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罪犯自控能力初探

时间:2012-07-27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自控能力是指人们通过内部机制理智地控制和调节自我行为和心理状态的能力,是人的心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稳定人的心态,维系人的言行遵从社会规范起着关键性作用。罪犯自控能力差是很大一部分罪犯之所以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也是引发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刑释后重新犯罪的心理因素。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培养提高罪犯的自控能力,是教育转化罪犯、顺利实现重新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提高罪犯自控能力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对稳定罪犯改造心态,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缺乏自控能力的表现

1、性情暴躁

缺乏自控能力的罪犯可以为一次小小的成功而欣喜若狂,也可以因为小的挫折而悲观失望。他们易动怒,有时为一句话或一件小事而大动肝火;他们最怕在大庭广众之下丢面子,在与人争执、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往往情绪失控,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2、心胸狭窄

缺乏自控能力的罪犯通常表现出气量狭小,心理闭锁,有什么事爱搁在心理,不大外露;他们好计较别人所不注意的一些小事,疑心较重,有时把完全无关的东西硬扯在一起;他们特别注重别人的评价,对批评很敏感,一受到批评就受不了,并产生较长时间的内心痛苦。

3、意志薄弱

缺乏自控能力的罪犯还表现为做事草率,患得患失,执拗任性,行动缺乏韧劲,经不住挫折。特别是是部分独生子女和辈分最后的罪犯,他们从小受家人的宠爱,经不起艰苦环境的考验,适应性较差,个性比较强,意志力往往随感情上下波动,看事情过于简单、主观,一碰到困难,心理上就感到难以承受。

4、自知偏颇

这种类型的罪犯缺乏自知之明。突出表现为两极性:一是过高地估计自己,即自大。他们总爱拿自己的长处去比别人的短处,有的罪犯认为自己有专业的一技之长就瞧不起别的罪犯。二是过低地估计自己,即自卑。有的接受能力慢,改造步伐总是不如别人好;还有的家中贫困,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家人长期没有与其联系,无接见、无汇款,经常在犯群中总觉得抬不头来,总是怨天忧人,等等。

二、影响罪犯自控能力的不良心理因素

影响罪犯自控能力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有五种:第一,虚荣心。这是一种畸形发展的自尊心。如果缺乏适当的教育引导,在错误思想影响下,自尊心也会变为虚荣心。第二,嫉妒心。这是一种狭隘的排他心理,他不愿别人在任何一点上超过自己。嫉妒心理发展到强烈的时候,很容易丧失自控能力,变成违法犯罪的动机。第三,报复心。这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不健康心理。当自己或亲人、朋友或老乡受到他人伤害时,报复心骤起,理智失控,如果没有高度的自控能力,复仇之火很难平息。第四,好奇心。是指个体遇到新奇的事物或在新的外界条件下,促使个体产生注意、探究等行为的一种内在力量。有的罪犯兴趣广泛,好奇心强,这有积极的一面,但如果引导不好也会产生消极影响。第五,侥幸心。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心理状态。有这种心理的罪犯,爱耍小聪明,这样就容易助长个人行动的冒险性。

三、培养罪犯自控能力的主要途径

自控能力是以意识为核心,以认知自控为基础,以行为自控为表现形式的相互关联、交互作用的自我调节的心理系统。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提高罪犯的自控能力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引导罪犯正确处理与同改、集体的关系,培育罪犯的自控能力。罪犯的自我意识,也就是他们对自己以及自己和周围事物关系的一种认识,主要通过自我认识和自我体验来起作用。罪犯入监以后,由于现实生活环境的变化会引起罪犯自我认识的变化,他们会发现“现实的自我”是监狱集体生活中的一员,与原先在社会上相对自由的“我”有一定的距离,从而产生一种失落、消极的自我体验。表现为有的盲目自大,鄙视现有的学习劳动改造生活;有的仍以“我”为中心,与同改不能很好地相处;有的则感到自卑,失去信心,改造没有动力,消沉颓废,甚至产生自杀轻生、脱逃等念头。对于这些现象,一方面,应当帮助他们正确的认识自我,客观的分析自身的优缺点,正确地对自己进行评价,做到既不狂妄自大,也不悲观失望。教育引导罪犯在正确认识“现实我”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状况进行分析、批判、控制和调节,才能塑造出“理想的我”;只有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造,重塑自我,才能早日新生。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强监区各种文体活动,使罪犯在活动中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和积极的自我体验,并对自己的能力、特点以及前途有正确的看法。罪犯通过这些方式,才有可能产生对自我进行正确调节的自制力,才能在服刑改造中发挥出积极的主观能动性。此外,要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集体的舆论影响,对罪犯控制能力的培养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罪犯受到挫折后,总是十分希望得到集体的同情和支持。如果这时受到别人不正确的鼓动、挑拨及其他不良影响,就可能丧失自制力而冲动起来。如果这时教育者能排除对他的不良影响,加强集体舆论的积极影响作用,使罪犯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他就能获得战胜挫折的力量。从实际而言,监狱应当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展览、墙报等多种舆论工具,来增强集体的感染力,使罪犯在积极舆论和良好氛围的熏陶下受到教育。改善警察与罪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形成一种融洽的气氛,以利于罪犯稳定改造心态。

