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作为国家审判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减刑、假释审查裁定权在督促财产刑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需综合考虑因素之一,是确定服刑人员“认罪服法”重要指标[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率较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规范完善减刑、假释阶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查制度,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因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宁波市黄湖监狱就减刑、假释阶段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组成了联合课题组,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现状
(一)服刑人员财产刑及执行的基本情况[②]
1.被判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占全部服刑人员的比重
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管服刑人员2 870人,其中被判处财产刑的人员有1 798人,占监管服刑人员的62.65%;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管的服刑人员有2 778人,其中被判处财产刑的人员有1 843人,占监管服刑人员的66.35%。(见图表一)
图表一:宁波市黄湖监狱、望春监狱被判处财产刑人员占服刑人员的比重

2.被判处财产刑的主要犯罪类型
从服刑人员数量上看,在宁波市黄湖监狱,被判处财产刑服刑人员犯罪类型列前三位的是:盗窃罪653人,抢劫罪491人,故意伤害罪123人,各占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的比例为36.32%,27.31%,6.84%;在宁波市望春监狱,被判处财产刑服刑人员犯罪类型列前三位的是:盗窃罪614人,抢劫罪574人,贩卖毒品罪236人,分别占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的比例为33.32%,31.15%,12.81%。(见图表二)[③]
图表二:宁波市黄湖监狱、望春监狱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比例

3.罚金刑的水平和结构[④]
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管的被判处罚金刑的服刑人员中,罚金数额低于1 000元(包含本数,下同)的有108人,1 000元―5 000元的有687人,5 000元―10 000元的有573人,10 000元以上的有291人,分别占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的比例为6.01%,38.21%,31.87%,16.18%。(见图表三)
图表三: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人员被判处罚金刑的数额

4.服刑人员月均消费水平和消费类型
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管的服刑人员平均月均消费为241.68元,消费类型及比例:食品消费(包括零食、饮料、调味品等)占总消费的69.67%,生活用品消费(包括洗发水、牙膏等卫生用品和鞋帽、衣物等日常用品)占总消费的21.12%,其他消费占9.21%;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管的服刑人员的平均月均消费为200元,消费类型前三类分别是:食品,生活用品,其他消费。宁波市看守所监管的服刑人员的月均消费低于100元,消费类型及比例与宁波市望春监狱大致相同。
5.服刑人员对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态度[⑤]
问题一,财产刑未执行是否可以被裁定假释?选择“可以”的有75人,选择“不能”的有78人,选择“视具体情况确定”的有64人,选择“无所谓”的有3人,分别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34.00%,35.50%,29.10%,1.40%。
问题二,财产刑未执行是否可以被裁定减刑?选择“可以”的有132人,选择“不能”的有15人,选择“视具体情况确定”的有73人,分别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60.00%,6.80%,33.20%。(见图表四)
图表四: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人员对财产刑未执行是否可以减刑的态度

