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毒品成瘾者是中国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从民间立场和学者视角观察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的进展与不足,可以发现:国家虽然在政策、立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偏重宏观和静态,现有制度还需评估和完善。若从国内传媒已经报道出的事例考察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保障状况,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戒毒;社会管理创新
一、中国毒品成瘾者―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
在中国,成瘾者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这是因为吸毒管制触及了国家与个人关系这根敏感的神经,如国家管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道德的法律化等。所以,在西方,关于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法律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是,在中国,对吸毒管制中的权利保障问题还有待提高认识水平,例如,还有一部分学者极力主张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其中重要的原因,和整个社会存在对毒品和成瘾者强烈厌恶感的法律意识有关。中国一百多年来对毒品社会危害性的不断强调,已造成成瘾人群在社会层面的妖魔化、边缘化、标签化,这给进一步救治成瘾者带来法律和观念上的障碍。[1]
法律从不干涉到禁止毒品,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背后则有各种因素的角力。纵览世界各国立法,对于毒品的非法流转即贩毒行为,都采用严禁的方式,一些国家甚至设置死刑。对于毒品的消费即吸毒行为的法律处遇,由于有社会因素和历史文化的影响,各国法律对策均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两种类型。笔者把国家通过行政法或刑法等公法对成瘾者[2]及其吸毒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措施统称为吸毒管制。按照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使的现代法治原则,吸毒管制需要相应法律作为支撑和依据。在中国,由于长期对成瘾者采取非犯罪化的戒毒措施予以管控,所以中国吸毒管制立法和戒毒制度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2008年6月实施的《禁毒法》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成瘾者的权利,为保障成瘾者权利提供了制度可能性。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原因,相关制度还需完善。《禁毒法》能够有效实施,依赖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能够将对成瘾者的偏见和歧视逐步转变到对其尊重同情、鼓励帮助其摆脱毒瘾的立场之上。对成瘾者权利的强调,并非是要求对其如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那样进行特别保障和特别立法,而是恢复其在宪法、法律上享有的,但现实中往往却被忽视或被损害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禁毒法》实施后,中国的一些民间组织曾在2009年和2010年集中讨论过成瘾者权利问题。成瘾者权利困境主要是在治安管理层面,即,由于不规范的执法与随意盘问、传唤,或受到辅助警力滥用的伤害;被随意搜查人身、没收个人财产;以及无休止的尿检对人格尊严、名誉的伤害等。有些问题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法规制度已经完善,有些虽然未解决,但已经得到学者的普遍关注。例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成瘾者健康权、隐私权保障有制度困境,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立法、执法和媒体的正确引导,把对毒品使用者的人权关照和保护纳入到整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中来。[3]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在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议发言中认为,近些年来尤其是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出台,吸毒人员的处遇实际上恶化。成瘾者可以被严密的戒毒体系依法控制长达九年的时间;而毒贩在刑事司法中的处遇则出现了宽缓的倾向。[4]国家社科基金近年来也颇为重视成瘾者人权问题的研究。2010年,我主持的“吸毒管制的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获得立项资助。2011年,南京大学耿柳娜副教授主持的“吸毒人群艾滋病污名问题研究”获得立项资助。2012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长效机制构建研究”已被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中。国家社科基金连续三年关注成瘾者,充分说明问题本身已经进入学界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视阈。
2011年11月,我主持的《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课题在西安市政法委、市法学会“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会上获得优秀课题表彰并作大会交流发言。在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国家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董云虎教授到访西北政法大学并召开的人权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我曾向与会专家、领导汇报了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开展成瘾者人权保障研究的情况,董云虎同志对此表示肯定和鼓励。
在上述背景下,2011年年末笔者撰写本年度[5]的报告,希望能从民间立场和学者视角观察我国成瘾者权利的进展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落实,也希望能够对未来广大成瘾者人群的权利享有状况的改善有所贡献。
二、我国成瘾者权利保障的政策、立法和制度
(一)政策的保障
1.非犯罪化原则的确立
中国早在199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就规定了对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劳教措施。2006年《禁毒法》立法过程中,对吸毒行为和成瘾者定性曾有争议。
