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并对运输、应急内容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担负起“事前预防”环境污染的重任。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一是从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财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条件。二是细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程序等事项。三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
二、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规定了安全监管措施。一是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三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四是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同时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单位可能出现的违法送交贮存、处置,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