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驻镇(街)检察室为平台,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力,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通过实施“六个工作法”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全区六个镇(办)社区矫正人员共有128人,其中:缓刑102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15人。这些矫正对象均得到有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未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
一是采取“突击暗访法”加强对监管部门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检察。针对过去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员、责任、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以及监所、公诉、反渎和驻镇(街)检察室等部门人员,分别深入到各个社区,采取上门拜访、个别采访、分别走访等形式进行突击检察,开展明察暗访,向当地干部群众重点查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包括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措施的落实、人员去向及现实表现的掌握等情况。通过突击暗访,促使监管部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是采取“全面检查法”集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调查摸底。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面大检查活动,集中相对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一次“大检验”、“大调研”。全面检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登记表、移接表、个人资料档案和二级台账管理;全面检查各项法律文书是否落实、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全面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人员是否按制度办事;全面检查监管部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有无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通过全面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手材料,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违法问题或严重事件的检察监督。
三是采取“下访巡访法”直面接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对象。主要是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面对面”交流,有重点地加强对典型矫正对象的访谈,掌握其思想动态、认识改造、活动场所以及工作生活等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建设。
四是采取“检察建议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把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起来,进行一次全面“会诊”,开展一次法理分析,在抓住问题根源的基础上通过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注意把握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紧紧抓住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今年以来,该院监所部门口头或书面发出检察建议6份,均得到了采纳,促使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工作中的失策失误。
五是采取“纠正违法法”指出个别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加强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消除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隐患和管理漏洞,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有违法行为的监管人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确保其不犯错、不犯罪。
六是采取“预防脱管漏管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设,如确立社区矫正人员管辖范围基本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库、《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情况管理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就地管辖的要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静态和动向管理。对确实需要外出做工谋生的矫正对象,监管部门加强与矫正对象务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取得对方的重视和支持,委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异地管理。同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推进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数据资料库和监管协作平台建设,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管控机制和脱管漏管罪犯查纠机制,实现监外执行各环节无缝衔接。据统计,128名矫正对象中有26名实行了异地管理,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