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海洛因等毒品在我国大肆泛滥,吸毒人数急剧上升,不仅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从此,包括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在内的强制戒毒模式,成为我国戒毒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阵地,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促进吸毒人员康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戒毒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禁吸戒毒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强制戒毒工作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传统强制戒毒工作现状评析
(一)公安强制戒毒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规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对初次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机构由公安部门主管,对象是所发现的吸毒成瘾者。
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是我国戒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戒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和不足,值得我们去深思。
1、戒毒过程“缺胳少腿”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强制戒毒期限联系计算不得超过一年。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有些地方甚至还缩短为1―2个月。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完全戒除毒瘾是不可能的。根据国际上的戒毒经验以及卫生的相关规定,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3―6个月内可以解决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第二阶段一般需要3―5年时间才能解决心理依赖性。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对强制戒毒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所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这就意味着强制戒毒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只限于生理脱毒。对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缺失决定了它并非是一个科学的戒毒流程,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戒而不除”、“归则复吸”的恶性循环。
2、戒毒管理“规范不一”
在公安强制戒毒所中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公安强制戒毒工作起步较晚,有些地方为了短期内解决毒品问题,临时性组建戒毒机构,实际是与看守所、拘留所合设,条件较差,根本不具备隔离戒毒的条件;有的戒毒所重经济效益,存在乱收费现象;有的戒毒所管理混乱,存在所内吸毒现象。
3、戒毒方法“收效甚微”
我国目前大部分公安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脱毒阶段。戒毒康复手段单一,戒毒医疗方面存在先天不足,降低危害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相当一部分强制戒毒所几乎将军事化训练和劳动锻炼当作是身体康复的唯一手段,普遍缺乏科学化的医学康复和心理治疗措施。降低危害工作在各地开展也不平衡,公安强制戒毒所也没有发挥戒毒所在禁吸帮教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参与帮教的后续过程。
(二)劳教强制戒毒工作
《关于禁毒的规定》中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对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地(市、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象主要是强制解毒后又复吸的吸毒者。
劳教戒毒也是我国强制戒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成为劳教机关的主要任务,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劳教戒毒人员。但是,从目前劳教机关从事强制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若干问题:
1、劳教制度“衣不附体”
劳动教养的制度、工作方针是针对普通劳教教人员制定的,相对戒毒劳教人员缺乏针对性,有些规定甚至和戒毒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相冲突、相脱节,在戒毒的工作中存在着基层民警操作难、执行难的问题。
2、戒毒经费“捉襟见肘”
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劳教工作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劳教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经费保障是按一般性劳教人员的标准额度拨发,使一些必要的戒治措施、矫治手段因受场所设施简陋、欠缺,而难以正常开展。经费问题已成为劳教戒毒工作纵深发展的瓶颈。
3、跟踪帮教“鞭长莫及”
戒毒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帮教工作是劳教戒毒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劳教戒毒科学流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戒毒人员是否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巩固戒毒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关系着劳教戒毒工作的成败。在实际工作中,劳教机关受执法权的终结,自身人力、财力的局限,解教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帮教、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等相关因素,无法实现所内戒毒力量与社会帮教力量的良性衔接,导致所内戒毒和社会延伸帮教断层、相脱节,往往使戒毒工作前功尽弃,戒毒人员无法实现长久回归。
二、禁毒法呼唤强制戒毒机关进行戒毒与资源整合
总体来看:我国传统的强制戒毒体制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都缺乏相应的、满足其戒毒工作不断发展需要的戒毒法律的支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劳教机关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因此,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禁毒法将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由此可见, 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一至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从时间上保证了完整的科学戒毒过程,同时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吸收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方式的长处,既整合了戒毒资源,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之构建
从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劳教戒毒具有收容期限、环境条件、管理机制、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多方面都具明显优势: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人员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和心理脱瘾两个阶段,国际上公认为3年左右,因此劳教戒毒更适合吸毒人员的脱毒和康复;总体而言劳教场所具有比强制戒毒场所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人员的改造、治疗和康复;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劳教机关都在司法部制订的将劳教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期、康复期、适应期、考察期四个时期《劳教戒毒基本模式》的指导下对戒毒工作进行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各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则为戒毒工作长远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此,从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实际出发,建议立足劳教戒毒工作,利用劳教戒毒机关的优势资源,将现有的公安强制戒毒资源,有机整合入劳教戒毒工作,归司法部门统一管理,并实现领导、人才、物质的合理配置,并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当地政府配合的双重领导,消除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造成的工作标准、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果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强制性戒毒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强制戒毒资源利用率,使之发挥更高社会效益,形成符合我国戒毒工作现状、满足戒毒工作未来发展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形成尚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更新观念,确定合理的戒毒工作目标
确定合理的戒毒工作目标,首先必须确立三种认识。
(1)“戒毒工作目标是什么”
目前生理、医学、药物和心理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吸毒成瘾后脑内形态和功能都发生了病理改变,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对戒毒者来说,生理脱毒容易,一般需要2至4周,但不易戒断的是对毒品强烈渴求的心瘾,心瘾是一种牢固的病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回归社会阶段是戒毒流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从实践中看,戒毒人员回到社区后,如果缺乏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很容易再次复吸,使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机关要加强社会工作机制建设,实现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机构的沟通和协作。通过分析比较各自的工作特点和优势,找准彼此的结合点,促进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如建立吸毒人员信息共享网络、吸毒人员支持性帮教网络等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提升戒毒工作的实效。要切实加强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工作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协作机制,邀请他们关心、支持、介入戒毒工作难点问题攻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建立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从而,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共同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