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犯监狱”是我国司法改革成果中又一新事物,为数尚少、理论匮乏;“监管医学”:是目前监狱系统热门却尚无理论体系的“学科概念”。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以五年的运行实践为契源,由实践而理论,立足于“监管医学”,不仅对病犯监狱该如何把握“监管”与“医疗”的关系和各重点环节的掌控;病犯监狱制度建设与规范;“病犯”群体具有规律性的特征及疾病类型等,给予了有创新性的理论总结,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着眼于“监管医学”的诸多课题性问题、思考和建议,不仅为“监管医学”学科建设提供了源于实践的新鲜的要件与营养,也勾勒出“监管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框架线条,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属填补空白。
病犯监狱的创立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07年11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其前身是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从2004年1月开始,司法警官总医院便以专设的监管病区开展重点探索,经过近三年的改革试点,效果良好,即正式挂牌。
病犯监狱创立的基本目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在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作为四川省司法系统内最高层次的专业卫生机构,以在押服刑病犯为诊治对象,接收从四川省各监狱转诊的疑难、重危病犯,同时对结核等传染病进行检测确认并实施治疗。
成都病犯监狱作为四川省司法系统内最高层次的专门医疗机构,采用集中监管、专业诊断的方式对疑难、重危病犯进行治疗;同时根据病犯康复过程中身体与心理恢复状况,给予改造教育及管理监督;并辅以心理治疗、感化教育等。从运行实践看,目标有效性较显著。系统内各层面反响较好,病犯监狱自身发展迅速。从实践意义上讲,“病犯监狱”的创立与运行,是我省在司法实践中对“监管医学”的实际应用与探索。
监管医学的摸索
“监管医学”的实施对象是“病犯”。“病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是相对于“健康的服刑人员”而言通俗的、集合性的概念称谓。
从目前病犯医院收治的病犯中,绝大部分病犯因服刑前生活方式不健康、无规律,或吸毒、卖淫嫖娼、吸烟酗酒等导致身体素质差;中老年病犯往往因服刑时间较长,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抵抗力差、体质弱的状况。并且,病犯在身体遭受疾患困扰与痛苦时,对亲情的渴望、亲人的探视和关心更为强烈和敏感,同时也包括及时有效的就诊和治疗的期望。
再者,收治的病犯群体一般文化程度低下,素质低,基本卫生常识缺乏,甚至生活常识缺乏。在就诊时,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临床症状等往往表诉不清,或记忆模糊,或因恐惧而夸大症状,或指东说西,甚至有的隐瞒病史,这些现象都会对病史的可靠性造成影响和干扰,甚至造成误诊、误治。
病犯在基层监狱医院或卫生所接受过治疗过程中,因种种原因病情不见好转甚至加重,转诊至病犯监狱时,一般具有恐惧及怀疑的心理特征,易出现不配合治疗的情绪及行为。在治疗过程中,通过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包括心理治疗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病犯心理状态进而多转化为情绪稳定,配合治疗的特征,继而对生活重新充满信心,积极接受改造。
分析、归纳和研究“病犯群体”的各种特征,不仅有助于病犯监狱在现实“监管”和“医疗”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有预见性的去开展工作,制定应对措施,提高工作质效,加强防范,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以改革、发展的眼光,来重新审视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传统的“监管”与“医疗”工作的一些问题与缺陷,并以此促进新的机制的建设和健全,加强制度建设等,在不断深化改革中探索、发展。
监管是前题 医疗是工作
在病犯监狱中,“监管”仍然是前提,即必须保证罪犯在监禁状态下的刑罚执行;但同时,“医疗”活动又是病犯监狱中的主要工作内容。“救死扶伤”依然是全体民警及医务人员在这一特定时空内的工作要旨。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同时又要做到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罪犯改造工作原则。
病犯监狱是特殊的刑罚执行机关,它的性质仍然是监狱。因此,接收转诊病犯其性质实为“转监”。在病犯交接环节,决不能比照普通医疗机构,只作病情方面的交接,这种认识或实际操作中的偏差,是非常危险而错误的。病犯收入病犯监狱,应在监管与医疗两个方面完成与基层监狱的交接。
病犯由基层监狱医务人员押送至病犯监狱,负责押送的医务人员必须当面介绍病犯病情及治疗经过;如病犯由非医务人员押送转院,则必须携有基层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的书面病情介绍函件,并有医生与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病犯是在监禁状态下接受治疗,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讲,具有强制性;但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精神,病犯同时具有生命权、健康权、就医权以及病情知情权。因此,在病犯治疗方案的制定上,要严肃、谨慎、细致。重大医疗措施包括大型检查,应在第一时间用录音电话通知病犯原所在监狱。
应急医疗处置
在应急处置上,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病犯,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因病情的突变或恶化,病犯监狱在紧急情况下需采取措施挽救其生命。但在应急状况下,也很可能来不及或无法通知病犯原所在监狱及病犯家属。如何防范其所在监狱及家属因不知情而产生误解,甚至演变为“纷争”与“事件”,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就相应重要。正确的做法是:应立即通知病犯监狱驻监检察室,请求其派员到场。即由检察院人员作为第三方,介入监督,现场见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好声像资料录存工作;尽量做好病历病案的完善及保存工作。以上措施的采取,将为日后处理后遗事项及必须进行的结果鉴定起到证据保全、物证清晰的重大作用。
病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接受必要的、规范的治疗过程中,因病死亡是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