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之构想
作者:赵鸿仁
【内容提要】戒毒是世界性的难题。据浙江省社科院的专题研究表明,在我省诸多戒毒模式中,劳教戒毒是当前效果最好的模式,吸毒类劳教人员所内毒瘾戒断率达到了100%。但由于吸毒类劳教人员本身缺乏自控能力及其他种种因素,解教归正后因不能适应社会环境而重蹈覆辙,导致复吸率仍然居高不下。因此,劳教机关如何立足自我,积极有效地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从而降低复吸率,扩大和巩固戒毒成果,将直接关系到禁毒工作的成败,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 键 词】 劳教戒毒 适应性训练 构想
劳教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重任。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劳教机关收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职能以来,劳教场所的吸毒类劳教人员从无到有,并呈快速增长之势。加强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成了劳教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十多年来,劳教机关广大民警,在实践中探索提高,劳教戒毒成效显著,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所内毒瘾戒断率达到了100%。据我省劳教局对部分温州籍吸毒类归正人员的调查,5年以上毒瘾戒断率为14.62%,远远高于其他戒毒模式,但复吸率仍在80%以上,这表明所内的戒毒成果巩固率不高。本文从社会现实需要出发,结合劳教工作的实际,就如何降低复吸率、巩固戒毒成果,对劳教戒毒工作社会适应性训练之构想,作一粗浅的阐述。
一、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的意义
所谓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指劳教机关在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开展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常规教育矫治并消除其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性的基础上,针对他们的生理特征、心理特点、行为特性,采取半开放式的管理教育矫治模式,在劳教场所尽可能地营造接近于社会的环境和氛围,适当介入各种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社会化的教育、矫治和训练的一种劳教戒毒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对于提高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毒瘾戒断率、巩固劳教机关的戒毒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劳教人员提高自控能力、尽快融入社会的有效手段。
戒毒能否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学会自我控制最为关键。吸毒类劳教人员劳教期限执行完毕以后,将面临着一个解教归正回归社会的问题。当前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封闭式的管理,主要采取与毒品彻底隔离的办法来强制性戒毒,这对刚入所的吸毒劳教人员是非常必要的。在经过一段时间规范化的管理教育后,吸毒劳教在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性逐步消除,但是心理上的毒瘾并没有完全消除,而心理上毒瘾是否戒除又是戒毒成功与否的标志。劳教人员在所内由于接触不到毒品而往往无须经受意志力和自控力的考验,一旦施之以接近于社会环境和氛围的半开放式管理,他们就有可能接触到毒品,但如果沾染毒品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时我们抓住时机对他们进行自我控制训练,对提高其自律能力就会收到较好效果,从而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尽快地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检验劳教戒毒工作成效的有效方法。
劳教戒毒归根到底要看巩固率如何。对此,过去往往是在解教后通过社会调查来评价,而且必须大规模地全面地进行,否则将有失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但由于人员分散、工作量大,给调查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经费保障等原因,这样大规模、全面的调查不能经常进行。通过社会适应性训练,劳教机关则可以在有效控制范围内观察吸毒类劳教人员的现实表现,判断其心理脱瘾程度,从而达到检验劳教戒毒工作所取得成效的目的。一旦发现未能过关的可以及时进行“回炉”,并在认真分析失败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进而通过巩固与复吸正反两方面的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推进劳教戒毒工作的发展。
(三)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发挥和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劳教戒毒工作的有效途径。
社会力量参与劳教戒毒工作,是以半开放式为主要模式的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的显著特征之一。一方面,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有利于劳教戒毒工作被社会所认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在一个半开放式的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其训练活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宣传、动员的过程,是争取社会各界对劳教戒毒工作更广泛的支持并积极参与对训练劳教人员的有效监控的过程。因而能有效地发挥和整合社会各种力量,与劳教机关联手,共同做好劳教戒毒这篇大文章。此外,社会力量的介入,便于掌握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为公安机关打击吸贩毒提供可靠的线索和有力的配合。
二、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的可行性分析
(一)党的劳教工作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为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指明了方向。
党和国家对劳教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早在1995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劳教人员的成份在发生变化。针对这种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劳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司法部又根据劳教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劳教工作要向外、向后延伸的要求,这为劳教戒毒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更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二)劳教工作办特色的目标要求为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提供了契机。
2003年初,司法部审时度势提出了以“管理模式多样化、执法活动规范化、教育工作科学化、生产劳动功能化、警察队伍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等“六化”为主要内容的劳教工作办特色的目标要求。劳教工作办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劳教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其实质是全面落实劳教工作方针,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吸收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和人类先进的理论成果,改革劳动教养的执行方式。这为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以半开放式为主要模式的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符合劳教工作办特色的“六化”要求,其本身既是劳教戒毒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体现了劳教工作的特色。
