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建立过渡性性安置救助机构――中途之家。2011年11月,“中途之家”正式投入使用,其设置有宿舍、多功能教室、心理健康室、膳食间等多种功能区域,具有同时安置20人食宿的基本规模和容纳76人教育培训的场所。“中途之家”主要为户籍在福州市城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两类人员”提供过渡性安置,并承担城区社区人员入矫初始阶段集中教育、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强制矫正工作,为“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帮助,为过渡性安置对象就业、就学和落实廉租房等生存问题提供帮助。
另附:《福州市城区回归人员过渡性安置办法》
福州市城区回归人员过渡性安置办法
一、过渡性安置对象
户籍所在地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福州市曙光教育服务中心过渡性安置:
(一)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人员;
(二)在社区矫正期间,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社区服刑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过渡性安置人员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
(一)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二)乡镇(街道)民政办和劳动保障所证明;
(三)释放证或解除劳教证,社区服刑人员凭《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初审后,认为符合过渡性安置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过渡性安置申请表》,司法所长应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司法所公章后,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查批准。
(二)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过渡性安置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认为不符合过渡性安置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司法所并说明原因。
(三)通过审查批准的,由区司法局填写《过渡性安置介绍信》,交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本中心办理安置登记手续。
四、接收登记
(一)申请人持《过渡性安置申请表》、《过渡性安置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曙光教育服务中心报到。
(二)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接收登记,并将上述材料收归建档。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过渡性安置人员档案。
(三)办理接收登记后,中心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过渡性安置协议书》。
五、解除安置
过渡性安置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安置并终止协议:
(一)过渡性安置条件已经消失的;
(二)采取欺骗方式,骗取或伪造证明材料获准安置,经查明属实的;
(三)当地政府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安置,本人拒不接受的;
(四)协议安置期满,不符合继续安置条件的;
(五)违反过渡性安置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重新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