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矫正作为与社区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罪犯矫正形式。有学者提出“在公众的报应观念趋于淡化的同时,监狱的封闭性在不断弱化,这就是开放社会中出现的行刑社会化趋向”的观点,本文无意探讨“监狱的封闭性正在不断弱化”是否存在,弱化的速度几何、程度几分,而仅仅关注我们在当前的监狱管理、罪犯矫正工作中正不断地接受到的“行刑社会化趋向”传来的信息,将监狱工作置于社会大环境下进行改革体制、创新管理、谋求发展、接受监督已经不再是未来的趋势,而是眼前的现实。
德国刑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提出的“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没有天生的罪犯,监狱中所有的罪犯都来自社会,除了研究犯罪人作为人的生物属性受到的社会影响外,审视社会问题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罪犯在监狱监禁过程中的接受何种方式、何种程度、何种频次的矫正也是一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值得探讨的事情。
马克思说过:“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问题都是社会问题”。因此,客观地说,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社会学概念是无处不在的,不会因为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的不同或者地域差异而有无,只会因为界定的差异和认识的深浅而隐现。什么是社会问题?如何对社会问题这一概念进行准确、清晰的界定?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朱力教授在《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一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认为,社会问题是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失调现象。”不难发现,这一界定是在老一辈社会学者孙本文先生关于“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的表述基础上,结合了当代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理念而形成的一个更有时代气息的界定。
根据朱教授对社会问题的划分与界定,除了理论层面的研究,我们可以在实务层面结合监禁罪犯的矫正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结合社会问题有关观点进行思考会发现,社会问题在罪犯身上的体现有些是过去时,有些是进行时,某些体现在其本人身上,某些体现在其周围人身上,因此,笔者认为,罪犯矫正过程中应该结合社会问题进行跨时间、跨空间地全面观察、思考,综合地分析、判断,并在工作中有效地运用:
异常群体。主要包括精神疾病问题和自杀问题。罪犯在监禁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失感、威胁感和不安全感,这些刺激都容易导致精神疾病的发生,在监禁过程中遇到环境应激后,能否及时得到家庭、社会(监禁环境中特指民警、其他罪犯以及社会帮教人员等)等周围环境的支持和支持程度,若能获得相应的支持,即可缓冲精神紧张程度,从而避免或减轻情绪失调或精神崩溃发生。同时,我们还可以关注罪犯在监禁过程中出现精神疾病后,对其家庭成员的影响,尤其是刑满释放后的影响。自杀行为是行为主体蓄意或自愿采取某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在监禁过程中,罪犯不论是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或失范型自杀都是监狱必须采取相应的方法予以规避的,罪犯企图自杀的原因可能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也有可能来自被监禁过程中的挫折等,“文明社会是反对自杀的”,要从其本人个人遭遇的困难中找原因,还要从其个人精神的角度找原因。
越轨群体。主要包括吸毒问题、性越轨问题和青少年问题。监狱监禁的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毒罪犯,罪名包括贩卖毒品、持有毒品等,其中大部分都有吸毒史,在对这部分罪犯进行矫正前,要找出其涉毒的根本原因,如好奇、被诱惑、贫困、心理压力等,只有了解毒品,提高对社会环境中的毒品问题的认识,才能在矫正过程中“言之有理”、“说之有据”,在管理过程中“防之有法”、“控之有措”。性越轨问题在监禁环境中主要是同性之间产生,认识的偏差以及亚文化的影响容易导致。罪犯在青少年时期受到不良社会化因素,如家庭教育偏差社区交友偏差、社会学习偏差等是成年后乃至未成年即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在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前应充分了解并仔细研究。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残疾人问题、失业问题、贫困问题和婚姻家庭问题。残疾罪犯在服刑前往往都遇到过就业、贫困、教育、康复、婚姻家庭及社会活动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全面系统地认识,分析判断其犯罪的根本原因,在服刑过程中帮助其努力克服这些不利因素。失业问题也是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一点在财产型罪犯身上尤为明显,失业导致贫穷,因此失业问题与贫困问题有着必然的联系,在矫正过程中可以综合分析。在婚姻家庭问题中,离婚是第一位的,家庭暴力其次,婚姻的不幸福会导致归属感的缺失,道德约束的丧失,同时,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家庭的破裂对于其本人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在挽留、挣扎、痛苦之后,面对刑满后无家可归的现状,罪犯往往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的想法,在监禁矫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引导,帮助树立正确的理念及新的目标。
边缘群体。主要包括游民问题、乞丐问题和流浪儿童问题。罪犯先期的经历如流浪、乞讨,尤其是童年的不幸经历,是其违法犯罪的深层次根源之一,也是导致其不良习惯,甚至偏激思维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矫正过程中应关注这部分边缘群体人群的非正常经历。同时还必须关注因罪犯服刑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中可能出现的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要时可以采取如联系当地民政局、福利院等方式将监狱矫正工作延伸到监狱以外,尽可能地予以帮助,使罪犯消除后顾之忧,也防止脱逃、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发生。
每一名罪犯的监禁矫正都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这一过程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科学的方法,要从社会问题的层面清楚地分析其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朱力教授的《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为我们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当代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也为我们科学认识罪犯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提供了重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