中国选择吸毒非犯罪化的根据是:首先,吸毒非犯罪化具有法律文化的延续性。吸毒非犯罪化是对百余年来中国禁毒立法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其次,吸毒非犯罪化与中国长期实行的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相符合。《禁毒法》实施前,中国长期对吸毒人员执行以“强制戒毒为主,自愿戒毒和劳教戒毒为辅”的政策。再次,吸毒非犯罪化有利于现阶段社会稳定。如果把成瘾者作为惩罚和制裁的对象。不仅其本人难以接受,其家属、亲友也很难承受,只会造成社会混乱。再次,中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是理性的。吸毒危及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但刑法是否惩罚这种行为以及怎样惩罚这种行为,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制约。吸毒主要是一种自伤自残行为,最大的受害者是成瘾者本人,而且这种危害可以通过强制戒毒等非刑罚手段予以最大程度的解决。采用刑罚处理吸毒行为,会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将这部分资源配置到严厉打击贩毒等犯罪行为上,会更为有效和合理。最后,从吸毒发生原因角度,可以发现刑法威慑机制并不能发挥很大作用。
《禁毒法》中继续确认了吸毒非犯罪化原则,体现了教育与救治相结合方针。其所确立的吸毒非犯罪化是立法者权衡利弊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将法律措施、社会建设、教育、矫治等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吸毒问题。
2.权利保障原则的彰显
近年来,中国政府领导人多次对成瘾者权利保障予以强调。在2010-2011年间,温家宝、孟建柱等就曾公开的表态。如温家宝称成瘾者为“特殊的病人”,孟建柱强调人性化戒毒模式(参见国家禁毒委员会《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保障成瘾者权利的理由是:
首先,中国成瘾者人数众多,国家和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忽视如此庞大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据2011年6月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2010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1.4万余名。截至2010年底,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达 21. 6万余名,比上年同期增长46%。而据国家禁毒委向《中国青年报》披露的数字,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全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175万名。[6]隐性吸毒者的数字可能超过此数字三倍。
其次,成瘾者群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保障成瘾者权利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针对成瘾者的歧视,既包括国家层面立法和制度的歧视,也有现实中就业和社会的歧视。成瘾者受到较严重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对待需要予以重视。
再次,成瘾者的违法性使其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成瘾者是介于正常人、病人与罪犯之间的灰色群体。针对正常人、病人和罪犯进行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此群体,因此出现了法律保障上的空白和漏洞。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毒法》总则第1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三大目的,人大法工委认为,三者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整个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则是全部禁毒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实,在现实中,三者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但也应该看到,《禁毒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已经确认了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的原则。因为“预防”超越“惩治”被列在首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被放在次重位置。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当然也包括保护成瘾者的身心健康。[7]
(二)法律规范的保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戒毒办法》等一系列涉及戒毒的法律、法规,对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予以明确。2003年中国开始《禁毒法》立法,2004年开始调整毒品政策,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的全球性的中国问题》,载《公安学刊》2011年第??文:《毒品问09854043,最?时间段是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之间。
[6]王梦婕:《“白粉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年,第39页??社区戒毒―访西北8月16日。
[9]参见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载《西南大学报》2011年8月16日。
[13]褚宸舸等:《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医疗??弃、侮辱等;知情同意权(中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生要??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利;对医疗机构??权利。
[15]《领美8月13日。
[16]《内??等贯彻实?毒法监狱法贯彻实施情况和户籍制。
[18]杨冰:?桥:《“国家的眼睛??是江苏警官学院孙光教授的《吸??学院学报?及时了。”他们曾帮助不少吸毒人员成功戒毒,??查不再吸毒,涉毒记录将自动消除。”家住汉??,可由于涉毒??子,怕影响后代,一直不愿要小孩,名声?建??。家住汉口的宋先生说??会拒绝合?有少数读者?毒,就不应在乎他人的闲?交武汉市公安局禁毒33.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23]《农民被误录有吸f="http://www/">http://www. chinanews. com/fz/2011/08 -09/3244412. shtml,2最后访问时间?单”家散业毁向公安讨说法》,载/www. gdzjdaily. com. cn/zjnews/zjsociety/2011 -08/09/content-1401580.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802/23/6D4BUKKR000146BC. html,最后访问时间江的石女士在深圳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出院时演练过程中,她的??消除。参见《女子??《辽沈晚报》2011年6月18日。
[30]《媒体调查等:《关于劳教(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中国??律出版社?能详述,参见褚宸舸、冯雪、??―基??2012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