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讨论和探讨监狱执法核心价值,对于深化依法治监、确立法治意识和指导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是有积极深远影响的。
一、监狱执法核心价值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06页)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创造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在长期共同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主导和统领作用的就是其核心价值。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这是一定社会系统得以运转、一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精神依托。核心价值不仅作用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施加着深刻的影响。
监狱因社会而存在并为社会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功能和基本职能是在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依法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提高改造质量。在五十多年依法执行刑罚实践活动中,必然形成具有统领性作用、起支配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引领监狱法治建设和监狱文化建设,引领民警执法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形成。那么,在五十多年依法行刑的实践活动中,到底砺练和形成了什么样的执法核心价值。从法治理论和监狱执法实践来看,监狱执法核心价值可以概括为:正义和秩序、公正与公平、公开。这是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与灵魂,也是监狱执法的准则与核心。
(一)正义和秩序。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价值标准,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浩,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这是罗尔斯给我们的启示和名言。一句话,正义是匡正人类不平等的自然事实。法治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秩序。面对秩序、正义两大价值取向,法治所采取的只能是正义基础上的秩序,且是经过正义的整合的秩序,“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因此,基于监狱依法执行刑罚,是整个法治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监狱执法核心价值应体现与法治社会“法”的价值本质的一致性,应是正义与秩序。因为监狱通过执行刑罚,体现法的强制性,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再说,“刑罚价值是指制刑、量刑、行刑对社会及其成员的意义与效用(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而“刑罚的终极价值则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刑罚固然乃公民自由的最有力保障,但这种价值就具体发动某次刑罚而言,实际上并不存在,而必须严格限定于刑法规定范围之内。刑罚和适用对象确为犯罪人,而犯罪人的自由权又非学者所称刑罚之自由价值的规制对象,因此将自由纳入刑罚价值确实无实际价值。至于正义与秩序这两项价值,则在整个制刑、求刑、量刑、行刑中应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可谓刑罚发动及执行的基本理念。鉴于此,正义与秩序是监狱执法的首要价值。
(二)公正。公正,就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监狱执法公正,就是法律框架内确保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履行义务,并处理好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在监狱执法过程中,主要体现的是民警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执法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刑事法律制度分配着监狱、民警和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监狱、民警和罪犯各个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执法公正要求分配权利义务应公平、合理、规范、协调;执法公正要求对害人者予以惩罚,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另外,公正允许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政策手段对刑事法律制度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进行适度调节,如现在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以政策手段调整现行的行刑法律制度的正义。总之,公正价值是监狱执法的一种要求和向往,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所允许的限度,不能脱离监狱行刑实际。当然肯定执法公正的本质是对监狱及其民警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实际上反过来是对监狱及其民警的执法行为、结果和程序的评判,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监狱执法的评价活动和价值活动。
(三)公平。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因此,在具体行刑执法活动中,适用法律制度时对所有罪犯不偏不倚,都同样地公平;同样的事项应当平等对待,适用实体法律制度合理性、合法性,适用法律程序公平正义,没有任何差异,每个罪犯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平衡合理。总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因民警和罪犯之间的特殊关系,实现一切执法事项的公平,十分困难,就如同每个人想获得充分的自由、民主一样。因此,公平执法核心价值是罪犯及其亲属以及整个社会反响最大、敏感最强、关注度最高,也是最难实现的核心价值。
(四)公开。公开是透明的前提,监狱执法活动公开,就是把监狱执法的实体、程序、结果公之于众,以接受监督。公开是执法正义、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保障手段,没有公开就不会有正义、公正和公平。因此,充分认识公开的执法价值,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只要主观上具有公平的愿望,抱有公正办事的决心,公开的要求并不难实现。而不愿公开的人和事,往往隐含着不公平的心态和目的。所以,公开既是公平、公正和正义的保障条件,也是检验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试金石。
二、目前影响执法核心价值实现的主要因素