6.报请减刑、假释时财产刑执行比例[⑥]
宁波市黄湖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中被判处财产刑有967人,已履行财产刑(包括部分履行)的有383人,比例为39.60%。宁波市望春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中被判处财产刑有922人,已履行财产刑(包括部分履行)的有379人,比例为41.11%。
(二)财产刑及执行的特点
1.被判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占服刑人员总数的比例较高。这也就意味着在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对服刑人员的影响比较大,对刑罚执行单位监管工作和监管秩序有较直接和深入的影响。
2.被判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该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通常经济状况较差,直接导致他们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较弱。
3.部分服刑人员月均消费水平较高。在刑罚执行单位已经保障服刑人员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服刑人员的月均消费水平较高,个别服刑人员的月均消费水平即使与社会平均工资相比较都显得较高。
4.服刑人员漠视财产刑履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调查结果反映,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阶段对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持否定或者中性态度的较多,持肯定态度的比例较低,以刑代罚观念普遍存在。
5.报请减刑时已履行财产刑(包括部分履行)的服刑人员比例不高。经过一年多的审查,截止目前为止,全市范围内报请减刑时,主动履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占全部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的比例只有50%左右。
二、财产刑执行率低的原因分析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造成财产刑执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尚待完善
在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出台前,财产刑的执行问题在法律制度上处于真空状态。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在判决生效后、服刑人员监管改造中、刑满释放后等阶段如何执行,具体由法院的什么部门负责,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财产刑的执行无法可依的现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部门和必要的执行措施,但以现状来看,执行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二)执行机关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刑犯罪类型以侵财型案件为主,[⑦]这类犯罪案件的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金额较低,服刑人员大多是外地籍,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导致对该类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的难度较大,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同时对调动执行法院的积极性也造成负面的阻遏。此外,在办案经费有保障,且法院收支分离规定执行较严格的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刑执行又缺乏正面的吸引力。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执行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积极性不高。
(三)被判处财产刑服刑人员主动履行意识较差
部分对财产刑的履行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部分服刑人员持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坐牢(有期徒刑)可以抵消财产刑,已经坐过牢就不必再履行财产刑。这次针对服刑人员开展的问卷调查的结论较为直接地印证了这个判断。
(四)服刑人员对财产刑判处力度不平衡存在误解
一些类型、情节、主刑,甚至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会由于裁判法院不同,在裁判附加财产刑时力度上不平衡,对侵财型犯罪的服刑人员的心态影响较大。服刑人员之间往往会进行比较、衡量,财产刑判处力度不平衡会导致服刑人员产生“不公正”的认识,进而对财产刑履行产生抵触情绪。
(五)服刑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这是侵财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财产刑履行率低最直接的原因,据2009年6月的调查数据显示,宁波市黄湖监狱和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管的服刑人员中,外地籍服刑人员占全部监管服刑人员的比例分别为77.71%、74.75%,在外籍服刑人员中,贵州、四川、湖南、江西等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籍的服刑人员占有相当比重。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地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普遍月均消费水平较低,家属、亲朋会见次数较少,来自监所外的收款、收物不多,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不高。
(六)技术原因
这主要是指外地籍服刑人员,由于在服刑期间无法联系到家人、自报名未经证实、家属在异地远程缴纳财产刑成本过高等原因,造成部分服刑人员有财产刑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财产刑,这就是导致财产刑的履行率低的技术性原因。
三、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现状及遇到的困难
(一)现状
2009年6月我院开始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服刑人员认罪伏法的重要内容,这个时间点对在论述我院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时有较大的意义。下面就以这个时间点为界限,分别描述:
1.2009年6月之前的情况
2009年6月之前,在减刑、假释阶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不予审查,这种做法有可循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环境。首先,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数罪并罚、罪犯执行主刑和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强调,“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和奖惩是认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这也就是说,虽然规定减刑、假释需要结合包括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但计分考核和奖惩作为认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被明确确定。在法律制度层面,财产刑是否执行问题被边缘化。其次,刑罚执行机关针对服刑人员信息收集、报送的工作较为落后,这就使得对财产刑是否执行的审查缺乏信息保障。再次,减刑、假释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导致无力及时开展财产刑审查工作。据统计,2003年―2009年间,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增长累积超过300%,在办案力量增长幅度不大的情况下,确实也存在疲于办案、无暇他顾的问题。对案件承办人来说,按照省里的规定,考核分25分对应减刑1个月的操作,简单高效,没有动力再去审查财产刑执行问题。最后,省内其他法院在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时曾出现的意外情况,对开展此项工作在思想层面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2.2009年6月之后的情况
2009年6月份开始,我院开始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审查范围。发生这个转变的原因是逐渐感受到以考核累积分为主要依据进行减刑、假释存在较多的局限,从而对《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有了新的认识,尤其对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包括财产刑是否执行问题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而且从2008年底开始,通过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进行内部挖潜,减刑、假释办案力量、工作能力和效率有了较为显著的增强,在法律制度和办案力量两个方面具备了审查财产刑的条件。事实上,经过认真扎实的沟通之后,刑罚执行机关已经接受了在减刑、假释阶段应该审查财产刑的观念,在报请时已经开始报送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消费清单。就财产刑执行情况来看,在2009年有69人到我院缴纳29.9万元罚金的基础上,今年全年有355人缴纳罚金,金额超过180万元[⑧]。这也证明在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执行情况,确实可以有效地促进财产刑的履行。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一年半的运行,在减刑、假释阶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累积了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收集衡量财产刑履行能力的信息有困难
目前在审查财产刑执行问题时,坚持的是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相对应原则,即以履行能力审查为根本,不追求绝对地完全履行,而只要履行情况与履行能力相称,在减刑、假释阶段就视为已经完成履行。所以在是否裁定减刑、假释或者依报请幅度裁定减刑为工作任务的环节,对财产刑履行能力的审查就相当于对财产刑履行的审查。就财产刑履行能力审查信息而言,目前最主要的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平均消费水平与财产刑的比例,如果过高,则认为服刑人员有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但现在来看,仅审查平均消费水平也有偏失。典型的情况就是消费水平与实际经济状况不相符,即消费不高,但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或者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但消费较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在平均消费水平之外收集信息来判断服刑人员的财产刑履行能力,包括收集那些信息、如何收集等问题,仍需要继续调查研究。
2.对衡量财产刑履行能力信息的把握有难度
这里讲的难度主要是指如何衡量那些有出入、甚至相互矛盾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信息存在困难。如某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平均消费水平超过同监服刑人员,但在报请减刑、假释时有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或者属于低保户的证明。这时对平均消费水平和低保户证明这两类衡量财产刑履行能力的信息,在审查时就存在难度,简单取舍都不可行,而目前如果再行细究,办案期限和成本的限制条件也较为刚性。如何较好地处理这类问题,仍有待研究探讨。
3.对涉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减刑案件的处理不统一
这个问题主要是指在对有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的认定及在减刑裁定方面的体现。财产刑已经履行的情况,不存在对财产刑履行能力的审查。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的,在减刑时可径行裁定降低报请减刑幅度或者直接裁定不予减刑,也不存在处理不统一的问题。而对有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且只部分履行财产刑的处理,在减刑裁定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不统一之处。这就导致对有部分财产刑履行能力且只部分履行财产刑的减刑报请,在裁定减刑时对是否扣减减刑幅度和扣减多少减刑幅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裁的现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对该类减刑报请究竟扣减多大幅度,是在考核累积分还是报请减刑幅度上予以扣减,是否需要考虑财产刑与财产刑履行能力间的比例关系等诸多问题,仍有待研究解决。
4.对外宣传沟通工作不到位
减刑、假释阶段审查财产刑执行情ont-size:14px;">[①]这点在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中有明确规定。
[②]本次调查选择了宁波市黄湖监狱、宁波市望春监狱、宁波市看守所三家刑罚执行单位。以2010年10月15日为标准日,这三家刑罚执行单位监管的服刑人员分别为2 870人、2 778人、200人,合计约为5 900余人,考虑到被监管服刑人员总数处于日常变??位监管服刑人员的72.8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