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执行主体多元化,没有独立统一执法依据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在许多方面挤压了刑罚执行的空间,增大了刑罚执行的难度,使刑罚执行中的诸多问题愈显突出。解决刑罚执行中的这些问题只能从整个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入手。
关键词:刑法 刑罚 刑罚执行 刑罚体系
201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八,下同),应当说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涉及核心内容最多,具有风向标意义的一次刑罚修正。从总体上讲,此次刑法修正可谓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不同的阶段,统治阶级会根据其自身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刑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原《刑法》有的未涉及,有的需要修改完善。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只有对《刑法》再次做出修改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自1997年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两个解释和七个修正案。这次刑八共对原刑法中50个条款进行了增减修改完善。概括起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刑罚的结构。包括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限制对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修改死缓、无期罪犯的假释规定;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二是修改了从宽处理和非监禁刑适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扩大了缓刑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条件,进一步阐明了管制刑、假释的执行方式;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等。三是修改了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为《刑法》法条;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本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依法减轻处罚又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明确减轻处罚的幅度;增加了特殊犯的范围等。四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部分财产型犯罪等进行修改。包括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强迫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为首分子等。五是新增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对部分犯罪的惩处力度。包括将飙车、醉驾、恶意欠薪、人体器官交易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刑法范围内调整;在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同时,加大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对8种犯罪分子限制减刑假释;对原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法条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等多项罪名等。六是对原刑法中有关贪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犯罪等。七是其它方面。主要包括对原刑法中关于虚开票据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持有数量较大伪造票据属犯罪行为的规定等。同时,对原刑法第109条,第200条,第343条等条款做了相应修改。
纵观以上内容,若单纯的从定罪量刑、完善强化《刑法》自身机制的角度看,刑八可以说是最具创新和力度的一个修正案,在达到了阶段性的目标的同时,必将对今后刑法的发展趋势产生深远影响。但是,若从包括《刑法》在内的整个刑罚体系的平衡构建来看,笔者以为刑八此次对某些条款的增减修改值得商榷。特别是在刑罚执行这个环节上,其对某些条款的增减修改可能造成刑罚执行工作上的隐忧。归纳起来讲,其中理由可以划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
从直接方面来讲,刑八增大了刑罚执行部门,特别是监狱机关现实的刑罚执行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押犯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刑罚执行部门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这看似只涉及部分罪犯的刑期,但却延长了整个押犯在监狱的平均关押期限,将导致监狱流动性变差,押犯人数自动累加,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二、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将原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范围扩大到:“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照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将不得假释的罪名由5种增加到8种。同时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假释的门槛。这些都将导致重刑犯人数的增加。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将在一段时间内给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和管教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主要是,刑八关于刑事奖励方面的修改对部分罪犯的影响。那些在在刑八颁布前入监服刑的罪犯,由于刑八的颁布实行,其原有的改造预期变得不确定,或难以实现,从而影响到其现实的改造态度。特别是那些属于“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之例的重刑犯,他们中部分人就面临着在今后漫长的刑期中即使再怎样努力改造也难以获得减刑,或者无刑可减的情况。监狱对于这部分罪犯来讲不再是充满希望的改造场所,而成了拘留所。这些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入监时对自己的改造是有预期的(包括他们的家人),入监后他们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刑八的颁布施行难免会让他们对自己先前的改造预期有落空的感觉,导致其改造信心的动摇。这一切并非是他们不去努力,并非是他们不想努力,而是由于他们始料不及又无法抗拒的修法现实。法律应当是维护公平和最讲公平的。对于这部分罪犯来讲,他们是按照原《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入监改造的,现在却要按照新修订的刑八来接受惩罚,并且这种惩罚较之前法律规定更加严厉,这就难免会让人对刑八的相关规定产生质疑。在管教工作方面主要是对监狱机关这些年刚刚完善起来的罪犯百分考核工作冲击较大。罪犯百分考核作为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罪犯改造情况,是监狱机关乃至法院对罪犯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不少单位甚至搭建起了刑罚执行机关百分考核奖分与法院减刑裁定期限直接挂钩的平台。在刑八颁布前,罪犯百分考核作为罪犯奖惩依据具有普适性,刑八颁布后,由于特定条款的限制,其普适性大打折扣,特定性则显露出来。作为一项事关罪犯改造命运的工作,罪犯百分考核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其普适性,失去了普适性,只能对部分罪犯起作用,罪犯百分考核再作为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就难以为继了。指出这一点并非是说修改《刑法》时应当顾及监狱现有的管理制度,而只是要说明,在整个刑罚体系中,一项法律的修改影响的不仅是其自身,还牵涉到其他法规的存废形态。刑八中某些条款的修改必将导致包括监狱机关罪犯百分考核管理制度在内的相关法规的变更,甚至于重新构建。
在间接方面主要表现为刑罚执行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未得到解决,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标的实现。
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属于《刑法》应当做出规定和明确的,有的是由于刑八修改影响到刑罚执行方面的,还有一些问题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