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接收了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蓬安县第一例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家住蓬安县利溪镇的巴中监狱服刑人员邓某某于2008年8月27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身患左前分支阻滞、慢性肠炎、双膝关节退行性变等疾病,经审查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于2012年3月26日被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止)。
4月13日,四川省巴中监狱狱警将邓某某带到罪犯住所地,由罪犯亲属(具保人)签字、罪犯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罪犯返回住所地证明”后,巴中监狱狱警对邓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个人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移交了相关资料。司法局按程序签收了回执,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邓某某办理了接收手续,发放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建立了个人档案。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沟通,共同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蓬安县司法局刘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