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2-04-26信息来源:云南省监狱局网作者: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发布了“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更好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

一、“修正案”带来了什么?

此次刑法修改的规模最大,是一次重大修改,相当于前七次修改的总和,一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

对于“修正案”,过去的七次修改,都是根据客观需要,对分则具体罪名的修改,没有改过总则。然而此次“修正案”对刑法总则首次进行了修改。总则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问题,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罚制度部分,修改了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改判有期徒刑、75周岁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19个问题。

既然修改规模大,且修改总则,为何不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呢?“修正案”是对刑法的“部分修改和补充”,而之前施行的刑法在199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总的来看,能够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还没有必要修改。

2、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力克“死刑偏重”

“修正案”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死刑19%多,将近五分之一。应该说,“修正案”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过去,我国的刑法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对此,有学者认为“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经济类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理当逐步废除死刑。

3、“75周岁免死”体现“宽严相济”

此次修正案,通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等,体现了“宽”的一面,而对死缓期满改判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的调整,体现了“严”的一面。

“75周岁免死”,在“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时,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对此,有着不同的声音:“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该规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一致’的精神不相符;“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建议除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外,可适用‘75周岁’标准。”……

草案二审稿考虑了大家的意见,将该内容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内容被保留至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中。

“从严”方面,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上:

减刑方面,“修正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些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

数罪并罚方面,“修正案”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处25年有期徒刑;35年以下的,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而原来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修正案”中还首次出现了“13年”这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这是为了避免“倒挂”。因“修正案”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高刑期改为25年,那么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一个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实际执行期为12年6个月,而依据之前施行的刑法,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可能比有期徒刑轻,显然不合适”。草案一审时,有委员提出过类似的意见。

“修正案”的上述改动,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使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4、“醉驾”、“恶意欠薪”入刑保护民生

“修正案”将一些行为纳入惩治范围,如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这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之前施行的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

此外,针对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修正案”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对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修正案”还对强迫劳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作出了新的规定。这都是在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和生计。分则罪名的改动,大多体现了这一点。

二、“修正案”与服刑人员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在监狱服刑的每一位服刑人员,“修正案”有诸多法律问题与其利益相关。

1、死缓犯将被减为刑期更长的有期徒刑。

之前施行的《刑法》第50条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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