(三)几十年的劳教工作实践为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奠定了基础。
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是对劳教戒毒工作的深化和创新,但任何创新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离开了劳教工作的实践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劳教工作的经验积累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基础。首先,经过40多年的劳教工作实践锻炼,劳教机关已经建设起了一支善做思想工作,懂得管理,并且掌握一定戒毒知识的较高素质的民警队伍,有的民警通过培训已经初步学会了运用心理学的技术、手法,对吸毒类劳教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其次,通过不懈努力,劳教戒毒的场所设施、医疗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多数省有了专门的戒毒劳教所,并且所址都在较大的城市。再次,通过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劳教机关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管理、矫治和教育,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既符合劳教工作方针,又适应劳教戒毒工作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方法,就我省而言,“相对封闭,四期管理,综合矫治,跟踪帮教,流程运行”的劳教戒毒矫治工作新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并日趋成熟。
(四)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对劳教戒毒工作是禁毒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教戒毒工作既是劳教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已经成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识。其次,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到劳教场所对吸毒类劳教人员开展帮教,已经摆上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再次,社会接茬帮教工作逐步到位,帮教网络不断健全。从省劳教局组织的回访调查看,吸毒归正人员中凡做到至今未复吸的,都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茬帮教工作十分重视分不开的。当地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村(居)委会对吸毒归正人员都建立了一人一卡一专档,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落实到人的由责任民警、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组成的帮教小组,较好地落实了每月上门帮教一次、每季尿检一次等工作措施。此外,劳教人员家属的亲情帮教对戒毒成果的巩固,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三、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的基本构想
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要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抓住训练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认真分析解教归正人员复吸原因的基础上,把握规律性的东西,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调查、研究、分析复吸者之所以复吸的原因,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主观上对毒品的危害性、违法性认识不足,意志薄弱,缺乏毅力。鉴于此,笔者就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提出如下基本构想:
(一)建立训练基地,实行半开放式管理教育。每个省可以选择1-2个所,或者新建一个所,并对全省劳教场所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在人、财、物上进行调配,组建训练基地。有条件?后可能面对的各种矛盾和挫折编写成若干个问题,让他们在思考后,运用所学的挫折调适知识和方法进行书面或口头回答,以提高他们对挫折的调适能力。同时,要善于抓住时机进行实践训练,尤其是当遇到家中不幸和困难、与人发生口角、违反队规所纪受处罚等情况时,要引导其学会正确处置。
4.抗情绪化训练。性格决定命运。而要培育良好的性格就必须从良好的习惯养成做起。现实情况表明,吸毒类劳教人员往往较情绪化,缺乏理智。为此我们可以结合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训练,如定置管理、按时作息、限时作业、内务整理等等,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劳动习惯等行为习惯和良好的思维习惯。
5.身体素质训练。体育锻炼既能强身健体,同时也是意志力的磨练,这对吸毒劳教从根本上戒断毒瘾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可以结合训练基地的实际,开展一些群体性的文体活动,如组织一些大型的运动会等,在项目上选择长跑、球赛、跳绳、游泳等一些切合吸毒类劳教人员锻炼的运动项目。
(四)构建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这项工作不能仅仅是劳教机关的“孤军奋战”。一方面,我们要与当地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之间,逐步建立起一套对社会训练期间吸毒类劳教人员动态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时掌握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所外活动情况,协调、配合做好社会训练工作。另一方面,借助社会相关高校、科研单位的力量,与他们共同在基地建立“心理矫治实验室”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毒瘾戒治训练;同时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作为基地的常年顾问、“客座教授”,定期不定期地到基地作有关专题讲座。此外,还应注意充分发挥亲情的感化作用,动员和发动劳教人员的家属,加入到基地对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毒瘾戒治训练工作中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和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以训练基地为依托,以劳教工作民警为主体,地方部门积极参与、专家学者科学辅导,并加之以亲情感化的立体的劳教戒毒社会性训练新格局。
四、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训练基地的法律地位问题。训练基地不是每个劳教所都可以建,必须考虑一定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现实条件,同时又由于其担负的特殊使命,除了具有一般劳教所具有的职能外,突出强调对吸毒类劳教人员毒瘾的矫治功能,因此,必须给予其在法律上与其他劳教所同等的主体地位,在今后劳教立法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使其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尤其是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奖惩权。
(二)训练基地的考核体系问题。由于训练基地实行的是半开放式管理教育模式,又是以戒治心理毒瘾为主要目标的,因此,在对训练基地的考核工作中应当与一般劳教所有所区别,既要考虑安全问题又要便于开展实际工作。一是在管教安全指标上应当适当宽松,一般事故不作为否决性指标,可以将受训期间的劳教人员类同于所外执行来对待;二是劳教经济不能再作为考核指标,要注重社会效益,突出其习艺性和矫治性,并在受训的吸毒类劳教人员中实行适度的“工资制”。
(三)训练基地的财政保障问题。为戒治毒瘾的需要,训练基地必须把绝大多数的精力投放于对吸毒劳教的管理教育上,以及对毒瘾戒治的研究上,很难再顾及劳教经济效益,其生产劳动的功能更体现在矫治性和习艺性上,因此,国家必须对训练基地给予全额财政保障并保证及时到位。要注重投入,在硬件建设上突出戒治功能,尤其要健全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教育设备,以满足戒治训练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