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讯问笔录的规范制作

时间:2012-07-16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邱荣辉(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福建武夷山 354306)

 

【摘要】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当前法制逐步健全、罪犯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环境下,讯问笔录凸显它的重要性。笔者主要就笔录的重要性、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应确保的原则、应把握的细节问题等来探讨如何做好监狱机关的讯问笔录。

【关键词】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的作用;形式要求;确保的原则;细节问题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其中大多数证据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狱机关在日常执法的办案质量。特别是在当前狱内案件日益增多,罪犯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和和无理缠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干警的合法权益和区分法律责任,监狱讯问笔录的规范制作也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

一、监狱机关讯问笔录的作用

监狱机关在对罪犯的日常执法管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做讯问笔录:?有狱内重新犯罪行为的,?有余罪漏罪行为的;?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④有其他需要制作讯问笔录情形的。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实,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又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案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可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狱内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我们制定狱内重新犯罪对策,有效打击狱内重新犯罪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有力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狱对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依据。

二、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目前在监狱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一种问答式、叙述型的法律文书,现阶段的讯问笔录的结构主要由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监狱的讯问笔录的开头采取填充式。在制作讯问笔录开头时,讯问人员需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项填齐,特别是在填写讯问时间时要注意要精确到分,并且起止时间要合理、完整。特别是几份笔录的讯问起止时间不要在记录时间上出现矛盾,那样的笔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瑕疵笔录或者无效笔录,这样的讯问笔录只能陷侦查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主体要求

首先讯问要查明被讯问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第一次讯问时,应当详细记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罪名、原判刑期、刑期起止、减刑情况、是否有前科、入监时间、服刑中队(或者分监区)、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等信息。在第二次讯问时,除姓名外,其他情况可省略。但是如果对罪犯的基本情况有疑问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记录。同时讯问笔录要采用问答形式记录,对被讯问人的回答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记录。

其次是记录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者违规违纪的事实。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或者违规违纪,让他陈述有罪或者违规违纪情节的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以及的有关时间、地点、涉及或参与人员,有无使用工具,受害者情况(包括外部特征,如流血、肿胀等),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最后要讯问其有没有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或者申辩的内容。这一部分是整个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一定要切实认真记好。一般情况下,要问清并清楚记录与违规案件有关的基本内容,要注意充分体现犯罪事实的六个要素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三)尾部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讯问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供词。

还必须注意的是,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让被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容易遗漏书写制作讯问笔录的时间,遗漏被讯问人的逐页签字。在捺指印时,如果被讯问人右手食指有残缺,应当以左手代替,并在笔录中注明等。若讯问笔录中有涂改的字迹,必须捺上指印加以确认。

三、制作讯问笔录应确保的原则

(一)要确保事实的客观性原则

讯问笔录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切忌把主观的东西渗入到笔录中。同时要注意保持被讯问人的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不能因被讯问人态度的好坏,而在笔录上偏重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削弱或增强陈述的语气。并且讯问文字记载要与被讯问人的文化程度相当,不要过多用语言去修饰,保持语言文字的原汁原味。

(二)要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原则

要保证讯问笔录内容的完整,即完整地反映讯问的全貌,不能断章取义,挂一漏万,有上言无下文。对于被讯问人辩解的理由,根据和反证也要记载清楚。讯问笔录中要防止出现有问无答或有答无问,语言中断,内容不能衔接的毛病。讯问时被讯问人的无声语言要如实记载下来,不要遗漏。

(三)要确保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原则

要明确记录犯罪或者违规违纪事实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及发生的过程,忠实于被讯问人的供述,特别是针对定性、定罪的情节,尽可能记录被讯问人的原话,确保记录的准确。同时记录的文字应当文通理明、语言规范,字迹清晰,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含义不清。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禁止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要防止出现影响原意的错别字和不应有的省略,不要出现歧义或者混淆的地方。

(四)要确保主体的合法性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指定的记录人员共同制作,非案件承办人不能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违规违纪人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违规违纪人员的诉讼或者申诉的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也不允许恫吓或施加压力。否则,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因讯问手段违法而无效。

四、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一)讯问前要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

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如果事先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往往在讯问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制作讯问提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是已查实的犯罪或者违规违纪事实;?是已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本次讯问时可以出示的证据;④是整个讯问过程中采取的谋略和策略;⑤是查明犯罪或者违规违纪事实的突破口。讯问题纲的主要内容,实质也是制作整个讯问笔录中的内容,讯问提纲的制作一定要有周密性、有针对性。

(二)讯问笔录要全面突出案情的重点

凡涉及案件的供述、辩解及其理由,提供的线索等内容,都要一一记载下来,但是不要“凡说必记”。在讯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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