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将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对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正式由公安机关转为司法行政机关。《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稳妥、有效地贯彻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静安区司法局积极应对、周密安排,在加强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结合区情实际,积极主动作为。确保衔接过程中工作不断不乱,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整体平稳。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主动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3月2日,区司法局牵头召开由公、检、法及五个街道司法所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与会各方就公安监管职责的交接及《办法》实施后如何发挥公、检、法、司四机关职能,共同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二是加强信息情况沟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一方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三是加强工作环节衔接。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局密切配合,妥善做好部门衔接、工作衔接、人员衔接以及相关材料的转交工作。过渡时期,公安机关仍继续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解矫、监管等系列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力争程序上不出差错,效果上达到标准。
四是加强工作应急处置。各司法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准备。对重点人员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脱漏管的,及时协调公安机关组织追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