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心理躁动现象及应对方式

时间:2012-06-15信息来源:江苏监狱网作者:

 日常工作中发现,新分流的罪犯咨询内容多为情绪和适应问题。具体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对环境不适应,心理压力大,具体原因,很少能说清道明,但他们内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若隐若现的躁动不安。梳理、分析和归纳后不难发现,罪犯入监时间和这种躁动不安现象的出现有着一定的关联,也就是在罪犯入监后的数月内,会有这种“心理躁动”现象出现。

一、心理躁动的概念

心理躁动的概念。躁,这里是指一种烦躁不安的情绪;动,这里指一种行为或倾向性。心理躁动,即是由烦躁情绪所引发的内心冲动或行为表现。它内涵较广,凡是人们由于情绪波动所引起的内心冲动或行为方式,都可以称之为心理躁动。引起心理躁动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有自身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条件的刺激因素,外部条件只起到一个外因的影响作用,而自身承受能力、调节机能等个体心理素质实际水平则起着主导作用,是先决条件。在所处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或者遇有重大变故时,许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心理躁动”现象,只是表现出的程度各不相同。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从自由人到罪犯,身份、地位及其他相应的各种关系都随之发生重大改变,这使得原有的心理平衡机制被严重改变或遭到彻底破坏,也必然使他们的心理反应程度较平常人更为剧烈,行为表现更为突出,时段性更为明显。罪犯心理躁动表现集中而突出,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对它进行详尽研究和合理利用,可以有效地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

二、具体症状及外在表现

罪犯在入监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心理躁动现象,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因为几乎所有罪犯在刚入监后的一定时间内都会出现这种现象,所以说具有普遍性;这个时间段内这种躁动反应相对集中而且突出,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其他时间段内由各种刺激所引起的暂时性躁动反应而言,此种情绪反应更强烈一些,所以说它又有特殊性。

心理躁动期,是各种矛盾的多发期。在心理躁动期内所出现的敏感、多疑、恐惧、焦虑、烦躁、忧郁、愤怒、自卑、固执、偏见、不满等负性情绪,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失助感,对周围环境和人物难以接纳,逆反心理重,自控力差,做事易冲动,外在表现为:脱逃、行凶、自杀、动手打人、争吵等。

在心理躁动期,罪犯可持续存在焦虑或抑郁情绪。长期持续的焦虑或抑郁,会造成精神紧张或不适。主要表现为厌倦、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钝、工作效率低、情绪低落等;在躯体症状方面,还可能表现出乏力、失眠,甚至产生头晕、头痛、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心血管和呼吸系统紊乱等现象。消极情绪和相应躯体症状的持续存在,可引起罪犯严重不安,增加痛苦感,并可诱发各种违规违纪甚至狱内又犯罪事件。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罪犯的心理躁动期现象也不例外。此时,罪犯会出现痛苦、失望或焦虑等负性情绪的交错体验,而非单一的情绪。负性情绪的影响,既可能激起反应性提高,导致以更好的方法实现目的或达到需要的满足,克服其消极作用,也可能因此而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情绪消沉或行为偏差,甚至引起疾病。

在心理躁动期内,虽然罪犯消极情绪占主导地位,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表现出难于管理和教育的一面,但同时应当看到,在这期间,正因为他们内心存在严重的焦虑与痛苦感,才更渴望得到理解、支持与帮助。此阶段,如果加强对他们心理危机的干预,罪犯常常会表现出积极的配合态度,矫治速度较快,效果也会比较理想。

三、原因分析及理论论证

1、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罪犯群体的心理躁动期应在入监后的第3个月至第6个月期间。罪犯投造之初,其身份、地位、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活动空间、行为习惯等方面,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被动性的改变,个人意志难以在行为中体现,愿望不能实现,原有生活规律被打乱,旧有心理平衡机制遭受较大破坏;与此相对,为了生存和生活,他们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心理平衡机制,以适应新的环境。入监初期,罪犯彼此之间是陌生的,在人际交往中,个体对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有一定的收敛,往往会以良好的姿态展示给对方。这样,在罪犯之间相处的初始阶段,互相间犹如隔着一层面纱,往往难以看清对方的真正面目,缺点和不足不易被发现。随着他们对环境逐渐熟悉、人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与人之间相识初始阶段那种“朦胧美”消失,“庐山真面目”显露,相互之间的缺点和问题暴露出来。而在这时罪犯相互之间的了解并没有达到知己知彼的地步,会以自己的主观理解去推断别人,在对别人的看法上往往投射出自己的想象和臆断,这样便不可避免地出现怀疑、多虑、臆断等主观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心理现象,并由此而引发人与人之间的误会甚至产生矛盾。当个体发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时,便会产生不满、厌烦、无所适从、苦恼,甚至抵触情绪。此时,个体新的心理平衡机制尚未完全确立,心理稳定性极差,容易造成心烦意乱,从而出现“心理躁动反应”,进入“心理躁动期”。

2、理论依据:

罪犯在“心理躁动期”所出现的心理躁动现象,实质上,就是心理预期与生活现实产生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受挫心理反应。它是个体在从事有目的活动的过程中,因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受到阻碍或干扰,致使动机不能实现、需要不能满足时的情绪体验。

按照挫折-倒退假说,个体受挫后,其心理和行为可表现为以下形式:

(1)冷漠,即个体对挫折情境持冷漠不关心的态度。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如长期遭受挫折,挫折情境表明已无希望,以往体验过的攻击无效,或因攻击而招致更多的痛苦等,故表现出冷漠。

(2)幻想,即个体遭受挫折后企图以自己想像的虚构情境来应对挫折,借以逃避、脱离来自现实的压力。白日梦就是常见的幻想之一。

(3)倒退,即个体遭受挫折后表现出与自己年龄不相称的幼稚行为,亦即退回到原来较低的心理发展水平。如有人受挫后蒙头大睡、装病不起,有的伤心流泪等。均属正常人的幼稚退化行为。

(4)受暗示性,即个体遭受挫折后易感性增强,容易盲目地相信别人,盲从地执行某个人的指令。

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挫折与攻击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挫折可以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总是以某种形式的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该假说将挫折定义为“目标反应的受阻”。至于挫折在多大程度上引起攻击行为,则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

(1)反应受挫引起的驱力水平。

(2)挫折的程度。

(3)挫折的累积效应。

(4)随着攻击反应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

挫折-固执假说:指个体遭受挫折后反复进行某种无效的动作。固执行为具有呆板性、强制性和无效性等特点,它既不能停止对实现目标、满足需要无帮助的动作,也不能采取更适当的行为反应来取代固执行为。心理学家隋勒对大学生的研究表明,大学生在受到轻度挫折后,因原有行为的凝固化,学习新问题的能力大为降低。人们处于惊慌状态时,常表现出固执行为。

心理躁动是特定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异常受挫反应,其反应强度和反应方式因个体的心理差异和行为特点而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这种对挫折的反应,总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影响或损失,因而,“心理躁动期”是服刑人员违规违纪乃至狱内又犯罪的危险期。

四、罪犯心理躁动期的应对方式

帮助罪犯克服心理躁动期所新出现的各种心理矛盾,缓解、消除不良情绪,以引导其顺利度过这一心理危机阶段,提高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营造适宜的改造环境,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1)依法严格管理,树立威慑作用。创造严格的监管环境,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法定范围内,强制性剥夺和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使其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承受一定的痛苦,以表明国家对于犯罪者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鞭笞,从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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