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狱干警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娇正”,要明确青少年罪犯的角色渴望着监狱干警的救助,监狱干警应该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对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不容回避,要誓志让更多的青少年罪犯走向新生,使其永远远离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罪犯;人文化娇正;监狱干警
所谓“人文化矫正”,就是监狱干警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从人的本性和青少年罪犯特点出发,在行刑、矫正过程中时时处处尊重其人格、尊严、利益、需求,旨在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使之刑满释放后不再重新犯罪,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干警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要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需做许多工作,这里仅谈一些断想。
一、青少年罪犯的角色渴望着监狱干警的救助
服刑,这是一种唯恐避之不及,又无可奈何的特殊经历,它一下子被甩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跌入了一种失去自由、失去亲人、失去朋友、失去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被警戒设施、监管制度、监狱干警所包围的环境,陷入了一种极度恐惧、无助、绝望、悲观、空虚的精神状态之中。一个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无论是青年罪犯还是未成年罪犯,其心理的自卑会油然而生,渺小的阴影总是会跟随着他。在服刑期间,才真正体会到什么是落入底层,什么是度日如年,什么叫归心似箭,同时又极度害怕一旦出狱怎么办,怎么重新生活,怎么面对亲人,怎么面对未来。
由于行刑者和服刑者身份的不对等,监狱干警―作为握持监狱行刑权力的代表,成为青少年服刑人员心目中最期待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的依靠和图腾符号。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心理关系几乎成了一种不言自明的天然契约,作为青少年罪犯行刑的精神前提而存在。
但是,我们必须关注“接下来”的发生,即监狱干警的心态,对于青少年罪犯的种种“弱势”表现,是习以为常、安之若素、坦然受之,还是引为责任、兢兢业业、细心呵护、竭力救助?在一名优秀的监狱干警那里,青少年罪犯首先应该被视为一个人来看待,而不能看作是遭人唾弃的社会渣滓;同时更应对其作为一个服刑主体来看待,应对其予以人格上的尊重和人道的关怀,而非歧视、蔑视和弃之不顾。一个有人文情怀的监狱干警,他一定会发自内心地体会到,青少年罪犯作为服刑人员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了,作为一个处于强势地位的监狱干警,再去贬低一个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无论于情感还是行为都是难以做得出的,也是违背自己的职业良心的。同时,他也一定能体悟到,正是在青少年罪犯这种“弱势”表象下,蕴含着一种异样的东西―一种让人难以抗拒的、莫大的、希望得到救助的期待和发自内心的诉求,它呼唤监狱干警必须全力以赴,不辜负对象的期望。如果说,寒冬季节,最希望得到的是温暖的阳光;干渴的禾苗,最希望得到的是甘霖的滋润,那么,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在最缺少温情、最无助的时候,最希望得到是监狱干警出自内心的真诚救助。这对于他们不仅是度过眼前难关的催化剂,同时也是引领其走向光明的精神火把。
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我们把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再往深处延伸一下,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每一个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的人自由都得到了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1]这句话早在200多年前时任美国总统的林肯在作废除奴隶制的演说时,也讲过类似的意思,废除奴隶制度是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的人永远不会沦为奴隶。[2]我国监狱学者王平借此作了发挥,在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的时候,特别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3]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程度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4]这些观点都是从现代权利的理念出发演进为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尊重、保障和救助。它也应转化为监狱干警的工作理念,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应对其法定权利予以尊重、保障和救助,尤其应对他们当下的角色予以竭力救助,这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
二、监狱干警应该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曾经这样无奈地表述刑罚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同样也是恶,是必要的恶,是不得已的恶。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刑罚的使用,更不得随意扩大刑罚。[5]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恶,而对他们行刑也是一种恶,但这是一种必要的、不得已的恶。为了在行刑中尽可能遏制“恶”的负面效应,就要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就要尽力凸现行刑活动包括矫正活动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从而使作为行刑者的监狱干警都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以善良的意愿,博大的爱意,促使青少年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监狱干警要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就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理解、悲悯、同情青少年罪犯的现实处境,不把他们当作另类,要把他们当作和我们一样的有血有肉、只不过暂时在罪恶苦海挣扎的可怜的人来看待。