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5+1+1”模式中的双“1”建设

时间:2012-05-21信息来源:湖南监狱网作者:

【内容摘要】“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是践行、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举措。在教育改造的实际工作中,需要丰富“一天课堂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形式;需要丰富“一天休息”活动内容,通过休息活动的多样性,达到教育矫治的延伸与拓展。加强这“一天课堂教学”、“一天休息”的教学设备、教学场地、活动设施等硬件建设,以及教学方式、教师队伍、良好的文化氛围等软件的建设。从而充分发挥“5+1+1”教育改造模式的作用,使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成为一项"硬任务",进而不断发展完善.使监狱更好地履行所承担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监狱有效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5+1+1”教育改造模式1天课堂教学1天休息现状应对措施


 

一、首要标准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与联系首要标准的提出

2008年6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监管改造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周永康同志深刻阐明了监狱劳教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抓住教育改造这一核心,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大意义,指明了新时期监狱劳教工作的根本方向。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也是未来监狱工作发展的新要求。“首要标准”的确立,把教育改造工作“软指标”变成“硬任务”,给教育改造带来了新的历史飞跃和时代革命。

(一)、“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

“5+1+1模式”其实不是新名词,最早是由燕城监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2006年就提出了该议题。2008年10月10日在郑州召开的全国首次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这次会议根据“首要标准”的思路提出了旨在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5+1+1模式”。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服刑人员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该规定的下发,正式确立了“5+1+1”教育改造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5+1+1”教育改造模式对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结合工作实际,争取探索一条既符合监狱实际、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育改造新路子,以确保这种教育改造模式的有效落实。

(二)、首要标准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与联系

首要标准的提出和“5+1+1教育改造模式”的相继提出让监狱工作感到了压力与挑战,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感觉到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5+1+1教育改造模式”的重大意义: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坚持监狱工作方针、贯彻“首要标准”的重大决策和实践行动;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实现“监狱中心任务目标”和推动“监狱工作价值回归”的必然途径和现实举措;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教育改造工作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根本要求;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现突破与发展的主要平台和全新阵地。

二、“5+1+1”模式中的双“1”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的现状

在很多的监管场所,由于长期沿袭下来的“收的下、管得住、跑不了”一种改造管理理念,认为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是硬性、量化的硬指标,生产任务压头的情况下,教育改造工作处于一个次要甚至是“不要”的地位,教育改造工作是个“软指标”。于是在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后,1天课堂教育依旧承袭的传统模式,目前在监狱的教育改造中出现了一种这样的现象:思想教育主要是采用几十年一贯制的集体大课教育、队前讲话教育,“一锅煮”,“填鸭式”的经验型、粗放型模式较为普遍,很多时候仅仅停留在民警对着相关的书籍照本宣科的层面上,在服刑人员思想多元化发展的客观情况下,这样的思想教育变得单调、乏力,因为不符合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过于空洞而不能为服刑人员所接受,思想教育针对性不足、实效性不强,也无法变为改造的实际行动。而文化教育也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等简单考核指标,于是就简单利用服刑人员教员开设一些文化教学课,编制一些扫盲班、初小班、高小班等文化课教学班,为了文化教学而教文化,要求与实际需要脱节;职业技术教育由于经费、场地困难,师资短缺等困难,监狱组织服刑人员从事劳务加工,停留在“干什么,学什么”的层面上,这种劳务加工一般技术含量低,大多数是简单重复的劳动,服刑人员不能从这种劳务加工中学到技术量高的技能,不能满足服刑人员适应社会技能上的、多方位的要求,内容滞后,形式单一,实用性差,不能适应服刑人员刑释后就业谋生的需要。这些现象的出现从而导致了1天课堂教学日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其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作用。

同样由于长期以来生产任务完成的硬性指标指导下,休息的这一天,无论是管理民警还是服刑人员,都感觉是难得的休息日,要好好地放松,民警认为“服刑人员好好休息就是了,不要惹事添乱,不要出事”;服刑人员就认为“这天不要出工,安心休息”。于是这“1天休息”,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演绎成了无所事事的版本:一部分服刑人员睡觉,一部分服刑人员闲聊,一部分服刑人员看电视,一部分服刑人员洗衣服……或者是由民警组织统一前往监内生活超市购物。没有组织的休息日在服刑人员的概念中就仅仅变成了“这一天不用出工,这一天又到了购物时间”。如此一来,休息日的产生并没有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产生应有的作用,反倒有时会因为无所事事,而引发一些事端,服刑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上述现状的出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导致:

1、部分民警未正确认识教育改造工作的“治本”功能,也不能深刻理解推行新的教育改造模式的重大意义,思想存在消极倾向:一是观念滞后。依然以老眼光看新问题,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是“软指标”,教育改造工作成绩很难体现单位实绩,实现5+1+1教育改造模式,可能会给单位生产效益带来冲击,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监管、轻教育”和“以管代教”的思想。二是观望态度。有些基层民警因为自身存在畏难情绪甚至抵触情绪,认为监狱经济生产可以为单位和个人创收,可以带来“奖金”和“福利”,这些是“实实在在”的效益,而把服刑人员教育得再好,也看不见一点自身实际利益。三是监管安全“硬指标”在民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服刑人员管理时简单追求“服刑人员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服刑人员,预防其再次犯罪。

2、虽然《监狱法》的实施对监狱经费保障以法律条文形式作了规定,但是,现行的监狱经费保障并不能完全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在保障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监狱必须通过监狱经济生产来解决部分经费使用不足的问题。同时居高不下甚至年年攀高的经济完成指标给基层监区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这必然造成监区投入大量的服刑人员劳动时间和人力成本,从而导致放弃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而实施监狱生产,把监狱劳动改造手段演变为创造经济效益的目标任务,形成本末倒置的现象。也就产生了一种这样的思想:服刑人员在从事劳务生产就是在进行劳动技能教学。

3、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考评机制与现实监狱工作的脱节,目前监狱执行教育改造工作考核依据是司法部制定的《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工作纲要》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考评细则》,由于时限和具体实践性的限制,这些法规或制度只能在宏观意义上对教育改造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与实践完全契合。基层的教育考核就只能是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簿卡建立等简单指标进行考核。

4、监狱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刑人员行政、刑事奖励时评价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服刑人员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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