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九安
(甘肃省金昌监狱甘肃省永昌县737200)
2011年10月19日周永康同志在政法委全体会议上提出,在全国政法干警中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灵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因而,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是有力推进政法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确保政法工作正确方向的重要举措,是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纯洁性、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推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一直是国外反华势力对我国人权攻击和西化的重要领域,也是“藏独”、“疆独”等民族分裂和恐怖势力企图浸染的重要阵地,更是国内别有用心人士(黑社会势力、法轮功分子等)进行渗透的重要场所。“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因此,每一名监狱民警特别是监狱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正确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从而切实增强监狱民警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高度自觉性,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罪犯改造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永葆忠诚,忠实履行使命。“忠诚”就是真心诚意,无二心。其是一种职业信仰,是一种尽心尽力的道德品质。自古以来忠诚就被视为“大道”,并在在历史的长河中践行其“道”的有识之士绵绵不绝。如宋代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清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等。在当代中国,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更需要对党、人民、国家和法律永葆忠诚。故忠诚既是监狱干警的思想灵魂,也是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首要政治任务。也唯有“忠诚”铭记在心,才能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骛公正司法,才能清正廉洁抗住诱惑。如笔者所在单位原监狱领导王长寿同志,1959年冬灌时,渠堤决了口,时为监狱领导的王长寿同志奋不顾身地跳进水里带领犯人抢堵,在冰冷的河水里足足泡了两个小时,从此也落下了风湿病根,病痛一直折磨到他离开人世。如果王长寿同志没有一颗“红心”,则不会在冰冷的河水里泡了两个小时。为此,监狱干警首先要有忠于党、人民、国家和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始终做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法、正义和人民在心中,成为法治理念的坚定信仰者、依法治监的忠实执行者和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者。其次要有忠于职守的职业本色,忠实履行神圣使命。对监狱干警来说,忠于职守既是社会对其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具体地说要做到以“公”为上,即履行职务时不能带有私心或者以权谋私,尤其是职责与自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考虑职责;要忠诚于职责,即要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尤其是要承担职业所带来的职业风险,绝对不能将风险转嫁。
二、秉持宗旨,强化为民理念。民是国之本。《尚书•康诰》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即要象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其根本宗旨。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场所,监狱干警每天面对着形形色色的罪犯。而罪犯则是人民利益的破坏者,管理改造罪犯似乎于“为民”无多大关系。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要知道,罪犯的犯罪思想、心理和行为在监狱服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那么他刑满回归社会后很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将会损害人民利益,给和谐社会增添一些不和谐因素。另外,每一个罪犯身后有数个甚至数十个亲朋好友殷切地期望其浪子回头,淬火重生。“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直接关系着数百万罪犯的前途命运,影响着数百万个家庭的和谐和无数群众的福祉,因此,改造罪犯就是执法为民的直接体现。故为民既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根本宗旨。为此,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最大限度地为监狱发挥改造人的职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思想决定行动。监狱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教育监狱干警认识到其从事的工作不是为改造罪犯而改造罪犯,不是为惩罚罪犯而惩罚罪犯,而是每改造好一名罪犯就是为社会增加了一份和谐因素,为公众增加了一份安全感。唯有这样,在监狱工作中才能高度自觉地坚持“首要标准”,排除各种干扰,以“改造人”为宗旨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二要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监狱干警和其他公务员一样都是人民公仆,而要当好人民公仆对监狱民警来说,就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广大人民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这就需要监狱干警牢记使命,恪尽职守,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三要提高服务本领。建筑大师罗奇瓦说:“丰富的知识是拼搏的资本。”要执法为民,仅凭一颗“红心”是不够的,还需要过硬的本领,否则“为民”则是空谈。学习则是提高本领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工作中要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并以优秀民警为榜样,创先争优,切实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提高“为民”的本领。这里须指出的是,在罪犯管理中要始终坚持“严不过人、宽不过囚”的原则,即在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格管理不超越“人”的界限;在充分尊重和关心罪犯的前提下,不淡化惩罚和改造的主题,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准确地执行刑罚。如稍有偏差或动摇,都可能导致执法方向和目标发生错误,背离执法为民的初衷。
三、规范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温家宝同志说:“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德国哲学家康德说:“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任何价值。”监狱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刑事司法屏障,实现司法公正,不但是国家和社会对监狱执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促使罪犯真心悔过、改恶从善的制度保障。故公正既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要求。为此,一要规范执法行为。无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狱必须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按照合理和合法的要求,不断完善罪犯刑事、行政奖惩制度,科学制定奖惩标准、考评办法、奖惩工作程序,严格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审核、审批,细化保外就医工作,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规范运作,准确奖惩,确保执法结果公正。二要做到实体与程序要并重。“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对罪犯及其亲属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处理,实施“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效果,以最真实、最简便、最快捷的方式让罪犯感受到客观、公平和正义,要变监狱的执法过程为罪犯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切实提高执法的公信力。三要努力提高干警的道德素质。监狱干警作为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罪犯心中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其模范地遵守法律对罪犯树立守法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另外,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做到情理相容只能依靠执法者的“良心”。为此,要在监狱干警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公正执法的自觉力量,确保其按照统一标准和统一原则处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到公正、客观、不徇私情,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监狱的每个角落。四要继续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目前,随着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狱工作已迎来一个新的“春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一些地处欠发达地区的监狱,生产经营主导监狱工作的现象不但未有杜绝,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罪犯“劳而优则积(积极改造)”,民警“钱(为监狱创效)而多则优”这些“潜规则”对监狱公正执法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笔者积极呼吁,应积极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把罪犯劳动切实作为改造手段而不要成为重要或唯一的创收手段,唯有这样,没有沉重经济项链的监狱工作尤其是执法工作才有可能做到“公平正义”。
四、坚守廉洁,筑牢防腐长城。古人云:“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政法腐败是最大腐败,从根本上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信任。监狱虽说是“清水衙门”,但是握有一个人能否早日获得自由的“建议权”和能否获得宽严的管理权,其执法行为对于罪犯及其亲属生活影响极大;加之,罪犯和监狱干警朝夕相处,其能否廉洁执法在罪犯眼里一清二楚,对监狱执法形象影响也极大。故廉洁既是监狱干警安身立命的道德底线,是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此,一要洁身自好。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如果一名监狱干警被形形色色的物质利益所引诱,被“糖衣炮弹”所击中,其内心的公正天平必然会倒向私欲的一边,会拿手中的权力做交易,出现徇私枉法等各种勾当。为此,监狱干警要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不断加强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带头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在处理各种公务时常怀律己之心,在金钱、名利、地位等各种诱惑面前不动摇,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以一己之私损害国家之利,始终保持“进取心”和“平常心”的统一,把得失看淡一点,做到洁身自好,自警自律。二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权利会导致绝对权利,绝对权利必然会导致腐败。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各种诱惑层出不穷,有时仅凭“洁身自好”是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