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监狱人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我个人认为除了社区矫正有所进步外,其他方面对监狱而言没有多大的改变,反而给监狱带来了负担。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是关于余刑留所执行的变化。这次修改余刑一年留看守所服刑期限改为三个月,这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是有利的,可对于监狱来说却增加了许多负担。如此短刑期的犯人在监狱入监集训队就基本释放了,监狱现有的制度基本是针对中长期刑设立的,现在中长期犯在许多省份都关押不了,有些监狱的犯人因人数太多以至于没有地方睡,只能打地铺休息。如果短刑期的犯人关押监狱的话,在减刑、改造、生产劳动等等方面一定会有大量矛盾激化。那么监狱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看来“少建一所监狱,多建一所校园”的设想一时不会实现了。刑罚执行本来就是监狱固有的职能,在看守所执行余刑是代替监狱执行刑罚,我个人认为刑罚执行权的回归是无所厚非,但是现阶段回归为时过早。
第二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修正案对近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批准程序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监外执行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另外我们可以把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扩大些,本人在一线老病残监区工作,在现实工作中因监狱医疗水平有限,暂予监外执行的门槛过高,从而导致许多人有病得不到彻底的医治。对于这一现象应适当的降低门槛,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暂缓执行在性质上不是刑罚的执行,而是刑罚的暂时不执行,也就是对一些疾病在外就医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第三是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这次修正案仍没有对监狱的侦查权予以明确,监狱长期以来办理涉及监外案件无法可依的现状仍未改观。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以上是我从刑罚执行的角度对刑诉修正案的三点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