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17日,宁夏出台的首部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2012年至2013年,建立覆盖所有社区的戒毒康复就业安置基地或就业安置点,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力争吸毒人员管控率、戒断巩固率明显提高。
意见明确,2012年至2013年,吸毒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县至少建立1个安置规模100人以上或2个以上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就业安置基地。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推荐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本地社区戒毒康复人数的60%。鼓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特别是有一技之长和自主创业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并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意见要求各地将社区戒毒康复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区、市、县级承担项目予以保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1年以上、安置规模50人以上的就业安置基地,安排前期建设扶持补助经费。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以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该税收优惠执行期到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