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后,宜丰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工作举措,采取“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请销假、公益劳动、定期走访、外出经商务工管理、日常考核”七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辖区内服刑人员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推进特殊人群管理创新。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罪刑轻重、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等级,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案,并进行动态考核,对严管对象如果表现好,符合普管条件,就转为普管等级进行管理,反之,如果普管对象不服从日常管理,表现较差,就转为严管等级;同时,对于普管对象,如果表现较好,符合宽管条件,就按程序,将其转为宽管对象,反之,宽管对象,如果不服从日常管理,表现不好,可以将其转为普管对象。
二是实行分阶段教育制度。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分别设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通过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认罪服法,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五类对象,对这五类对象的执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且明确规定在矫正期限内不得离开经常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必须要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回到经常居住地,必须到批准机关销假。
四是实行公益劳动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形式以分散参与公益劳动为主,以集中参与公益劳动为辅,由司法所与公益劳动基地按月对其参与公益劳动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每月参与公益劳动的时间根据管理类型的不同,有所区别,但最少不得少于4小时。
五是实行定期走访制度。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根据走访情况修正矫正教育方案,同时将走访情况作为变更管理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是实行外出经商务工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外出经商务工对象的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外出经商务工对象的批准条件,严格依法规范管理。逐步规范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这类矫正对象必须在被纳入社区矫正已满三个月,并考核表现良好,被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方可申请外出经商务工。纳入社区矫正不足三个月,或满三个月因表现不好,未被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的矫正对象,不得申请外出经商务工。申请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外出;二是对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实行司法所直接跟踪管理与经商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劳动单位监督管理相结合。外出务工经商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一次,并以书信形式书面汇报其活动情况,有条件的,探索利用网络QQ及电子邮件进行互动,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要求他们每半年回家一次,情况特殊的,至少每一年回家一次,利用其回家探亲或办事的机会,要求相关对象集中完成公益劳动和学习任务。
七是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制度。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一次,从日常表现、参与公益劳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作出合理的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管理等级、矫正教育方案等进行相应调整,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奖惩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