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犯构成与罪犯行为规训之思考

时间:2012-06-29信息来源:监狱文化网作者:

内容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发生暴狱、袭警、行凶、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的危险性增加。当前,监狱内押犯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造矫正难度加大,罪犯行为的复杂性已经表现之行为分析、岗位之配置、劳动之教育等等。从规训技术、规训功能和监狱文化等方面来分析规训的思考。笔者结合监狱实践,与规训理论结合,进而分析规训行为和监狱文化的显现。
主题词:监狱 押犯构成 行为规训
一、押犯构成与罪犯行为之分析
当前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国际敌人势力进一步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监狱防攻击、防破坏、防渗透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国监狱押犯已近~万人,其中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占~%,暴力犯占~%,被判刑两次以上罪犯占~%,去年全国共排查出具有脱逃、行凶、自杀等危险的罪犯~万名,监狱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监管改造压力大。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发生暴狱、袭警、行凶、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的危险性增加。信息社会和网络媒体快速发展将监狱工作置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家奴工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罪犯脱逃等安全稳定事故,极易引起广泛关注,造成媒体网络热炒。[1]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的实施,长刑期罪犯减刑幅度缩短,服刑期较长,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加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结合自身在监区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监区模本”为押犯461名的构成进行分析,结合年龄、刑期、罪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略知如下特点:一是从年龄上来分析:“50”后(指1950年以后出生的)罪犯占9名,占押犯比例为0.01%;“60”后罪犯占66名,占押犯比例为14.3%;“70”后罪犯占123名,占押犯比例为28.8%;“80”后罪犯占208名,占押犯比例为45.1%;“90”后罪犯占55名,占押犯比例为11.7%。可以看出,“70”后、“80”后罪犯所占比例依然较大、人数最多。“90”后罪犯比例上升。二是从刑期来看,押犯10年刑期以上罪犯人数137名,占押犯比例为30%。5年刑期以下罪犯人数50名,所在押犯比例为18%。可以看出长刑期比例较大,短刑期比例也大,这样混合刑期罪犯的关押模式,没有科学罪犯分类,给罪犯个别化矫正带来难度。三是从犯罪的罪名来看,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依然占最大比例,涉黑、涉毒有所增加。
笔者还从罪犯行为方面来分析:笔者结合实践体会,在监狱罪犯这个群体中,有不同的岗位,在不同的岗位由不同类型的罪犯来承担,这样在群体中会形成一个大大的网,这张网就是权力发挥着更多的作用。在监区如有组长、大值班、车间主任、线长、仓库管理、安全员等不同的后勤岗位,还有大比例人数的机位(确实生产劳动)劳动岗位。还体现在卫生管理、就医、饮食、会见、亲情电话、超市购物方面,最重要的还是日常的语言和行为方面更能体现出罪犯的行为。
总之,笔者结合当前押犯的构成和监区模本押犯的构成分析,监管构成依然复杂严峻,改造难度增加。而且刑罚政策的变化、刑法的修改等变化给监狱工作带来的较大的变化。
二、规训的涵义[2]之分析
在巴黎少年犯监管所对犯人的惩罚方式中,福柯看到了一种新的权力模式,他称之为规训权力。规训,英语“discipline”有两层次的意思:一是作为名词指“纪律”、“学科”;二是作为动词指“用纪律训练”、“使……有纪律”。也就是说,“纪律”在规训权力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规训的第一种意义和一个技能知识体系相关,我们有各种学科,如历史学和社会学,我们也可以联想到要成为一名歌唱家、芭蕾舞演员或者足球球员而需要接受的各种训练。规训的第二种意义给人以惩罚的联想,如管教一个不听话的孩子。规训在第一种意义上是个名词――我们为进入某领域并在该领域受到重视而需要具备的一系列的资格;在第二种意义上是个动词――我们施加于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在第一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与自我实现和成就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在第二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令人联想惩罚和强制行为的消极力量。
三、规训的手段和功能
规训社会权力铸造方式包含了这样几个关键机制:把规训的微妙分割投射到混乱的拘禁空间中,把它与适合于权力的分析性分部方法结合起来,对被排斥者个别地加以考虑,但使用对排斥进行标识的个体化步骤――规训权力有条不紊地推行这一切。它从19世纪初就开始了,在精神病院,在监狱,在少年犯教养所,乃至在某种程度上,医院也是如此。一般来说,实行这种个体化管制的有关当局是根据一个双重模式发生作用的,一方面是区分与标记的二分法,疯癫与健全,危险与安全,正常与变态;另一方面是强制性安排和差异性分布的方式,他是谁,他必须在何处,如何刻画他的特征,他是如何被认识的,如何在他身上以个体化的方式实施不断的监视,等等。规训技术不同于王权的威严仪式,也不同于国家的宏大机构。它的手段是细小的、微不足道。但它能逐渐侵蚀那些重大的形式和机构,改变其机制,实现自己的效能。规训可以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功能性分割来发挥作用。规训对单间、座位和和座次进行了组织,并因此构造了既是建筑学的,又具有实用功能的等级空间。这种空间提供了固定的位置,并允许流动;它们划分出各个部分,并建立运作联系;它们标明了位置和价值;它们既确保了个体的顺从,又保证了时间和姿势的更为经济的运用。它们是现实和理想的混合空间;因为它们支配着建筑物、房间、家具的配置,所以是现实的空间;因为它们突出体现了特征、评价和等级的安排,所以又是理想的空间。[3]笔者认为,在监狱这样的监禁机构中,起床劳动就餐的实践表,就能约束罪犯和警察的工作方式。想要了解空间如何约束罪犯,监狱为罪犯的劳动分割出不同的空间,流水线劳动的各个位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这些任务需要某些特定的技能来完成,同时也给予人们特定的地位(线长、组长、质检、车间主任、大值班、值班员)。当然,根据机构需要和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罪犯在劳动线上劳动的位置可以移动,或被调动。每移动一次,他们在这个机构空间(罪犯劳动岗位)中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因而,规训化权力使得人们在机构中得到一个空间,在体系中占据一个地位。这种地位排序使机构可以在它的整个空间内控制人员的调动,同时也能控制这些人员调离前后的进步情况。以这种方式,规训通过提供给人们场所而使人们个性化。这个场所并没有给人们提供固定的职位,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派人员,使他们在一个关系网中运转。
规训的目的是把理性的、有效的、技术的社会所需要的驯顺主体普遍化:一个温顺的、努力工作的、充满愧疚的、有用的主体,一个听命于一切生产与战争策略的良民。获得这种驯顺特征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持续不断的规范对照所带来的道德压力:好与坏的公民,年幼与成熟。总之,规训是通过判定行为规范以及修正任何对之的偏离而进行的。[4]
在层级监视和规范化裁决的基础上,检查机制是规训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首先,检查能把可见状态转变成权力运作。由于被检查者处于可见领域,很容易被监视、被支配,从而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而权力无须自我炫耀,依然可以保持着不可见的状态,只须通过编排被检查者,就能显示自己的权力。其次,检查伴有一套书写机制,从中产生了书写权力。被检查的个人都需要记录在案,形成了大量的文牍,发展了分类、整理、核对等技术。建立档案的目的是对每一个人实行有效的识别和描述。第三,文牍技术把每个人变成了一个个案。权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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