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内蒙古包头监狱审理假释案

时间:2012-05-01信息来源:司法网作者: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罪犯王XX,你被假释以后有何经济来源……”,

  “我在包头监狱服刑期间,学会了服装服装设计和服装流水线加工技术,假释以后,我将自食其力,靠自己的能力和辛勤劳动谋生……”

  “下面,请检察机关宣布监督意见”……

  “下面,进行法制教育……”

  4月28日上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内蒙古包头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假释案件。监狱部分民警、32名服刑人员、部分服刑人员家属、部分媒体记者等进行了旁听。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对假释案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9点30分左右,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身着法官袍,头戴法官帽步入审判庭,随后,刑罚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执法监督机关内蒙古小黑河地区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各就其位。

  法庭上,对现在包头监狱服刑,因敲诈勒索罪、赌博,被判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金的王强(化名)和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四千元的李虎(化名)提请假释。针对两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均有三次立功、表现良好。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并向法庭提供相关材料。随后,审判员对两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假释后是否有生活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询问。法律监督机关,针对当庭审理情况表示同意两名服刑人员申报假释,并向法庭提交了《罪犯假释、减刑意见书》。最后,审判长对两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一场历时半小时的假释庭审案件结束。

  据包头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丰悦介绍:“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查机关及罪犯本人等多方面的意见。也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庭审,主要参考罪犯的改造情况、身体状况、出狱后的生活来源、接管环境等问题。”

  目前,包头监狱暂时拟对部分假释案件提请有选择性的进行公开审理,待开庭审理的格式和做法完善后,提请对所有的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服刑人员家属、居住地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走进高墙对庭审过程进行旁听,并进行监督。

  据了解,今后,监狱将对一些职务犯罪罪犯假释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案件提请进行公开审理。但对未成年犯减刑、假释以及涉及隐私的减刑假释案件除外。

  相关链接:

  (1) 201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并要求进行公示。(2)据了解,由于监狱监管制度的需要,服刑人员一般不宜解离监管场所,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根据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日益推进和司法公开的要求,一些地方尝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减刑、假释等案件,比如北京、深圳、合肥等地早在2010年就积极尝试。内蒙古范围内,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尚属首例。在罪犯假释案件中、呼伦贝尔、鄂尔多斯等部分地区通过举办听证会等方式增加阳光执法的力度,为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假释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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