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度增加了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对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做了“死”转“生”的修改,新增了9个罪名,限制了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减刑,并对假释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无疑让监狱工作压力陡增,特别是给监狱的关押、应变、安保、矫正等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我们务必通过加大罪犯分押、经费投入、宣传教育、分级处遇、劳动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来适应新形势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有效促进监狱长治久安和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监狱工作 影响 对策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进行的一次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修正。刑(八)的修订更加注重民生,加大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较大幅度地调整了刑罚的结构,解决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然而这对监狱工作而言,势必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变革。
一、刑(八)诞生,监狱工作压力陡增
修正后的刑(八),不但变革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传统,而且提高了有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上限,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张了监狱押犯“入口”,提高了减刑假释的门槛,缩紧了“出口”,这不但会造成监狱押犯绝对数量上升,而且将造成押犯流动速度放缓,罪犯回归社会的周期加长,对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不言而喻。
1、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执行上限。刑(八)中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上限由原来“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到现在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绝对数明显提高了5年。
2、增加了监禁刑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刑(八)第50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将“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比原刑法降低了5-10年;同时新增加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严格限制了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减刑。刑(八)第78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修改为“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并新增了“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可见,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最短服刑年限比原刑法延长3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最短服刑年限,比原规定延长了6年以上;原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时间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加。
3、取消了13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我国原刑法规定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68个。新出台的刑(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适用,“死刑减少,生刑增加”,对量刑幅度和刑种结构作了较大调整,许多罪名的量刑幅度上升,充分体现了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适应了限制死刑适用的时代要求,既顺乎民心,又合乎刑法基本精神,但这无疑大大增加监狱在押犯人数,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4、新增了9种罪名,扩张了进入监狱的押犯“入口”。《刑(八)》新增了九种罪名:“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②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⑤生产、销售假药的;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⑧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这9种相对常见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但过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降低了部分罪犯的入罪门槛。
5、明确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及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形。刑(八)第81条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并新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规定。
二、刑(八)实施,监狱遭遇严峻挑战
监狱素有“炸药库”、“火山口”之称,主要是因为这里集中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各类犯罪分子,这里是阶级斗争最为集中、激烈、尖锐、复杂的场所。刑(八)实施后,由于监狱押犯绝对数量将大幅上升,罪犯实际被监禁期限延长、流动速度放缓、回归社会周期加长,监狱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尤其是安全稳定挑战令人垂忧。
1、押犯绝对数量增大,挑战监狱的关押能力。刑(八)实施后,无论是入罪门槛的降低,还是罪犯释放门槛的提高,无论是“死”转“生”数量的增加,还是许多罪名量刑幅度的提高,都将造成监内押犯绝对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这些年来,尽管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总体形势趋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一方面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三农”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升幅较大,聚众上访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人员进一步增多,以致高发的刑事犯罪短期内难以遏制;另一方面与“东突”、“疆独”、“藏独”等分裂势力以及境内外反华势力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使命光荣而沉重;再一方面“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两抢一盗”和诈骗侵财等犯罪仍在增多。目前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潜在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全球毒品持续泛滥,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加大,国内滋生、诱发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在这刑事犯罪高发的特殊历史时期,刑(八)再从立法的高度进一步扩张押犯的“入口”,紧缩押犯的“出口”,对监狱的关押能力来说,显然是一次严峻的挑战。
2、罪犯危险系数增大,挑战监狱的应变能力。当前,我国的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分布范围之广,涉足领域之多,滋生发展之快可谓前所未有。这些黑恶势力往往集杀人、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于一身,并与“黄、赌、毒、枪”联姻合流的趋势日益明显。一些黑恶势力还加紧了政治领域的渗透,拉拢腐蚀党员干部,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刑(八)推出的“限制减刑”、“不得假释”以及提高实际监禁时间上限的重大举措,对有效打击那些十恶不赦的害群之马,严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分子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这明显意味着这些恶性犯罪分子滞留监狱的时间将大大延长,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埋下严重的隐患,时刻挑战着监狱的应急处变能力。
3、实际工作压力增大,挑战监狱的安保能力。刑(八)实施后,由于减刑(假释)机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服刑周期明显延长,罪犯思想压力增大,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成为刑(八)“靶子”的罪犯产生强烈的不满,甚至丧失改造信心,“破罐子破摔”,导致以下严重危及监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一是冒险脱逃。随着监狱“四防一体化”(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建设的日益完善,罪犯暗中脱逃的机率几乎为“零”,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