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现年59岁,蓬安县诸家乡人,因故意伤害,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间,该犯因患食道癌并支气管瘘疾病被依法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17日下午午,徐家司法所干警姚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其宣告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告诉他要正确面对过去,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面对生活,要按时服药,注意休息,定期到医院检查,有什么问题及时和司法所联系。