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今年以来,娄星区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未按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积极组织追查;对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积极探索,推行异地委托管理,确保了刑罚顺利执行,防止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对本地法院判决、裁定和监所交付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配合较为顺畅,都能管理到位。对部分外地法院判决、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该局采取司法、公安、检察按月开展清查比对,互通情况,并积极与原判法院联系,组织查找,对空挂户、散户等查找不到的,由司法所到其家庭(亲属、邻居)、村(社区)、派出所收集相关证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与原判法院联系,办理撤销缓刑建议。今年以来全区已追查到位的社区矫正人员3名,有2名因查找不到已向原判法院申请了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的情况在该区各乡镇办事处都不同程度存在,目前对这一情况各地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在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后,认真研究,推行社区矫正人员异地托管,彰显人性化管理。制定出台了符合异地委托管理的条件,拟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社区矫正人员异地管理委托函》、《社区矫正人员异地管理委托函回执》等文书样式,规范管理程序,方便社区矫正人员按月递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同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今年以来,全区共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3名,异地受托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2名。这一举措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预防脱漏管现象发生,安全监管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