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汇编

时间:2012-04-08信息来源:宁波市公安局作者:

1、《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3、《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4、如何认定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内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尿检为阳性的可否实行社区戒毒?如可以实行社区戒毒,对该作出的拘留何时执行?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相关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该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和《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主要是看吸毒人员是否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成瘾标准。根据《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吸毒成瘾是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对责令社区戒毒的同时决定行政拘留的,可以先执行行政拘留。

5、《禁毒法》中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否属行政处罚?如果不属,是属何种性质?

答:社区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戒毒方法。

6、“责令社区戒毒”和“责令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各适用于哪种吸毒者?在本辖区抓获的外地吸毒者如果适合社区戒毒,将如何执行?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第33条规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的人员,社区康复是《禁毒法》第48条规定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社区戒毒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对在其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办法依照《禁毒法》第34、35条规定执行。

7、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条件?

答:应当把《禁毒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根据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要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当地执法实际结合起来。

8、对查获有以下证据之一的,有戒毒前科的人员能否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查获时本人承认吸食、注射过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阴性,无其他证据印证;查获时本人不承认吸食、注射过任何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阳性,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不能单以违法嫌疑人陈述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单以尿液检验结论作为吸毒行为的认定依据。

9、《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是否可以依据《禁毒法》对其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在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之前或之后的所有吸毒行为都不予处罚?

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指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库”,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吸毒未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处理,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吸毒的,依法进行处理。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请问: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罚款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1、《禁毒法》59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和60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7月份发现该人又吸??有执行的劳教期限如何解决?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外执行期间吸毒的,应当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动??强制戒除毒瘾。

31、《禁??可以延长一年”,请问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如这次延长三个月,但是满三个月后仍需/span>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述规定,我们认为,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限,但多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必须进行诊断评估,并按照《禁毒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32、张某和??是否能以提供毒品、吸食毒品合并处罚,如果可以,张??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元?

答:张某购买毒品供他人吸食的,不属于??法》第72条第2项规定,以向他人提供毒品??决定,合并执行。数个治安管理处罚为罚??的罚款数额。

33、吸毒成瘾人员有艾滋病戒??要对该吸毒人员作"> 答看护和治疗”,患艾滋病不yle="text-indent:2em;"> 34、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明确写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留,那么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候送达社区戒毒决定??时已过了七日的报到期。如果到解除拘留当日> 答:对吸毒人??先执??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中规定的报style="font-size:14px;">35、公安部公通字[2008]25号,但公安部6月6日《部长办公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强制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了限期戒毒的通知.请问:限ext-indent:2em;"> 答:按照《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8年6月6日),《强制戒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部有??毒所管理办法》进?,从2008年6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停止="text-indent:2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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