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3月1日以来,建邺区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针对辖区内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2011年7月,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罪犯钱某自2011年7月26日被判处缓刑以后,迟迟不到司法所报到,后经司法所多次电话通知,钱某才于2011年9月6日到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入矫以后,钱某对社区矫正管理认识不足,不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电话汇报、思想汇报不及时,多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钱某仍不思悔改。从今年1月份起,罪犯钱某干脆既不参加公益劳动,又不进行思想汇报,且不假外出回外省老家过春节,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促其到司法所履行社区矫正三大监管规定,但直到3月中旬钱某一直不予理会。钱某逃避社区矫正,无服刑意识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也在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引起了极坏的反响。
为凸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惩罚力度,建邺区检察院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罪犯钱某缓刑的检察建议。区司法局于2012年3月12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书面建议建邺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钱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2年4月5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服从监管的罪犯钱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裁定。
裁定下达后,罪犯钱某一直潜逃在外,拒不归案。针对《办法》实施以来,区司法行政机关无执法人员,无执法装备,无执法手段,无执法程序的尴尬状况,公、检、法、司联合成立收监执行专案小组,精心组织力量,完整执行调查取证、申报提请、布控查找、现场抓捕、体检送交的收监程序。经区公、检、法、司多次联手,于6月6日终将钱某成功抓捕归案。 该案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南京市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新办法要求办理的首例收监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