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安县司法局受浙江省第六监狱的委托,对我县三坝乡辖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了社区矫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罪犯陈某,因盗窃罪于2005年1月24日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浙江省第六监狱拟向法院提请假释建议。
蓬安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指派河舒司法所对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形成了罪犯陈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浙江省第六监狱。
今年以来,蓬安县司法局按照回避及双人办案的原则,先后对4名拟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罪犯)进行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较好地反映了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全貌,既为法院进行审判(裁判)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和具有权威性的参考意见,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切实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进行有效衔接,便于尽早形成相应的社区矫正预案和监管措施。在社会调查评估过程中,塑造了良好的社区矫正舆论氛围,加深了我县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从而调动了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