2、在尊重个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罪犯认知自控能力的培养。认知自控就是控制自己的认知活动,对认知对象进行筛选,对有害信息进行抵制,从而获取有益的认识。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也是罪犯人格特征重新塑造的过程。由于大部分罪犯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在人格重新塑造过程中,难免存在新旧思想冲突,认知和思维方法比较简单,对真与伪、精华与糟粕的能力较弱。因而,在思维观念重新塑造过程中,认知自控能力的培养就显得特别重要。首先,要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基础上,重视主流思想和文化知识的传播。在培养罪犯认知自控能力过程中,必须用主流思想和文化来引导,但引导不是灌输。在教育改造工作日益凸显的新形势下,教育转化工作应提高其说服力,否则就会造成罪犯的逆反心理。加强对罪犯的认知引导,必须根据罪犯个体认知发展的特点,尊重罪犯认知过程中合理因素,因势利导。其次,要适应心理变化规律,做好引导工作。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思想、性格、情感。培养罪犯的自控能力,必须适应他们的心理变化规律,因人而异地做好引导工作。要帮助他们学会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别人,克服片面性。另外,要善于将罪犯的不良心理引导到积极方面来。

3、帮助罪犯形成稳定的情绪和良好的性格,提高罪犯言行的自控能力。教育或者自我教育,控制或者自我控制的最终结果,最直接和现实的也就是通过罪犯的言行反应出来,通过情绪特征和性格特征表现出来。罪犯在重塑性格过程中,必然出现许多矛盾性情感,情绪的大起大落往往会影响到言行的大起大落。而罪犯在服刑改造中,需要控制懒惰、骄傲、自卑、怯弱等消极的性格特征,塑造勤奋、谦虚、顽强的一面。首先,要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一个人如果有了坚定地人生的目标与生活信念,就能正确对待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关系,就会表现出稳定的情绪特征和良好的性格特征。其次,要通过自我监督和犯群内部监督,使罪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罪犯喜好憧憬美好的未来,有时不免夸夸其谈;有时对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的认知是有的,但行动上却控制不住自己而犯错。因此,要帮助罪犯制定适当的改进措施,督促自己严格执行。还要发挥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提高的作用。此外,要重视监狱的教育环境和民警的榜样作用,潜移默化地使罪犯的“知”落实在“情”、“意”、“行”上,在实际生活中努力做到言行一致,举止得当。第三,要努力培养罪犯广泛的兴趣和爱好,扩大眼界,形成乐观的情绪和开朗的性格。及时冷静地控制消极情绪,使之逐步处于消退性抑制状态;通过自我激励控制情绪,使自己的情绪适应客观要求,表现出良好的性格特征;通过倾诉释放不良的情绪,以保持心理平衡。

除此之外,自控能力培养过程中还应重视个体差异和阶段性特征。自控能力培养的问题不仅由于罪犯在自我意识、认知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体现出较大的难度,而且因为罪犯改造呈现出阶段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客观地呈现出普遍性和共性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在罪犯自控能力的培养过程中,应该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结合罪犯的具体情况、阶段性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罪犯都要采取不同方法。另外要抓住带有一些共性的问题。针对罪犯在自控能力方面的一些阶段性问题,有重点地解决某一阶段的普遍性问题,扩大教育的受益面。

总之,培养罪犯自控能力的几个方面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没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就没有对自我言行的准确调控;没有正确的认知,就谈不上言行自控的理性成熟度;没有言行的自控,意识和认知的自控实际上也只能是虚妄。所以,培养罪犯的自控能力,要综合考虑,多管齐下,使教育改造工作收到最好的效果。

作者:密传银 江苏省溧阳监狱宣教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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