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发于广西区监狱管理局网( 2006 年 12 月 12 日 ),作者:赵成明
暴力型罪犯主要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正在监狱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一、影响暴力犯性格形成的因素
暴力犯性格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本人通过对588名暴力型罪犯的地域分布、经济发达程度、家庭环境、社会关系、受教育程度、个人经历、改造轨迹等因素的调查发现,在其性格形成中起主要作用的因素是地域因素、人的因素、文化因素。
1、地域因素。暴力型罪犯性格形成与地域因素息息相关。从调查的情况看,地域因素占有主导地位。在受调查的588名罪犯中,苏北地区347人,占60%;外省籍犯148人占26%
(其中皖籍42人,川籍34人,豫籍25人,贵籍23人,其它较发达的8个省只有24人);苏锡常地区75人,宁籍38人。调查数据显示:
(1)经济运行程度不同,暴力犯罪率也不同。凡是欠发达地区暴力犯罪率就高。经济发达的8个省只有24人, 占5%;
(2)偏远地区传统习俗养成了暴力型罪犯野蛮、凶残的性格,这种性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九六年夏季苏北地区发生一起冲砸派出所,将所长捆绑在村上的事件,当省公安厅组织武警前去解救时,这些村民就将路面挖出许多坑,使车辆无法进入;
(3)地域反差失街心理,强化了暴力犯性格的形成和巩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流动人口逐渐增加,一些相对落后封闭地区的人们不甘心在原有的土地上发展,走南闯北四出打工。其中有些人在愿望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产生了强烈心理反差,心理严重失衡,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继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这在暴力犯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在暴力犯性格形成中至关重要。
(1)独特的风土人情。不同地区都有自己世袭相传的风土人情,使其从小耳濡目染,并养成了一定的性格。如苏北地区及河南、贵州等地大多数暴力犯受地区风土人情习惯影响较大,犯了罪是破罐子破摔,宁折勿弯。
(2)接触群体的相对特定性。暴力群体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没有固定的职业,喜欢到处乱窜,纠合性强。有的起初是打工,后因生活无着落,演变成暴力犯团伙。这些人有的相互利用,有的相互传授经验,逐步形成了暴力犯群体自身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盲目性、突发性、凶残性。
(3)绝大多数暴力犯走向犯罪的行列,与家庭环境的不稳定颇有关系。有的父母双亡,有的离异,有的父母本身就因暴力犯罪被判刑,是改造世家。有的经常打架、吵嘴,加之有的地区男人在家享有至高无上的男权地位,越是落后、偏远地区这种情况越明显,导至暴力犯犯罪手段的残忍化和不计后果。
3、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对暴力犯性格的影响主要有影视文化、传统文化、自然文化。
(1)影视文化。从调查情况看,有87%的暴力犯都看过枪战片、武打片或者以暴力为题材的影碟片等。这些影视文化对于过早失学,流入社会的青年的性格有深刻的潜穆默化作用。
(2)传统文化。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现在浓烈的风俗习惯、祭把活动、民族节日纪念活动中。某些传统文化活动中的尚武精神与暴力倾向对暴力犯性格形成具有格式化的影射力。
(3)自然文化。从调查的情况看,588名暴力犯中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的占89.72%;多数犯人初中没有毕业,就走向社会。从调查情况还可以看出,大多数暴力犯都有前科,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造成暴力犯性格行为放纵,遇事易冲动,
自控力差,容易走极端。
二、当前狱内暴力型罪犯的性格特点
经过调查分析,当前狱内暴力型罪犯的性格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造意识淡化,功利主义强化
从调查的588名暴力犯来看,有67%的人改造意识演化,身份意识不明确。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罪犯的功利主义强化,只要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直接和干警谈改造条件,要求干警承诺给奖励,才好好改造,否则就消极改造。他们改造的目的只为了拿奖励、减刑,捞现的为主,这使得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性格、情感不稳定,遇事不计后果
暴力型罪犯年轻者居多,身体素质好,性格上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退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 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如罪犯陈斌因发劳保,他犯讲等干部来了再发,陈犯因家中有事心情不好,上去献给发劳保的犯人几拳,将其击倒,致该犯昏迷,并伴有呕吐现象,为此,陈犯受到处理。
在严管期内,表示回队后好好改造。当陈犯回队后,认为一年的改造完了,就装病消极改造,反复性明显。象陈犯这样的罪犯在这次调查中占到28.7%。
3、易成纠合团伙,报复心理严重
由于暴力犯接触群体的相对特定性,在犯罪的过程中参与过犯罪团伙的占32.8%。这些人由于分管分押的需要,有的分在同一大队改造,客观上给他们创造了纠合的条件。加上一些性格相同的所谓谈得来的也极易形成纠合性团伙。当这些罪犯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们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进行报复。这一特征在涉黑罪犯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他们认为自己不能吃亏,否则没有“面子”,有的甚至不惜被严赞、加刑,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了他们固执、粗野、凶残的一面。
4、改造手段弱化,抗管抗教增加
由于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的推行,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从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到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从干警的工作纪律到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了了解和掌握;如上监狱改造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改造手段弱化,导致暴力犯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如罪犯闻海,认为自己身体不好,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已相当不错了,当因改造需要调至其他队改造时,该犯不愿去,且大骂干警,虽受到严管处理,但影响极坏。从调查情况来看,抗工抗管的绝大多数是暴力型罪犯。
三、当前狱内暴力型罪犯的改造对策
1、文化熏陶法。根据暴力犯文化水平偏低,从自然文化和社会文化两个方面组织学习,例重于社会文化学习。用一些古今典型、历史人物及中国各地名胜人文景观进行熏陶,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角度进行教育。
2、人员搭配法。根据暴力犯性格特征,易纠合、情绪不稳,通事不计后果,在人员的安排上进行合理组合搭配。将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气质的暴力犯进行有机的组合,这样可以避免形成团伙或者发生打群架的现象,更有利于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3、环境约束法。根据暴力犯的特点和心理,对其生活环境的布置要合理,讲冷色调;同时创造相对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其在相对融洽的环境中自我约束的同时强制约束。如对一些转岗培训的犯人就要实行相对集中较为严格的整体约束法,使他们的行为从不自觉到自觉。
4、系统教育法。主要做法有: (1)主题教育与讨论相结合。每周有一个与暴力犯相关的主题内容,利用集中管理的时间进行讲授与讨论。
(2)罪犯亲身体验示范和当场评比相结合,这样既占有了犯人的空余时间,又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5、个别教育法。主要做法有: (1)聊天与启发相结合; (2)鼓励与疏导相结合; (3)警戒与感化相结合。
6、延伸教育法。主要做法有:
(1)规劝法。包括犯人之间的规劝、亲人接见时的规劝、规劝小组针对个别问题针对性的规劝等。既起到了缓冲矛盾的作用,又起到了控制该犯的作用。
(2)典型榜样法。主要有好的典型、差的典型、转变大的典型,不论大小,只要是好事,就可以利用墙报、讲评、集体教育时,点名广泛地讲评、表扬。以满足暴力犯的爱荣誉、爱面子的心理。
(3)汇报法。让做得好的犯人或差的犯人上台汇报,进行正反激励。 (4)签订帮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承诺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