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湖监狱一名服刑人员获假释回家捐肾救女

时间:2012-08-01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本院认为,朱启(化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第81条第82条予以假释……”7月30日,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民警郑重宣读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服刑人员朱启用颤抖地双手接过假释刑事裁定书:“感谢政府,感谢警官……我女儿有救了!”他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因为他可以回家了,将自己的一个肾脏移植给因慢性肾衰竭而生命垂危的女儿朱盼(化名)。

朱盼今年21岁,系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她是服刑人员朱启的女儿。2010年9月,她被确诊为尿毒症,出现肾脏坏死,靠透析维持生命。2010年12月,医院肾内科出具证明,拟为患者进行“肾移植”手术,掌握的惟一肾源是她的生父朱启。

朱启,现年44岁,宿州市人,2009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服刑,刑期自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

2012年1月17日,白湖监狱栖凤监区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于1月18日上午,就组织监区民警职工开展捐款活动,共筹得善款5万余元,并于过年前送至朱启家中,与此同时积极向上级汇报。

“爸……”“女儿……”随着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呼喊,久违了的父女俩拥抱在了一起。2012年3月6日,在四位民警的帮助下,父女俩在安徽省立医院相见,并配型成功。同月8日,白湖监狱栖凤监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假释,是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有具体规定。且法院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裁定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定,不是说所有服刑人员只要原判服刑期一半就可以减刑的。因监狱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服刑人员认罪服法,调动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热情,对于稳造监内改造秩序具有至关重大的意义。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经过检察院、法院几个月实地核实取证,7月17日,法院、检察院、监狱三方联合在监区召开听证会,朱启和多名同监服刑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公示。7月30日,朱启如期获假释回家,如果身体情况允许,最快两周内就可以做换肾手术了,为挽救其女儿生命赢得了时间。

“为捐献肾脏的服刑人员办理假释,是监狱特事特办,人文关怀的体现”,白湖监狱政委程志先告诉记者,“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挽救无辜的生命,也希望朱启好好珍惜政府的这一奖励政策,从此洗心革面,好好做人”。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新闻中心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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