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清廉是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必备的政治品德
――“六条禁令”专项教育活动有感
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周礼》就有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和廉辩方面对官员考核的内容。意思是说:对使用的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和明辨是非等优良的品德。这六个方面均以“廉”为冠,可见我国的廉政建设源远流长,由来久矣!
几千年后,我们党仍秉承古人公正廉洁的传统美德,坚持把传统优秀文化与马列主义的党性原则相结合,颁布实施了我们工作中又一重要的行为准则――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特殊行业的国家公务员,一名特殊园丁,古人的“六廉”应该在我们身上得到彰显,公正清廉更应该是我们当代监狱人民警察必备的政治品德。
通过这次“六条禁令”专项教育活动的学习,我深感“六条禁令”必须严格遵守。这是因为:它所禁止的内容都与“六廉”相违背,给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抹黑。
如第一条的“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就是明目张胆的直接或变相地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文明管理,一惯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格格不入,是一种只有“法西斯”才做得出的野蛮行径,与“六廉”的廉善、廉正、廉法和廉辩背道而驰。它不仅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反而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所以,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它的极其危害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一气之下,就让冲动战胜了理智。
第二条的“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明显地与“六廉”的廉法不符,是一个人命关天、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所以我们在使用时务必严格按规定执行,且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因为“威风”而酿成严重的后果。
第三条的“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它最能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突出的与廉善、廉敬、廉正、廉法相抵触。那些服刑人员大多数是因为“财”而锒铛入狱的,而我们作为改造他们的“特殊园丁”,若不能自觉地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加强政治学习,也像他们那样满脑子的不劳而获思想,利用身份之便索要、收受他们及其亲属的财物,那我们怎么去改造他们呢?《警示录》里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我们都应该认真地读一读,想一想。另外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教训也不少,我们都应该在脑海里时刻敲响警钟,千万不要被“糖衣炮弹”击倒。再有就是毛主席曾教导我们:“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我认为这个“贪污”和“浪费”无论从人的道德品质或是事件本身的性质来讲,都不比“索要”他人的财物恶劣,但都已经是“极大的犯罪”了。所以对于这一条,我们是否应该很好地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呢?
第四条的“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就与廉敬、廉政、廉法相违背。这些现象以前在我们的工作中时有发生,我觉得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因为,这些违禁品毫无疑问地会给我们的监管场所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若我们明知故犯,不但不认真地杜绝,反而因为犯人只给了一点点的小恩小惠就帮他将其带入监内,那我们岂不是太“便宜”了吗?我们的尊严何处之有?再说:若造成严重后果,我们不仅要脱掉这身警服,还要负法律责任,到时后悔都来不及,这又何必?
第五条的“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明显的与廉敬、廉法不相融,首先就给人一种“不严肃”的感觉。因为我们是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头戴国徽,身着警服,代表着国家的人民公仆,若我们工作期间不注意形象,让酒精麻醉我们的神经,怎么可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怎么可能履行好工作职责?再说:我们的工作与国家的法律有密切的关系,出了问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且也和社会上的三教九流没什么两样,无疑有损国家专政机关的威严。
第六条的“严禁参与赌博”,也与廉法不相符,更容易使人想起社会上那些游手好闲的“赌徒”。而且赌是万恶之源,很多服刑人员都是因为“赌”而漫漫地滑入犯罪深渊的。所以我们作为一名改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与这种陋习划清界线,与之作坚决的斗争。因为,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责无旁贷。
总之,通过这次专项教育活动,我的思想觉悟有了一定的提高,并认为要当好一名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首先就应该具备有公正清廉的政治品德。加强政治学习,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是我们具备这种政治品德的坚实基础。若能把《欧阳文忠公集・廉耻说》中的“廉耻,士君子之大节”作为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座右铭,并时刻地保持君子应有的道德品行,我们才能算得上是一名德才兼备的监狱人民警察,才能有教育改造罪犯的“资格”,才能在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把我们的本职工作做得更好,无愧于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培养,无愧于这个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