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避免缓刑罪犯脱、漏管,长宁区法院落实“四个强化”措施推进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一是强化居住地核实工作。对人户分离的被告人,在判处缓刑前,要求其提供居住地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居住证等,针对性地核实其列管地,避免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相互推诿。二是强化缓刑异议听证机制。针对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不同意接受人户分离的被告人在该社区进行矫正的以及对宣告缓刑提出异议而又无充分理由的,邀请社区基层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及同级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由被告人进行申辩,由社区矫正组织及居住地基层组织发表意见,法院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准确适用缓刑。三是强化社区矫正规定告知程序。发送起诉书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及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判决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向司法局报到及报到的时限、不按期报到的后果等,督促缓刑罪犯主动、有效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四是强化判后列管情况监督。判决生效后,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同级检察机关寄送相关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并指定专人催收缓刑执行通知书回执。发现不按期送达缓刑执行通知书回执的以及列管不及时情况严重的,向所在社区矫正组织及同级检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强化缓刑罪犯的接受衔接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