实际上,在如今这个扑朔迷离的世界里,每个人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欲望诱惑,诸如金钱、美色、高档物质享受等等。而每个人内心世界不都是充满至善至美的因子,一些恶的、丑的或者说是犯罪的因子也在内心涌动,一旦外界的诱惑力压倒了自我控制力,犯罪的因子就会冲破心理防线演化为犯罪行为。正如美国著名的司法心理学家西蒙所说:“普通罪犯与正直的普通市民之间在精神生活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所有人都有各自的阴暗面,在好市民与罪犯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我们’与‘他们’之分。我们中谁不曾希望或在冲动之下干点非法的事情呢?”[6]也就是说,不少罪犯只不过关键时刻没有把握好自己而已,如果我们中间谁不留神,也可能成为罪犯中的一员。对于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监狱干警要更多的予以同情和怜悯,要设身处地地想想,自己如果不幸同样有此类遭遇时,别人将你弃若敝屣,你会是什么心境。这样对罪犯所投之以的善心和爱心就会是真挚的,发自内心的。对于监狱干警来说,还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还应该是在监狱行刑、矫正过程中悉心体察人性的复杂和人类灵魂的浩瀚诡异,青少年罪犯内心深处的冲动和欲望,对他们人性中光明的一面予以珍惜,对他们黑暗的一面不是一味地憎恶,而是要以一种担当,形成用光明驱散的愿望和行动,这样才算把握住了对青少年罪犯投以善心爱心的真谛。
青少年罪犯虽然犯了罪,但还是公民,还是社会的一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凡不为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所剥夺的权益,都是犯罪人所拥有的权益,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7]特别是青少年罪犯作为弱势群体,他们面对的是监狱这样的刑罚执行场所,是监狱干警这样的政府代表和国家法律的化身,他们失去了自由,在被剥夺自由的狭小空间劳动、学习和生活,处于一种不同于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因此,对于他们的尊严和权利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干警更应以善心和爱心尊重他们的尊严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狱干警只有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才能最后达到矫正青少年罪犯的目的。而监狱干警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就能够使青少年罪犯在困境中感受到干警的温暖,政府的温暖进而社会的温暖,并使其萌发暖意和爱意,进而上升到对所犯罪行的真诚忏悔,以实际的爱意主动取得他人和社会的谅解和包容。与此同时,监狱干警所表现出的善心和爱心,能够化解青少年罪犯心中的怨恨,消除其嗜杀、嗜斗、嗜贪、嗜色等不良心态。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和社会,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以善和爱的眼光思考人生,以善和爱的言行对待人生。这样才能够使其真正脱离罪恶的泥沼,才能够真正迈向新的光明的人生前程。反之,如果对青少年罪犯心存厌恶,甚至暴力相向,只会是把他们推向对立,甚至激化矛盾,出现意想不到的恶果。
三、重新犯罪是监狱干警不容回避的问题
优秀监狱干警的标准是更好更多地改造、矫正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这也可以说是社会对从事行业人员的要求和期待。毋庸讳言,预防和减少犯罪包括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多方面的原因,监狱改造或矫正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里主要谈解决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这一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问题的出现,让监狱以及干警来把责任完全承担起来,是有些勉为其难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微观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狱干警,一个优秀的、有高尚善良心理和大爱情怀的施治者,无论如何,对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问题都不容回避,都不能将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视为“正常”,视为理所当然,并以此作为“免战牌”而悠然自得。这与监狱改造、矫正的最高境界和使命是背道而驰的。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含的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正价值。[8]这就注明了监狱工作的宗旨只能是改造人、矫正人,一句话就是要把更多的青少年罪犯从罪恶的苦海中拯救出来,使其永远远离犯罪。这既体现了改造人、矫正人的监狱工作宗旨,也是体现了监狱干警从事矫正工作最高的人文精神或道德律令。从纯粹的意义上讲,只要是监狱干警该做却没有尽力去做的而导致了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都是监狱干警的耻辱,尽管这?,滋养自己的力量,增强自己的魅力和精神亮度,加深青少年罪犯以及社会对监狱改造、矫正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改造质量的提高。而那种文过饰非、逃避推诿的想法和做法只会进一步形成工作上的无所用心,带来更大的工作被动和失误,加剧社会的诟病和责难,也加重了自己的心理困境。这样的恶性循环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愿监狱干警深思之。
【注释】
[1]转引自封丽霞:《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刑讯》,载《学习时报》2010年07月12日。
[2]转引自张晶:《正义实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3]同上。
[4]同上,第9-10页。
[5]同上,第24-25页。
[6]转引自李昌盛:《诱惑的限度》,载《法制日报》2004年3月4日。
[7]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456页。
[8]张晶:《正义实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9]《关于李永田事迹的报道》,载《演讲与口才》1986年第11期。
[10]张晶:《正义实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