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报记者 周舒婷 通讯员 周祖龙
三兄弟结伙生产假冒MARTELL、Hennessy、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等知名洋酒和白酒,并对外销售。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庞氏三兄弟依法作出判决。其中,法院首颁禁止令,禁止庞某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在住宅内制假酒被抓获
2009年以来,被告人庞某勇、庞某峰、庞某智三兄弟结伙以住宅为窝点,生产假冒MARTELL、Hennessy、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等知名洋酒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1年5月17日,警方先后将三人抓获归案,并分别在其住宅以及作案用小汽车内缴获伪劣洋酒、白酒一批,价值人民币198193元。同时,警方还查获了大批假冒商标标贴、酒瓶防伪标识、包装盒、酒瓶、酒瓶盖,以及制假用封箱器、刷码机、电脑条码等加工工具1批。
受害单位建议不判缓刑
近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
关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庞某勇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负责出资、提供制假场所、采购制假材料、联系销售等多个主要行为,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庞某峰、庞某智受雇于庞某勇,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负责收购酒瓶、勾兑假酒、包装及送货等行为,且从事制假行为的时间均比被告人庞某勇短,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
但是,在法庭上,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建议不对3名被告判处缓刑。
一人缓刑但被判禁止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勇、庞某峰、庞某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勇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庞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庞某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由于庞某智是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同时,考虑到庞氏三兄弟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均在从事假冒伪劣酒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与其他制假售假人员有一定关联,为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故法院在判处庞某智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视点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
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发出禁止令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黄健敏。黄健敏表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而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如果缓刑人员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胡佑亮表示,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同时对推动社区校正工作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名词解释
禁止令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根据相关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要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