不能被及时处理。

(四)     参与形式较为单一,监狱内外信息不对称

社会监督机制应该具有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渠道,是主动和被动接受监督的双向机制。社会监督本身所涉及到的监督力量和范围特别大,因此其形式和渠道也必须宽大畅通。而大多数监狱在行刑中,虽然引进社会监督机制,但是形式和渠道也仅限于监狱自身对外宣传的被动监督。由此,双向社会监督机制失去了平衡,在行刑中变成了单向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的主动力量很难进入到行刑中来。加上监狱本身的封闭性,导致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极不对称,各种社会力量很难介入监狱的日常执法工作中来,很容易导致外界对监狱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

(五)     监督硬件设施落后,很难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和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社会监督的信息和设备也是日新月异。目前,很多监狱内的设备都比较的落后陈旧,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监狱跟不上现代化的步伐。社会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很多都是通过比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的。大部分监狱行刑中的社会监督都是通过人工宣传,如以板报形式的狱务公开、书写形式的记录等。而对于现代化的网络、视频、音频等设备却很少,特别是罪犯会见“窗口”的设备比较落后,很难起到对罪犯教育,对犯属宣传的作用。监督硬件设施的落后,致使监狱执法工作和理念的不能及时更新,很多现代化的社会监督手段进不了行刑中。

(六)     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专职监督人员

现代监狱行刑中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法律和行政监督,并且这两种机制有着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对于社会监督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条文进行规范,大都是监狱机关根据自身的狱情而采取的适合本监狱的监督方式,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于狱情的差异,也使得各个监狱的监督方式各有千秋,不能在整个监狱系统形成一个规范的制度。并且对于监狱个体而言,社会监督也没有形成稳定完善的制度,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   社会监督的具体实践

(一)     监狱行刑前的社会监督――收监审查监督

收监是监狱行刑的前提和开始,因此这一环节的监督是关键。监狱在收监时应当根据罪犯所犯罪行、成长经历、服刑前所从事的工作等予以分类关押,将罪犯的身份和生理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严格核实并记录在案,并附有体检证明和心理测试证明。法律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在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监狱除了关押通知书外,还应当将其身份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入监信息反馈给罪犯家属,被害人或家属,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来避免监狱虐囚现象、雇人坐牢和替人代狱的违法现象。

(二)        监狱行刑过程中的社会监督――重点执法过程的监督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行刑的核心,也是社会监督的重中之重。监狱要真正的做到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必须要综合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积极主动的接受各种渠道的社会监督。

[1]  要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执法”品牌,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行政奖惩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的相关制度,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监狱民警执法的有关规定公布出来,主动接受罪犯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狱务公开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严格把握计分考核工作和行政奖惩制度。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记载公布,做到“日记载,周公布,月评议”。并设置狱政管理,纪检监察和狱长等举报信箱,及时搜集汇总分析罪犯的反映,要及时修订不科学不合理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异议及时转移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使这些切实可行的监督渠道畅通有效。此外,监狱可以与罪犯的家属建立长期有效的互动机制,将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告知其家属,让罪犯的家属参与到教育改造中来。积极改造的予以亲情鼓励,落后的加以亲情鞭笞。

其次,要牢牢把握减刑假释等行刑变更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真正做到条件和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重要执法环节。监狱机关应当将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公示,普遍做到“四个公开”即“比例公开,条件公开,评议公开,结果公开”。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监狱机关还可以适当的设置狱内减刑假释考验期,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考验期满,召开建议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听证会,鼓励其他罪犯参加旁听,并邀请罪犯家属列席。同时,制定严密地执法标准,实行严明地操作程序,形成一套公正、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并将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化,以执法公开促进执法公正。在接见室、监区通道的墙上张贴监狱执法规章制度公示栏,并开设执法工作公开专栏,公示干警执法的要求和服刑人员的奖励考核,实现全程“阳光操作”,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

再次,规范罪犯会见的渠道,利用“窗口”,发挥服刑人家属亲友的监督作用。通过会见的“窗口”,罪犯的家属亲人可以更多的了解到监狱的执法工作和罪犯的服刑环境。监狱在硬件上可以在会见室设立公告牌,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栏,会见、团聚工作流程图等,向家属亲友告知罪犯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欢迎他们参与监狱执法监督和帮教活动。在候见室内装有闭路电视设备,循环播放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的录像片等,以此接受监督。软件上,监狱可以设专职的干警解决罪犯家属的疑难问题,更多的告知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表现。会见后,监狱可以组织罪犯的家属开座谈会,就监狱的执法和罪犯的表现问题与家属沟通,征求家属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通过这些举措使犯属了解、理解、支持监狱工作,从而形成“以了解促理解,以理解促支持,以支持促和谐”的局面。

最后,在监狱的相关部门内建立罪犯及家属的信访工作制度,电话热线及监狱领导的接待日,律师、专家、学者约见日等。对于罪犯家属及社会各界的咨询给予答复解决,拉近监狱与社会的距离,消除社会上对监狱的疑虑,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回音,必要时也可以与广播电台等媒介合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监狱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通监狱官方微博等形式,加强监狱和社会的互动,减少外界对监狱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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