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改造罪犯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监狱设立的医院也是医院,是整个医疗行业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也必须遵循医院的一般运行规律:即“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而监狱医院不仅行使医疗服务还行使监管罪犯的双重职能。近几年来,监狱医疗纠纷则呈现出一种强劲的态势,使监狱承担不必要的政治、经济、执法责任和医疗风险。医疗纠纷是医疗服务中不可回避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控制和解决医疗缺陷、防范医疗纠纷是每个监狱工作者不可不探讨的问题。
一、监狱医疗机构的特殊性
《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管理遵循依法、公正的基本原则。然而监狱里设置的医疗机构又有其特殊的一面:
(一)主体上:监狱医疗机构的本质是监狱,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医务人员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人民警察。监狱对罪犯的一切医疗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医疗行为,更是一种执法行为。思想上在强调做好文明行医、廉洁行医、规范行医的同时,更要执法行医。
(二)服务对象: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患病后没有选择医院、治疗方式权利,这就决定了患病罪犯与监狱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患者和医疗机构间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三)医院运作:罪犯医疗费用是由国家专项经费支出,监狱医疗机构不存在社会医院服务和效益挂钩、风险和利益并存的运作模式;监狱医疗机构医疗资源与社会医院医疗资源有很大的差异,软、硬件建设上都存在先天不足,后天也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在提供医疗服上必然有一定水平的差异,必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或无能力解决的问题。
(四)医疗风险特殊:一般意义上的医疗纠纷多由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就责任和赔偿之间的争执。而监狱中监狱医院与罪犯之间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医患关系,更不是简单的服务与消费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医疗纠纷与社会医院医疗纠纷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引起监狱医疗纠纷的成因
监狱医疗纠纷特指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监狱与罪犯或罪犯亲属之间对具有医疗属性的服刑者合法权益或者非合法权益受到某种侵害而导致的纠纷。
(一)当前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也开始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以种种“理由”反映问题的同时要求获得巨额的经济赔偿;已不单纯用信件或口头投诉,开始寻求法律支持;已不单纯伪造证据解决纠纷,而希望通过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更有甚者通过有组织的医闹拉几百人到监狱围攻监狱机关,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纠纷整体的复杂性。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病犯及家属的参与,有时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和检察院等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将极大影响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严重影响监狱作为国家机关的形象。如:一些病犯病情稍重一点就强烈要求到社会上条件较好的三甲医院治疗,他们不考虑自身的病情和医学发展的实际,无论什么疾病都要求“痊愈”、“药到病除”,治疗效果稍不如意,就消极怠工、抗拒、逃避改造。
(三)罪犯自身因素。有些病犯不安心改造,自伤、自残、拒食、不配合治疗,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藐视个别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以致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犯自身造成不良后果。病犯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四)监狱医疗条件、诊疗水平自身因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临床经验不足、仪器设备检查欠全是原因之一;监狱投入到医疗方面的经费相对不足,一些监狱医疗机构检查仪器相对陈旧、落后;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相对不足,持证上岗的医务人员不能满足落实工作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医务人员到社会大医院学习、进修的机会少,医学知识更新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临床诊疗水平有限,对一些较为复杂的疑难病例就难以应对了。
(五)病犯正常死亡后,其家属无理纠缠。例如:2007年某监狱罪犯因患肝癌并大出血,及时转送当地县人民医院行急诊手术治疗,治疗期间,其亲属只来探视一次,可能出于经济或其它原因,对患犯漠不关心、不重视,只看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其间也不闻不问,可监狱仍然践行着人道主义精神,尽职尽责积极抢救治疗,花费了巨额的治疗费用,病情有所缓解,两年后,患犯因肝癌晚期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罪犯死亡后,其亲属不接受罪犯正常死亡的现实,仍无理取闹,以患犯不是患肝癌为由拒绝签字火化尸体,要求赔偿。
(六)家属不愿办理保外就医。个别危、重症病犯家属由于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或与罪犯关系紧张等原因,不愿担保罪犯保外就医,不配合具保,造成个别病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标准却不能办理保外就医,这不但增加了监狱的行刑成本,同时也留下了发生监狱医疗纠纷的隐患。
三、 监狱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制度,依法管理
1.《监狱法》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防范、应对措施制度。如对在监狱内死亡的罪犯,一些家属对医院或法医的死因原因鉴定有疑义的,其亲属可以向住监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法医再重新鉴定时要有现场录像;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家属仍以其它理由拒绝签字火化或不配合办理其它相关程序手续的,《监狱法》应以明文规定赋予监狱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结案,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负面影响。
2.监狱必须做到“四合法”。⑴合法的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必须有属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静脉注射许可证》。⑵合法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必须做到 “三证” 齐全,每名医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医学相关专业院校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等。⑶合法的诊疗范围:医务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具体业务。⑷合法的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3.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医务人员应加强学习《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遵照《监狱法》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贯彻落实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行为规范,依法执业。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4.健全监狱医疗纠纷防控机制。一是配足配齐相应常规诊疗设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保持相应设备运行正常、急救药品不过期。二是设置监狱医疗质量控制部门,规范医疗行为,严把医疗质量,从执法的高度严格落实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妥善保管医疗文书,严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三是医务人员做到“两提高、一增强”,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诊疗水平;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规避医疗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5.完善监狱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一是严把患病罪犯亲属探视关,仅限患病罪犯亲属来狱,限定监狱陪同警察人员数量和范围,划定探视人员活动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狱,严防泄漏监管机密。二是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监管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既要勇于承担责任,维护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又要对无理纠缠者,晓之以法、晓之以理,坚持原则,切实维护监狱形象和利益。三是成立监狱医疗纠纷领导机构,参加人员须包括狱政、监察、驻监检察、生活卫生、医疗、保卫等部门,要注重谈判技巧和策略,做到“两多、两少、一保证”:多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少谈治疗细节和过程;多谈监狱对患病罪犯的关怀和照料,少谈监狱医疗条件的限制和不足;保证谈判工作顺利进行。
6.充分利用罪犯保外就医的政策。监狱应积极用足用好现行的保外就医政策,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应尽量做到“应保尽保”,体现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监狱的文明执法。完善和落实《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应规范保外就医流程和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