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荣辉(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福建武夷山 354306)
【摘要】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是指在监狱中从事一线罪犯管理岗位的民警在日常的执法中存在的遭受导致严重后果的的危险,包括暴力袭警、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突发性事件。客观审视基层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这是监狱面临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笔者拟从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来分析探讨应对基层民警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职业特点;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民警面对的执法风险有日益增大的趋势。监狱里关押的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监狱民警每天都要去面对和管理他们,把监狱称为“火山口”不为过。因为在这当中存在着很大风险性,既要同罪犯重新犯罪作斗争,也要时刻防范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暴力袭警等行为。笔者认为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性可以定义为:是指在监狱中从事一线罪犯管理岗位的民警在日常的执法中存在的遭受导致严重后果的的危险,包括暴力袭警、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突发性事件。
当前,仍有少数民警因不能正确认识面临的执法风险而在实际工作中消极作为或不作为,成为目前执法中的一大瓶颈。因此,客观审视基层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这是监狱面临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一、基层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监狱民警的职业特点形成了执法风险的特定性
监狱民警是国家刑罚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任务。监狱民警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也必然会因为罪犯逃避改造、对抗民警管理而形成执法风险。在这场斗争中,由于罪犯处于暗处,民警处于明处,在具体的管理和应对中对民警非常的不利。同时由于当前监狱的基层警力配备不合理、且不足,监狱民警超负荷劳动,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未能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落实民警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待遇,导致很多民警积劳成疾,没有很好的体质去应对突发的事件,导致民警麻痹大意、受伤牺牲的可能性增大。
(二)《监狱法》不够完善,使民警面临执法的风险性
由于《监狱法》本身只是一个很笼统的没有细化的监狱管理法规,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法活动,且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民警在现实的管理当中很难把握一个度,因此看似强势的监狱民警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却成为了弱势。如对于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民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等,增加了民警执法的风险。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为的法定责任没有很好的界定,一些监狱领导搞一刀切,追究连带责任,导致一些民警在现实的管理中提心吊胆,不知道哪一天自己的岗位上会出什么事情,因此工作中缩手缩脚,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这是法律界限不清所带来的职业风险。
(三)监管环境滞后对执法所带来的风险性
1、是因监管设施的相对滞后带来的执法风险。不少监狱的监管设施与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适应。如监舍内没有安装闭路监视系统,重点部位没有报警装置,民警个体的安全防护设备缺乏。
2、是押犯高度集中,监狱没有严格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严格的分别关押,分类管理,使执法的风险性增加。押犯的高度集中,使得罪犯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基层民警要面临改造罪犯的问题,还要面临如何预防罪犯间的拉帮结伙,起哄斗殴。当前随着大量涉黑、涉毒、涉枪、涉暴和高智商罪犯被收押,这些罪犯不仅犯罪手段凶残,而且犯罪方法日趋智能化,他们往往将对社会的仇视心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甚至为了逃避改造而采取暴力袭警、越狱等极端手段,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显现出预谋性、凶残性、团伙性特点,部分民警因罪犯的狱内重新犯罪而受伤甚至死亡就是很好地例证。如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趁机换下警服脱逃,后被抓获。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型囚犯高某、乔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将监区民警兰某某残忍杀害后越狱逃窜,兰建国身中54刀,可见罪犯丧心病狂,手段之残忍。
(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执法风险
1、是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民警在教育管理罪犯时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或侮辱罪犯人格,作风粗暴,打骂体罚罪犯,或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对罪犯造成身体伤害,从而引发罪犯思想波动、情绪对抗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2、是执法不作为。对罪犯违纪违规行为甚至是故意挑衅现象不敢抓不敢管、采取听之任之和回避的态度。不深入了解掌握狱情,管理缺乏针对性和超前性。
3、是随意性执法。①滥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计分考核上,不严格按规定条款奖扣分,而是随意变通。②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甚至认为执法程序和手续“麻烦”、“多余”,少数民警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的程序,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最终使自身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引发罪犯对民警的行政、刑事诉讼,涉法上访事件等。③不注重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对罪犯的就医要求、劳动保护不予以重视,对其合理诉求不予理睬甚至打压,引发医患纠纷和上访上告事件;④工作的执行力不高,对监管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酿成安全事故。⑤随意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伤害。
4、是徇私枉法。利用手中对罪犯工种调换、日常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建议权索要收受罪犯及亲属的贿赂。最终使自己身败名裂,丢官去职,沦为阶下囚。
(五)罪犯不恰当的维权意识形成更多的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罪犯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而涉黑、涉暴、涉毒以及高智商罪犯的增多,罪犯具有暴力性、凶残性、虚伪性、顽固性、狡诈性和纠合性等特点,有很强的反社会性和抗改性,他们入狱后把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不满及仇视转嫁到监狱民警身上。在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抓民警不规范执法的“小辫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民警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用暴力袭警等方式,或者找检察院告民警,给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