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树立戒毒康复科学理念

时间:2012-04-18信息来源:江苏戒毒网作者: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并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予以废止。《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禁毒斗争长期实践总结的产物,更是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禁毒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不仅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而且对戒毒措施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禁毒法》的正式实施,致使以往的劳动教养戒毒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机关作为戒毒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禁毒法》,依法做好戒毒人员的收治康复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当前,劳教工作正处于司法变革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的考验,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劳教教育工作如何正确把握发展方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是摆在各级劳教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此,笔者就如何适应《禁毒法》实施新形势,树立戒毒康复工作新理念的问题上略陈己见,以期抛砖引玉,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启示。

一、与时俱进,正确认识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戒毒措施

        《禁毒法》构建了完整的戒毒体系,对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禁毒法》实施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劳教机关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转变观念,奋发有为,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发挥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措施的特点

        《禁毒法》总结了古今中外戒毒工作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了戒毒措施,意义重大,特点鲜明。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思想,从吸毒人员自身需求及行为特点出发,规范戒毒措施。第一,规定了吸毒成瘾者具有违法者、受害者和慢性脑病患者等三方面的特征,与一般人群有明显的差异,因而明确规定了吸毒成瘾人员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即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也有进行戒毒治疗的义务。第二,戒毒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吸毒人员摆脱毒瘾,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第三,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管束,主要是基于吸毒成瘾者实施了不良行为。二是体现了“科学高效”。《禁毒法》规定了自行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体现了“科学高效”。第一,整合了现有的戒毒资源。第二,尊重了得到普遍认可的科学戒毒方法。第三,保持了戒毒工作的历史沿续。

       (2)强制隔离戒毒是戒毒工作的核心环节

        从《禁毒法》的规定看,强制隔离戒毒是戒毒工作的核心环节,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突出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二是预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数量较多。三是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较为便捷。四是强制隔离戒毒保证了社区戒毒得以实现。《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戒毒人员保持、融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利于戒毒人员家属及社区工作人员帮教、管束。但是,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特别是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人员,处在非无毒的社会环境中,多数成瘾者保持操守是困难的。对不能保持操守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让戒毒人员处于无毒的环境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不仅是戒毒措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社区戒毒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二、转变观念,适应强制隔离戒毒新形势

       由劳教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立法理念和执法价值取向的变革。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机关,要切实把握《禁毒法》的精神实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模式。

       (1)劳教场所理应成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场所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劳教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与此同时,劳教场所得天独厚的软、硬件条件,为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劳教场所有着教育矫治吸毒人员的丰富经验和成果。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以来,十多个春秋,劳教戒毒因其具有相对封闭的戒毒治疗和戒断周期、戒毒教育矫治措施完善、环境良好等优势,在戒除吸毒者毒瘾、减少对家庭和社会危害等方面成绩显著,受到吸毒者、吸毒者家属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劳教戒毒工作因此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

       (2)充分借鉴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的有益经验。

劳教场所过去的戒毒经验,归纳起来,经验一:劳教戒毒模式。劳教戒毒模式是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毒方法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社会化机制为补充的戒毒模式。这一模式是对我国十几年劳教戒毒工作基本经验的总结,为提高劳教戒毒成效发挥了显著作用。经验二:维护场所安全稳定不动摇。稳定的教育矫治秩序是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前提,坚持做到了“三不一没有”,即不发生逃跑、不发生死亡、不发生毒品渗透,没有打骂体罚现象。

      (3)劳教场所应继续强力推进自愿戒毒康复工作

建设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场所,是国家为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我国禁吸戒毒工作体系、有效解决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等问题的重大举措。《禁毒法》把戒毒康复明确为整个戒毒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以人为本 树立戒毒康复工作新理念

       教育作为一种对人施加影响的活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永恒动力。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帮助”的方针,就是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要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本,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务,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在强制隔离场所内,使用各种有效的教育矫治手段,促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能够清晰认识吸毒的危害性,重新建立生活信心,解教后重新做人,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1)始终把戒毒康复效果作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

劳教场所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后,要在借鉴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始终把戒毒康复效果作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积极开展体能训练、心理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戒断率。

      (2)加快建立一整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规范和管理细则。

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同时《禁毒法》规定,“要支付劳动报酬,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戒毒医疗机构要有相应的资质”等,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同时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提供参考和依据。

      (3)引入先进戒毒理念,探索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

劳教场所要积极开展戒毒理论研究,做到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双管齐下,不断探索戒毒工作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入先进戒毒理念,为科学戒毒奠定基础。其中的教育矫治工作可以以禁毒认知教育、团体治疗、行为养成教育等方式为载体,以降低危害、预防复吸、矫正恶习、培养兴趣、强化动机为内容,融合同伴教育、角色扮演、心理矫治等各种新型教育手段。同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身体康复、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都应该建立完全不同于劳动教养的新方法,从而保证戒毒效果。

做好戒毒康复工作,是劳教机关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通过一系列体能康复训练,心理教育矫治,戒毒信心培养,习艺劳动锻炼,使大批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在戒毒康复场所得到较好的矫正,为其回归社会后保持操守率打下扎实基础,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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