执法核心价值作为统领法治建设、法治文化的理念,经依法治监、规范执法等教育与整顿,监狱及其广大民警基本确立正义与秩序、公正与公平、公开的思想和法治价值观,并自觉地运用于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实践活动,推动并促进了监狱法治建设。但从目前看,执法核心价值还未能在实践工作真正地得到运用,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积极效果,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一)受监狱惩罚职能淡化的影响,是监狱执法核心价值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因淡化监狱在一定条件下还存在敌我性的矛盾,很少或不提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愿称呼罪犯,称为服刑人员。为了体现对罪犯的“人文关怀”,有的学者提出“监狱应成为慈善机关”,应更名为“陪护中心”,有的监狱还以“人性关怀”的名义,对罪犯法外开恩、法外施权,使罪犯本不能享受的权利,在监狱与社会隔离的情况都能得到享受。这些势必导致监狱惩罚职能淡化,其强制力、制裁力、惩戒力和威慑力减弱和退化。由此,使监狱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政权的权威,体现刑罚正义,代表国家、代表人民惩罚罪犯,伸张正义,彰显公道等作用和价值被削弱,使监狱惩罚罪犯的根本职能,也受到了影响。
(二)监狱行刑体制不独立、主体地位不明确,是监狱执法价值难以实现的客观历史原因。长期以来,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并没有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在法律上没有监狱定性、定位的直接规定,虽然有了《监狱法》,监狱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处于主体地位不明确的状态。还有监狱所形成的监狱、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监狱和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与困难中,常面临着:执法、效益、秩序三大课题。实践工作中,追求执法规范,有可能使效益受到影响;追求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使执法面临妥协、秩序受影响。正因如此,监狱执行刑罚体制、主体地位未从法律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要实现监狱执法核心价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工作要做。
(三)监狱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滞后,是监狱执法价值难以实现的制约因素。由于监狱法本身的滞后性,以及监狱法的修订及其配套法律制度体系滞后于监狱工作发展需求,影响到监狱行刑一体化制度建设,影响到行刑模式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与刑法、刑诉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制度本身的正义性缺失、操作性不强、合理性不足,如罪犯工伤补偿制度,罪犯医疗救治制度。缺少监狱执行管辖和外籍犯特别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所有这些都需从制度建设上保障正义、公正,也正因制度正义和公正性不足,监狱执法核心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致使公正、公平和公开的价值成为抽象的理念和口号。
(四)民警的执法理念不强,素质、手段和智慧不够,是制约影响监狱执法价值实现关键因素。少数民警执法观念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思想上,一方面忽视罪犯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从而“凌驾”于罪犯之上,不公正、人公平地对待罪犯;另一方面过份强调民警的执法、行刑主体,罪犯是执法、行刑对象,使民警产生法律上的特殊地位,从而又“凌驾”法律之上,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现象。另外,重刑犯增多,暴力犯增多,二次改造以上的罪犯增多,假名罪犯增多,涉黑、涉枪、涉毒罪犯增多,外省籍罪犯增多,法轮功等邪教类罪犯增多,患精神病罪犯增多,因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得法,处理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应对能力不足,执法手段缺失,所有这些是影响监狱执法核心价值实现的关键性因素。
三、监狱执法价值的运用与实现思路
正确理解监狱执法核心价值的内容与含义,是运用、实现监狱执法正义和秩序、公正和公平、公开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治监、规范执法的根本目的。
(一)正义和秩序的运用与实现思路。国家制定法律并通过法律正义,维持国家政权运转,确保社会稳定。监狱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惩治犯罪、实现社会秩序强制性措施,具有政治属性和正义性。监狱执行刑罚,其实质是打击惩治犯罪行为、替社会伸张正义,通过特殊预防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应在理解正义与秩序的准确含义基础上,要强调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站在国家法律立场上,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狱内的重新犯罪活动、抗拒、消极改造行为和其它扰乱改造秩序行为,坚决地给予打击,该惩罚的则罚,该打击的则打击,弘扬改造正气,增强监狱执法强制力、惩戒力和威慑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以人为本”内涵与定位,不因“以人为本”保护罪犯权益为由,削弱或者是弱化监狱行刑职能,包括改造、惩罚职能,以及监狱执法强制性。监狱执法行刑,失去了监狱专政、惩罚、强制性,其法律公道,替社会特别是被害人伸张正义,就失去了意义。
当然,正义和秩序的实现,仅有监狱及民警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正义,从制度上解决监狱及其民警打击狱内重新犯罪、抗拒改造、消极改造等扰乱秩序行为,以弘场、树立监狱惩治和改造罪犯的正义之举。在刑事法律制度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应通过刑事政策来解决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正义与秩序价值,因为政策也具有调节“正义”的功能,如目前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设,其实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狱行刑正义的重要之举。
(二)公正的运用与实现思路。通俗地讲,公正就是站在国家法律的立场上,举起法律正义,处理法律事项。也就是要求,监狱及其民警的一切执法行为均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一切执法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都是公正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与正义有相同之处,但具体到执法过程中,公正要求是:依法办事、不偏私;自由裁量、不专断;制度合理、不违法;程序透明、不隐瞒。因此,运用公正执法价值理念,指导监狱依法行刑工作,首先确立行刑必须严格遵守对罪犯“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罪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能够实现,这也是罪刑平等、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在对罪犯的教育、劳动改造、监禁、奖励、处罚、惩戒等各项执法活中,从形式到内容、从目的到手段都必须贯彻“人人平等”,以实监狱依法行刑公正。第三,监狱执法也必须维护罪犯作为人应有的尊严,对待罪犯都必须合于普遍的仁道、仁义等价值规则,这是人性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正的应有之义。
实现公正价值取决于:一方面不断进行制度建设,使制度体系健全、严密、完备,从制度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