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推进禁毒工作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强力推进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由于受国际国内毒情尤其是沿海沿边地区毒情的影响,当前我市禁毒工作面临吸毒人员仍然持续增加、毒品种类不断增多、外流涉毒日趋严重的严峻形势,因吸毒带来的“两抢一盗”刑事案件高发、毒品滥用引发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的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感。吸毒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既要依法进行处罚,又要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教育、挽救和帮助措施,为他们搭建起重塑人生、融入社会的平台。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是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和就业安置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应对当前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全面加强我省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对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阳光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阳光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常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机制,为实施“三大战略”、建设“三宜”现代化特色城市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建立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条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由镇(乡、街道)负责,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社等部门齐抓共管,青年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模式,提高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实现全市毒情形势的明显好转。
1.建立覆盖各县、区(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或就业安置点;打造一批“阳光工程”品牌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到2012年底,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60%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2.以“阳光工程”为载体,逐步将安置就业对象从吸毒人员扩大到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通过“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有序发展,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生活保障问题得到解决,从而提升吸毒人员的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提高到75%,戒断巩固率提高到30%,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4.建立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落实人力、经费等必要保障措施,加快完善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强力推进 “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问题。一是集中安置就业。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工作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2012年7月底前,红花岗区开工建设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2个,遵义县集中安置点要扩大安置规模,提高安置人数;赤水、仁怀、习水、桐梓、正安五个县(市)和汇川区、湄潭县开工建设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各1个;绥阳、凤冈、务川、余庆开工建设安置规模5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各1个。二是推荐分散就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2012年7月底前,道真县建设分散安置点1个。三是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四是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要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阳光工程”的各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二是强化社会保障。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属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三是加大经费扶持。市政府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200人以上、100人以上、5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分别安排前期建设扶持经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分散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且一年以上,安置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新办“阳光工程”企业和开发“阳光工程”岗位的企业,由所属县级财政连续3年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及自主创业的,由所属县、区(市)财政连续3年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补助。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阳光工程”企业、从事个体等经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支持。各县、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重点对安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加大劳动技能培训、资金扶持力度。四是开展技能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五是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采取增加公益性岗位就业、招募禁毒志愿者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一线的禁毒力量。各县、区(市)所属镇(乡、街道)要按每20?40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配备1名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六是落实税收优惠。各县、区(市)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08号)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阳光企业的发展提供较好的政策环境。
(三)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帮扶机制。由各级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齐抓共管的“阳光工程”帮扶机制。各级禁毒委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具体帮扶联系地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学习就业技能,寻求或开发合适的岗位和创业项目。二是健全工作指导机制。对集中安置就业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建设指导机制,确保经费、人员、措施落实;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通过建立管理团队,指导安置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和参与对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协助建立工、青、妇等组织,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搭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平台;要帮助相关企业丰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业余生活,重新树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对分散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定期回访、定期见面,随时掌握情况。三是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对在“阳光工程”建设中负有服务、管理、帮扶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建设进度,掌握动向,推动工作发展。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阳光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